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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降低或减少水上事故损失的最少途径就是救助对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3-09 23:05    点击:209   编辑:admin

一、能够降低或减少水上事故损失的最少途径就是救助对吗

不是。

降低或减少水上事故损失的最优途径是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搜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术鉴定,由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以及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中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港航监

督机构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处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组织调查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事故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机关根据取证、查验或鉴定的需要,可以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者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因故需驶离事故现场或指定区域的,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担保。

禁止当事、嫌疑船舶离港或令其泊靠在指定区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经上一级事故处理机关批准,可延长7日。

第十二条 在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认定或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后3日内,死者亲属应将尸体按殡葬有关规定处理。逾期未处理或无人认领的尸体,事故处理机关可以进行火化。

第十三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船舶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之间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两者产生的情况不一样,抵押权是抵押人设定的,优先权是法定的,只要符合几种法定的情形(海商法第22条有列出),就会产生船舶优先权。

两者权利的主体也不一样。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类,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三、ISM规则的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当由持有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符合14.1要求的“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符合证明”的有效期由主管机关确定,但不超过5年。该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公司能够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3 “符合证明”只对其载明的船舶种类有效。所载明的船舶种类以初次审核所认定的船舶种类为依据。其它船舶种类,只有在审核其公司的能力确已满足本规则关于此类船舶种类的要求时才能被载入。关于船舶种类,参阅公约第IX/1条的规定。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应当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在周年日前或后三个月内实施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没有申请13.4所要求的年度审核,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时,主管机关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政府应当收回“符合证明”。

13.5.1如果收回“符合证明”,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收回。

13.6 船上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以便船长被要求时出示给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查验,以及用来接受公约第IX/6.2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该副本不必是签发的原件。

13.7 在审核该公司及其船上的管理确已按照经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后,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应主管机关请求的另一缔约国政府,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应当被视为该船舶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应当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实施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应当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13.9 除了13.5.1的要求之外,如果没有申请13.8要求的中间审核,或者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时,主管机关或应主管机关请求签发该证书的缔约国政府应当收回“安全管理证书”。

13.10 尽管有13.2和13.7的规定,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时,且有效期自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5年。

13.11 当换证审核在所持“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有效期届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时,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应当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换证审核之日起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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