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造船业和日本哪个厉害?
韩国造船业比较厉害。韩国船企采用的薄膜型LNG 船将货舱与船体结合在一起,薄膜型货舱的载货能力要比球罐型货舱高出40% ,因此备受船东青睐。
从上世纪90 年代末开始,韩国船企以更受欢迎的薄膜型LNG 船抢占市场,击败日本竞争对手。
韩国厉害,造船吨位,韩国一直大于日本。
二、1950年最大的船多少吨?
1950年最大的船11800吨。
在1950年日本建造总吨位11800吨的油轮“日荣1号”时,全部的焊机和焊接材料都需要依赖进口。而后来,随着日本国内多家造船企业和钢铁企业的联合攻关和毫无保留的共享技术成果,至60年代,日本焊接技术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
日本也相当重视大型LPG液化石油气船和大型LNG船的建设。以现在被誉为造船业“皇冠上的明珠”,有“三高”,高技术、高难度、高附加值之称的LNG船为例。
日本最早于法国引进了“薄膜Tech”型LNG运输船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SPB型”LNG船技术。这也使得日本一跃由LNG运输船技术引进国变成了技术出口国。
目前,其SPB型LNG船建造传力已经被卖到了意大利芬坎蒂尼、美国纽波特纽斯韩国三星重工三家造船企业。
三、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的违法性?
日本核废水排海事件有三个方面的违法性:
第一,决策程序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国内环境污染事件不对其他国家管辖海域或公海造成污染。但日本将124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必将污染海洋环境或增加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日本擅自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也未依法履行公约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 环境污染的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义务,同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而日本却执意决定把124万吨核废水排入海洋使国际海洋环境面临严重损害风险,日本并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因此,无论日本未来排放的核废水是否符合安全排放标准,日本的行为都从根本上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辐射防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 违反其他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还可能适用《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以及《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公约。例如,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可能适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日本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核废水,属于“倾倒”行为,即使在日本把核废水倾倒于其内水的情况下,鉴于124万吨体量如此巨大的核废水必然产生通过洋流产生跨界影响,则仍然可能违反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