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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船检认证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3-06 05:28    点击:228   编辑:admin

一、如何办理船检认证

船检认证/认可/检验是指船级社根据国际惯例和其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用的产品,实施在认可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发证的制度。有关程序和要求在船级社《产品检验规则》中做了详细规定。其可概括为一个途径,两个原则,两种认可,四种检验,四种证书。有关说明如下:

一个途径 是指申请船级社检验的途径。由于管理上的需要,船级社各分支机构是按地区区域分工的(见第六条)。产品需要船级社检验发证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按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由有关的船级社机构受理。故申请船级社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途径只有一个,即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船级社机构提出申请,只有这个机构接受该申请。

两个原则 是指船级社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两个原则。即: ①对于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材料,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检验发证。 ②对于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产品,即生产上述1 项产品用的重要材料,配套件及零部件等也需要进行检验发证。

两种认可 是指船级社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认可的两种模式。即:①型式认可,②工厂认可。

根据船级社“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首先要按船级社的要求申请上述某个模式的认可。在取得相应的认可后,还要根据船级社在授予认可时所确定的方法,申请和接受认可后的检验。(见后述的四种检验)。 两种认可分别介绍如下:

① 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定型设计所给予的认可。即船级社通过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确认满足规定要求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对于标准化或系列化的设备,需要办理型式认可。

② 工厂认可:是对工厂生产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即船级社通过对工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抽取样品,经认可试验满足规定要求,且生产设施,质量控制手段令船级社满意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4年。对于材料或材料制品,一般需要办理工厂认可。

四种检验 是指船级社在日常检验中采用的四种方法。即:①制造检验 ②出厂检验 ③不定期检验 ④个别检验。

其中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属于认可后的检验方法,也是船级社主要采用的方法,即在产品或产品厂取得认可的基础上,对于每次供货或日常生产的船用产品(即供入船级社级或受船级社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使用的产品,或客户在订单中要求有船级社证书的产品)进行有关的试验,检验和/或质量记录审查,以确认其制造质量是否满足既定要求。对于具体产品采用哪种认可后的检验方法,需要船级社根据产品的制造情况,产品用途,有关的风险程度以及产品厂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检验时,某些在认可时已做过的特殊试验,如环境条件试验,耐久试验等,可以免做。至于第四种方法即个别检验,是特殊情况下的方法,只能有限制地使用并需经特别考虑。

四种检验分别介绍如下:

① 制造检验:是由验船师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按照生产过程的特点分阶段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材料试验装配检验等),并在产品完工后进行试验和检验。

② 出厂检验:是当产品处于完工阶段时,由验船师到工厂审查有关质量记录(如材料试验和装配检验记录等),并对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试验和检验。

③ 不定期检验:是在工厂已实施令船级社满意的质量体系或质量控制制度,其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且验船师可随时到工厂进行检查这三个前提下所采用的一种确认方法。根据这个方法,工厂按船级社的要求执行规定的质控,质检工作,船级社或根据产品质量记录签发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或进行不定期抽查。

④ 个别检验:是对不适合认可或尚未按规定经过认可的产品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如船用主配电板系根据每条船的具体要求制造的非标产品,不适合做型式认可,则可对其进行个别检验。又如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供货时间紧迫,来不及按规定完成有关认可工作手续时,亦可通过个别检验予以变通。对为营运船舶提供的某些特制产品,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但对于未按要求办理认可或认可证书换新的产品,一般不容许采取个别检验。

个别检验的要求由 船级社需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讲,验船师要对产品图纸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产品制造过程和/或完工阶段进行有关试验和检验,必要时,还要进行非常规项目的试验和扩大抽样检验比例。

四种证书 是指认可或检验后由船级社颁发的四种有关船用产品的证书。即:

① 型式认可证书。

② 工厂认可证书。 以上两种证书是一种能力与资格的证明,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作为供货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作为产品合格证明并提交订货方和船舶验船师核查的产品证书有以下两种:

① 船级社产品证书。即由船级社颁发的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符合要求的证书, 盖有船级社机构印章并经验船师签名。

② 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船级社盖章并经验船师莶署的工厂质保书或合格证件,或在船级社授权下由其它船级社代发的证书。这种证明文件等效于由船级社颁发的产品证书。

二、船舶检验的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三、船舶登记有哪几种形式

船舶登记形式:

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

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

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船舶的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

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

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机关核准拆解;

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政府征用,或经主管机关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船舶航线登记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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