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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舷灯可以增多吗(船舶左右舷灯)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1 15:20    点击:265   编辑:admin

1. 船舶左右舷灯

光力射程要达到2海里 垂直两盏桅灯(白色,环照)。

从拖船尾量至被拖船头超过200m要显示垂直三盏桅灯(白色,环照) 左右舷灯 一盏尾灯(白色,船尾至左右两舷112.5度范围可见),一盏拖带灯(黄色),垂直于尾灯上方 去船厂能卖到。200MA蓄电池能用一个星期左右。

2. 船舶左右舷灯遮板

 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  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   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   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   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放在T.O位置时起飞灯和滑行灯都亮,放在TAXI时只有滑行灯亮。此灯用于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飞机滑行时放在TAXI位,进跑道后放在T.O位置。飞机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滑行灯(波音飞机)TAXI LIGHT,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1个。地面滑行时,用来照明飞机前方。   飞机在滑行时打开,离地后立即关闭   5、着陆灯LANDING LIGHT,此灯安装在两侧机翼翼根,左右各两只。用于起飞着陆时照亮跑道。此灯功率很大,使用时产热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气流进行冷却。因此在地面起飞前才能打开。   飞机起飞滑跑前打开,离地后关闭   飞机最后进近阶段打开,落地后即关闭   6、跑道脱离灯又叫转弯灯或跑道边灯。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别提供机头前方两侧照明。用于照明滑行道、跑道边线。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启动发动机后打开,另外用途为夜间示意地勤人员准备滑出   7、高亮度白色频闪灯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灯,STROBE LIGHT。此灯安装在翼稍前后各一及尾椎一只,波音飞机安装在左右翼稍后尖各一只,尾椎一只共3只,空客飞机安装在左右机翼前后翼尖及尾椎,共5只。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进跑道许可后才可以打开此灯!FL100以上可以关闭此灯。落地脱离跑道前要关闭此灯!!   正常飞机外部灯光使用的顺序应该是   1、 飞机打开总电源开关后,由航前机务打开——航行灯,根据需要打开机翼灯、LOGO灯;   2、 飞机推出时打开红色防撞灯;(地面试车也要打开)   3、 飞机启动发动机后,打开转弯灯准备滑出;   4、 得到滑出许可后,打开滑行灯开始滑行;   5、 进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灯;   6、 得到起飞许可后打开着陆灯起飞;   7、 离地后,关闭滑行灯、转弯灯;(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动关闭)   8、 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关闭白色闪光灯;   9、 巡航时至少应该保持红色闪光灯、航行灯常开; 根据需要打开LOGO灯和机翼灯;   10、飞机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开白色闪光灯;   11、飞机放起落架后打开滑行灯;   12、最后进近阶段打开着陆灯;   13、接地后,打开转弯灯,关闭着陆灯、关闭白色闪光灯;   14、滑行到位后关闭滑行灯、红色闪光灯;   15、飞机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务停机过夜,由航后机务最后关闭航行灯后,关闭飞机总电源离机!  船的航行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 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  灯一盏。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 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 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3. 船舶左右舷灯的灯泡是啥

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航行灯供电故障;

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

1、基本号灯:

2、作业号灯:

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

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

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6、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

7、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

三、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安装要求

1、环照灯的安装

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2.前桅灯的安装:

(1) 除操纵号灯及20规则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8.2.3.1(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操限船号灯) 与8.2.3.12(限于吃水船号灯)的安装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3、后桅灯的安装:

(1) 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4、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5、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6、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1)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红、白、红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

4. 船舶左右舷灯的灯泡是( )

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业以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员生活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照明(如航行灯、信号灯、救生艇区域照明)、船舶工作场所照明(如驾驶台、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以及生活区域照明等。与陆地照明系统不同,船舶照明系统按照供电方式不同可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和航行灯与信号灯照明几种类型。

1.主照明系统(正常照明系统)

船舶主照明系统又称为正常照明系统,分布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活和工作场所,提供各舱室和工作场所有足够的照度。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经过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邻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其中正常照明包括:1.舱室主照明,如顶灯的大部分; 2.局部或辅助照明,如床灯、壁灯、盥洗灯等; 3.装卸货强光照明;4.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 5.各舱室必须备有的插座等。

2.应急照明系统(大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发生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压电。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分布于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维持3h;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

3.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发挥作用。它的灯点少,无照度要求,灯具涂以红漆标志。主要分布在驾驶台,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小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与主、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临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采用荧光灯为光源,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它应能连续供电30 min以上。

4.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

1、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航行灯由前桅灯、主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相应位置。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航行灯灯泡一般为60W的双丝白炽灯。每盏灯具都为双套,其中一个做备用,可在控制箱上进行切换。

2、信号灯 :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常见的航行信号灯:

(1)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

(2)舷灯:是指安装在左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红光的红灯与安装在右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绿光的绿灯的统称。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从船正后方到每一舷的67.5°内显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见距离按船长分别要求为3和2nmile。用于显示本船的动态和辨别他船动态,并供判断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最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比如船前部一盏白环照灯即锚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大于4.5m,船长大于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大于 6m。

(6) 仪表指示灯:反映所指示设备工作情况的灯,在船上的很多地方都能见到。

(7) 灯塔:是大型的固定助航标志,主体结构一般为塔形,顶部装有高强度的发光设备,灯光射程一般为15-25海里。灯塔供船舶测定船位、确定航行方向,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险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常设置于视野开阔的重要航道、海岸、港口、河道或险要碍航物附近。不过伴随着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雷达应答器、DGPS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综合导航体系的建立,灯塔的导航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导航价值在日益减少,但其拥有着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了各国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标。

(8)浮标和灯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5. 船舶左右舷灯的颜色

飞机灯光的分布其实是从航运界上继承而来。航运界规定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故此飞机的航行灯也被规定为左红右绿尾白,不可以使用其他颜色。

航行灯的照射范围是110度,所有的航行灯都必须符合这个标准。在飞行中,从驾驶舱看到前方的飞机如果是右侧闪红光,左侧闪绿光,飞行员就马上可以知道有飞机在和自己相向飞行,需要马上做出反应。因为两架客机的相对速度约为1800千米/时,从发现到相遇大约只需十秒。尽管有地面管制员对飞机的监控以及TCAS系统的监视,航行灯对飞行员的警示和进一步的判断也极其重要的。尾部的白光则是告诉周围的飞机前方有飞机。

6. 船舶左右舷灯怎么安装

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灯语”一词由来已久。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由于人的视觉暂留为0.1-0.4秒,因此闪光和简写的单位长度应该超过人的视觉暂留,这随双方信号员个人情况而有所变化。而视觉暂留现象,是灯光通信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现代科学技术将灯光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自动化后,使用不可见光代替原来的可见光通信,也就成为了可能。这一改造将使灯光通信更加保密,更加隐蔽化。但是现有的光通信技术主要应用于陆路交通运输中,在载具间传递简单的距离、位置信息;而海路航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其存在以下问题:1.海路航运中船舶间距离相比陆路运输中车辆间距离远的多,对信号传播距离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信方式不如陆路通信方式多样,特别是遭遇战争、恶劣天气或设备损坏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灯光通信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传播方式,相对于陆路环境中更需要依靠其传递更多的信息,所以对信号编码及信号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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