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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怎么评估(船舶货运评估)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09:15    点击:202   编辑:admin

1. 船舶货运评估

考理论和评估分别是:

四科理论:航海学,船舶避碰与操纵,船舶管理,货运。

评估: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航海仪器的使用 货物积载与系固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雷达操作与应用 航线设计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持有丙类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丙类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至少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甲类三管轮适任评估考试,申请考试和评估应提交的材料有:申请表、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身份证和户口页的复印件、2张5厘米光面直边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中国海事局认可的中专以上航海院校毕业证书。

2. 船舶评估机构

正诚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是全国首批经国家发改委和工商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定评估资质全国范围执业的水产、渔业、养殖行业的专业价格评估机构,是中国价格评估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渔业学会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单位,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华夏银行、江南银行、平安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资产指定评估机构。

正诚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先后为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了以淡水鱼、深海鱼、观赏鱼、鱼塘、水库和滩涂养殖场及各类养殖设施等为评估对象的专业评估服务,特别是为调解政府征收拆迁补偿矛盾、解决水产渔业价格争议以及司法诉讼提供了令人信服的独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意见。正诚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设有华东评估中心、浙江福建评估中心、华南评估中心三个直属评估服务中心。

正诚水产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注册资金5000万元,拥有具有水产、渔业、养殖专业丰富评估经验的注册高级评估师10名及高级水产、渔业、养殖技术专家(包括获得国务院津贴的特殊贡献专家、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八名,在大量的水产、渔业、养殖评估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评估经验。事务所以“公正评估,诚信服务”为唯一宗旨,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收费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声誉,能为社会各界提供公正权威的各类水产、渔业、养殖征收拆迁补偿、法院司法诉讼、银行融资贷款等资产价值或损失价值的评估、鉴定专业服务。

3. 船舶货运评估模拟系统

通常来说做海事评估员应该有一定的海航经验,接受过正规的航海教育,了解船舶结构特点,在船上有过一定职位和资历。

通常评估员是有着多年海上经验船长轮机长,并且还在航海学校有教学经验,并且通过海事局评估员考试!这样做起来也得心应手

4. 船舶专业评估

华中科技大学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在全国所有开设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里面的大学排名第9位。获得C+(全国第四轮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评估结果)其他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A+、上海交通大学A+ 海军工程大学B+等

5. 船舶货运评估多少分及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6. 船舶货运评估题目

现在评估有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航线设计,货运,航海气象,船舶事故案例分析等,英语听力是在港湾桥的海事局里面在电脑考的,其他科目在海事大学东山的航教楼里考(陆续都要改到海事局考试了)。

7. 船舶评估报告

海船船员评估员的职责,有一定的海航经验,了解船舶构造,并对船上的各工种熟悉了解,在船上有过一定职位和资历。

8. 船舶风险评估

《IGC规则》是指国际散运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9. 代管船舶评估报告

江苏省苏州市。

太仓市,江苏省辖县级市,由苏州市代管,位于江苏省东南部,长江口南岸,介于北纬31°20′-31°45′、东经120°58′-121°20′之间。东濒长江,与崇明岛隔江相望,南临上海市宝山区、嘉定区,西连昆山市,北接常熟市。总面积809.93平方公里。太仓市属北亚热带南部湿润气候区,其特点是光照充足,四季分明,春秋季冷暖多变,夏季炎热多雨,冬季寒冷少雨。截至2020年4月,太仓辖6个镇、1个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市政府驻娄东街道县府东街99号。根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太仓市常住人口为831113人,占苏州市的6.52%。

明弘治十年(1497年)建太仓州;民国元年(1912年)定名太仓县;1993年3月,撤县建太仓市。太仓境内有金仓湖国家水利风景区、太仓现代农业园、太仓沙溪古镇、弇山园等旅游景区。被授予2018—2020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国家卫生城市(区)、2018年度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市、第四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等荣誉称号。

2020年,太仓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86.0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19年增长3.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6.96亿元,下降18.4%;第二产业增加值666.53亿元,增长4.3%;第三产业增加值692.60亿元,增长4.7%。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9%,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8.1%,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0.0%。

2021年10月,入选“2021中国智慧城市百佳县市”榜单。

10. 船舶货运评估配货技巧

一. 集装箱(container) 1.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2.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3.集装箱运输的关系方:主要有: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实际承运人,集装箱租赁公司,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等. (1)无船经营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他们专门经营集装货运的揽货,装拆箱,内陆运输及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可以具备实际运输工具,也可不具备.对真正货主来讲,他是承运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他有是托运人,通常无船承运人应受所在国法律制约,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2)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掌握运输工具并参与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通常拥有大量集装箱,以利于集装箱的周转,调拨,管理以及集装箱与车船机的衔接. (3)集装箱租赁公司(CONTAINER LEASING COMPANY):专门经营集装箱出租业务的新行业. (4)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转运,保管,交接的场所. (5)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是处理拼箱货的场所,它办理拼箱货的交接,配载积载后,将箱子送往CY,并接受CY交来的进口货箱,进行拆箱,理货,保管,最后拨给各收货人.同时也可按承运人的委托进行铅封和签发场站收据等业务.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荻┎涨宓ァ⒆跋涞?岸殉』?丶苹?嘀啤2⒃诖?暗指壅鞯么?酵?夂螅?葱凶按?H缦抵型究扛郏??弦炎坝屑?跋洌?陀??泄刈柿系绺娲?吓湓兀?然氐绾缶菀员嘀啤E湓赝际怯杉?跋浯?髋琶苛泻头植愕暮岫隙?钩伞=?信湓厥保?匦氪锏饺缦乱?螅?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但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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