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报废如何处置呢?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无形资产怎么报废处置?1、不是摊销5年之后剩的,是该专利权的账面价值。 三、如何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分步骤叙述如下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如是贷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问】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五、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是什么?各级单位应加强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己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采 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出售。电网单位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后,应按照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使用保管单位(部门)交物 资部门统一处置。 六、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例如,某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则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报废并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 1、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应交的营业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无形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该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差额,确认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利得或者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3、无形资产报废 如果无形资产的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例如,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则应将其报废并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转销时,应该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该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如何做账呢?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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