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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火工规范(船舶火工规范标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30 19:21    点击:136   编辑:admin

1. 船舶火工规范

一、防雷接地标准规范

不同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即我们常说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二类防香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5、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7、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8、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1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防雷接地标准规范及对应防雷措施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3。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4、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5、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在平均雷暴8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 船舶火工规范标准

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4-84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5-84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8-84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

  GB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3. 船舶结构防火的基本要求

C 级分隔是指: ①、 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 ②、 经标准耐火试验后能防止烟及火焰通 过; ③、 限制背火面的温升; ④、 允许使用厚度不超过 2.5mm 的可燃装饰板

C级防火 是一种最低耐火级别的船舶防火构造。这种结构用来分隔国际航行船舶和某些国内航行船舶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某些无特殊防火要求或火灾危险程度相似的舱室。

4. 船厂火工基本知识

  船舶漆是一种可以涂装在船舶表面的一种油漆。船舶涂抹船舶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以及满足船舶的各种需求。船舶漆包括船底防污漆、饮水舱漆、干货舱漆等油漆。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下船舶漆的特点及涂装工艺。      船舶漆的历史: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造船工业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折。以承接建造各种类型的出口船舶为契机,国外先进的造船技术和造船生产管理模式不断得到引进、消化、吸收,中国的造船工业开始了腾飞。这对我国的船舶漆和船舶涂装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船舶漆方面,国外各种新型高性能油漆不断得到应用,国内相应的油漆也相继诞生,国产船舶漆在档次、质量、产量以及销售服务等方面有巨大的长进。在船舶涂装方面,各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的生产管理模式不断地改造和取代陈旧、落后的旧事物、旧习惯,是国产船舶在涂装技术和涂装质量方面达到或接近国外先进水平。但是由于科学管理和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我国船舶涂装的生产效率和成本同世界先进造船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船舶漆的特性:   由于船舶涂装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船舶漆也应具有一定的特性。   船舶的庞大决定了船舶漆必须能在常温下干燥。需要加热烘干的油漆就不适合作为船舶漆。   船舶漆的施工面积大,因此油漆应当适合于高压无气喷涂作业。船舶的某些区域施工比较困难,因此希望一次涂装能达到较高的膜厚,故往往需要厚膜型油漆。   船舶的水下部位往往需要进行阴极保护,因此,用于船体水下部位的油漆需要有较好的耐电位性、耐碱性。以油为原料或以油改性的油漆易产生皂化作用,不适合制造水线以下用的油漆。   船舶从防火安全角度出发,要求机舱内部、上层建筑内部的油漆不易燃烧,且一旦燃烧时也不会放出过量的烟。因此,硝基漆、氯化橡胶漆均不适宜作为船舶舱内装饰油漆。      船舶漆的特点:   1、具有良好的附着力、较好的耐水性、耐化学品性和耐磨性,性能卓越。船舶防腐漆能在苛刻条件下使用,并具有长效防腐寿命,福熙防腐漆在化工大气和海洋环境里,一般可使用10年或15年以上,即使在酸、碱、盐和溶剂介质里,并在一定温度条件下,也能使用5年以上。   2、厚膜化,质量好,价位合理是船舶防腐漆的重要标志。   3、船舶漆附着力强:涂层与基体结合力强。   4、船舶漆高效方便,施工简便。      船舶漆的涂装   一般船舶漆涂装工艺要求:   船体原材料表面处理要求(简称一次处理)   1. 船体外板、甲板板、舱壁板、舷墙板、上层建筑外板,内地板和组合型材等内部用板材,在下料前采用抛丸处理,达到瑞典除锈标准Sa2.5,并立即喷涂富锌车间底漆一度。   2. 船体内部用型材等采用喷砂处理,达到瑞典除锈标准Sa2.5,并立即喷涂富锌车间底漆一度。   3. 表面处理后,应尽快喷涂车间底漆,不允许在钢材表面出现返锈后再涂装。   二次处理   已涂有底漆或其它涂料的船体表面处理(简称第二处理)   1. 已涂有底漆的船体表面如有缺陷,应按附表1进行处理。   2. 已涂有底漆或其它涂料的船体表面,在进一步涂装时应进行二次处理,其等级标准应符合(CB*3230-85)的标准。      船舶漆的选用:   1. 选用的涂料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合格的涂料不允许用于施工。   2. 开罐前,应首先检查油漆品种、牌号、颜色和贮存期限等是否与使用要求相符,稀释剂是否配套。一旦开罐,就应立即使用。   3. 油漆开罐后应充分搅拌均匀,环氧漆要加固化剂,彻底搅拌,注意混合时间,方可施工。   4. 施工时,油漆如需稀释,应按油漆厂家的说明加入合适的稀释剂,加入量一般不超过涂料量的5%。   对涂装环境的要求:   1. 不得在下雨、下雪、重雾、潮湿的气候条件下进行室外涂装作业。   2. 不得在潮湿表面涂装。   3. 湿度在85%以上,室外温度高于30℃、低于-5℃;钢板表面温度低于露点3℃,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4. 不得在灰尘较多或污染严重的环境下施工。      涂装施工的工艺要求:   1. 船体涂装的施工方法按下列要求进行:a. 船体外板、甲板、甲板室外板、舷墙内外、机舱舵桨花钢板以上部位采用喷涂方法进行。b. 对手工焊缝、角焊缝、型材背面、自由边先行预涂,方可喷漆。c. 其他部位采用刷涂和辊涂方法进行。   2. 应严格按照《船体各部分油漆牌号、涂层数、干膜厚度一览表》进行施工。   3. 涂漆必须在涂装表面清理符合要求,经专门人员检查,船东代表认可后方可进行。   4. 涂漆工具的类型应与所选用的涂料相适应,当改用他种涂料时,应对全套工具彻底清洗。   5. 涂刷后一道油漆时,应保持前一道表面清洁干燥,其干燥时间通常不少于生产厂规定的最短涂装间隔时间。   6. 为减少二次表面清理的工作量,凡焊缝、割口、自由边(自由边要求倒角)和火工烧损部位(不包括水密试验焊缝),应在焊割加工后,立即清理干净,用相应的车间底漆补漆。   7. 对表面美观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避免涂层产生流挂、积聚等缺陷。      船舶用油漆保养的目的:   营运中的船舶用油漆进行维修保养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延长船舶内部、外部和各种设备的使用寿命。并尽可能减少船底海生物。   以减少船舶阻力。因此营运中的船舶应制定并全面实施一套长期的、预防性的维修保养计划,这包括定时冲洗、补涂和一段时间后的通油。   油漆施工前对构件表面的处理:   (1)、在船厂进坞修理时,首先用高压淡水冲洗掉船体上因海水而沾上的盐分,然后再用喷砂法 (或称抛丸法,俗称"打砂"),将锈皮和已剥离的漆皮打掉,经油漆代表、船舶机务代表或船方验收,认为符合要求后才能对船体表面进行油漆;   (2)、在无法喷砂或不值得喷砂 (小面积)的地方,可采用打磨和敲铲方法除锈。敲铲采用除锈锤、铲刀刷钢丝刷用人工方法进,而机械打磨则通常用风动工具,如风动榔头、砂轮和旋转金属件等进行构件表面除锈,除锈完毕后要用压缩空气吹净表面粉尘,用淡水冲洗一遍则更好。   (3)、对于双组份的油漆,在涂漆前也要求将表面打磨粗糙,以增加油漆表面的附着力。      我们在选用船舶漆时一定要注意船舶漆的各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不符合时不允许进行涂装施工的。在使用船舶漆时,应先将船舶漆进行搅拌直至均匀,才能使用,同时应该加入合适的稀释剂,但要注意稀释剂不能大于船舶漆量的5%。

5.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肋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

,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 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人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肋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肋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

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 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

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 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 灾 扑 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水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讣偿。末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

,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

火单位对起火没有现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 防 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人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淮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 励 与 惩 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有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止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船舶修造企业明火作业安全规程

1、 严禁在站内吸烟、动用明火;

2、 严禁穿化纤衣服上平台、进瓶库;

3、 严禁在平台上、瓶库内接打手机;

4、 严禁不带防火罩的车辆进入供气站院内;

5、 严禁野蛮装卸钢瓶;

6、 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7、 严禁收、发不合格钢瓶;

8、 严禁用户上平台进瓶库;

9、 严禁在供气站内对重瓶排气、对空瓶倒残;

10、 严禁在瓶库内堆放杂物,严禁堵塞瓶库通风口。

供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1、 站内严禁明火,并有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站内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车辆进入供气站需带防火罩;

2、 站内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齐全,放置合理,保持清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每个人都会使用。发现调压情况要及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换;

3、 供气站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穿防静电、防火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并佩带工号;

4、 对调入站内的重瓶进行100%的试漏和30%的检斤工作;

5、 对漏气瓶、欠重瓶、标志不清楚、部件不全、变形等有问题的重瓶,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储配站,严禁在供气站存放及自行处理;

6、 在装卸车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野蛮装卸导致工伤事故;

7、 在换气中应严格对号,防止异形钢瓶混入,用户换气的空瓶必须要求擦洗干净;

8、 瓶库中,空、重钢瓶严禁混放,须按标志摆放整齐,便于清点。不允许顾客上平台进瓶库拿放钢瓶;

9、 片区必须对安全工作进行自检、自评,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新职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

10、 各站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安全操作方法,灭火常识等。

7. 船舶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身体素质和职业心理素质良好。具有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与电气、机舱管理理论与基础知识。持有船躺轮机员相应适任证,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能遵守海事规划、能正确管理机舱设备正常运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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