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机舱辅机 > 上海洋山港出口报关问题
上海洋山港出口报关问题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18 15:20    点击:232   编辑:admin

一、上海洋山港出口报关问题

大船已经开了,你再做二次放行也不可能再把箱子装上那条船的,如果是要继续出运,只有办理漏装手续,一般船公司会让代理代办向海关申请的手续,如果时间上赶得及下一航次,海关是会接受的.

二、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第四条 (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第六条 (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督促落实。第二章 渔港的安全管理第七条 (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第九条 (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第十条 (渔港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三、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港口畅通,提高货物运输通过能力,加速货物周转,以适应国家四化建设和国民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港口货物疏运工作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港口的仓库、场地是国家保证货物吞吐所必需的周转性场所,不允许任何部门积压货物或以港代库。第三条 凡通过上海港口进口的一切货物的接卸、疏运,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港口、铁路、航运、市内运输、外贸和物资等各有关部门,均必须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上海港务管理局是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海港口货物的装卸、疏运工作。第二章 计划运输第五条 凡经上海市初步平衡和交通部、铁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最后平衡(以下简称“两级平衡”)核定的月度运输计划,港口、物资和运输部门必须共同执行。对于已列入计划的疏运货物,港口应采取措施,及时装卸;物资部门应按规定办妥手续,及时提离;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运力,确保完成。第六条 上海港口起卸的外贸进口货物,按规定其流向为: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北、河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长江水系可延伸到湖南、四川。第七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流向的货物,要求来上海港口中转的,必须经过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流向的带装到上海港口的中转货物,每艘船的杂货不得超过五百吨,大宗货不得超过一千吨,否则由船方挂港运达。第八条 凡计划外到港的货物,在具备流向合理、接运落实的前提下,由物资部门提出补充计划的申请,经上海港务管理局核实认可后列入计划,并报交通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备案。对于影响计划的计划外到港货物,必须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起卸。第三章 港口疏运管理第九条 港口必须依据两级平衡核定的运输计划,确保重点,优先安排定班定线的船舶,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并按船舶到港先后次序,组织装卸、疏运。第十条 港口必须把疏运工作列为重点,列入昼夜作业计划,并合理安排泊位、机械、劳力,保证疏运计划的完成。第十一条 港口必须组织水上作业,扩大货物通过能力,加速化物周转。第十二条 港口作业必须文明装卸,确保质量,不得混卸,不得混堆,不得货围货,以便于物资部门提货。第十三条 港口对于危险货物的接卸、疏运,必须按照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对于烈性危险货物,原则上应直接换装,货不落地;因特殊情况必需卸入仓库、场地的,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物资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离。第十四条 港口在制定经济考核指标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效益,要有利于疏港,促进疏港。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责任划分第十五条 物资部门在货物实际卸进港区十天内提离的,港口按规定计收保管费;超过十天未提离的,按超期累进计收保管费;但确有特殊原因的,可酌情减收或免收超期累进保管费。

国外进口的粮食、散装化肥和矿石,国内进港的煤炭,其超期累进计费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物资部门在货物卸进港区超过十天经催提仍未提离的,港口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栈或转离港区,其转运的车、驳、装卸和保管等费用,由物资部门承担。第十七条 对于堆存超过三个月的货物,经两次以上催提仍未提离的,港口有权按一九八0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处理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在货物装卸、疏运的过程中,由于港口责任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港口应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 列入港口作业计划的疏运货物,由于港口的责任而造成物资部门未能提到货物的,港口免收误期的货物保管费,并向物资部门偿付提货空放的车、驳费用;由于物资部门未按计划提货而造成港口机械、劳力待时的,物资部门应向港口支付待时费用。第二十条 经两级平衡核定后办妥托运手续的疏运货物,托运和承运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未履行合同的,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疏运,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能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对玩忽职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