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行业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具体是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扩展资料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2. 船舶行业标准:气垫船垫态横稳性计算方法顾名思义,双体客轮有两个瘦长的船体,它们用通联的甲板连接起来,每个船体各有一套独立的船机和推进装置。 双体客轮不但外观上很特别,船体性能上也有不少特点。双体客轮的甲板面积非常大,单位排水量甲板面积比单体船大50%。如果考虑到双体船可以有效增加上层建筑层次,上述比例可达100%,这非常适合于需要足够甲板面积和追求多层次上层建筑的客船、游览船和渡船。双体客轮的稳性特别好,因为它由两个分开的船体组成,使船体在水面的横向惯性矩大大增加,所以复原力矩也增大,稳性极好,稳性储备比单体船大2~4倍。此外,双体船将单个船体宽度做得很瘦削,对降低兴波阻力和减少船波具有明显效果。尤其是当高速单船体掀起巨大船波,严重危害江河中过往小船及冲刷两岸河堤时,双体客船更成为人们期望发展的船型。双体船操纵起来很灵活,两个船体保证了它具有良好的航向稳定性,即使单机航行,仍然能在很小舵力下保持直线航行。两个船体使得两个桨之间和两个舱之间的间距比较大,从而获得了很好的操作性。当一车正一车倒时,船能原地回转或作侧向移动。在相同船体大小和相同排水量的条件下,双船体的回转直径要比单船体大,漂角小,进程大,抗飘能力强。 近十年来,随着船舶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性能更为优良的高速双体客轮,如穿浪型双体船、双体气垫船和双体水翼船等,甚至出现了多体客轮。多体客轮是指有两个以上船体的客轮,如把水翼艇、冲翼艇融为一体的三船体冲翼艇。三个船身为一前二后,由矩形主翼和梯形边翼作为连接三个船身的实体,能在高速航行时产生升力,将船身托离水面,减少与水体之间的摩擦,降低航行阻力。这种三船体冲翼艇非常适用于沿海、沿江高速客运,它可乘载100~500名旅客,以200千米/时的速度航行,在经济上优于小型飞机和直升机,在舒适性和安全性方面均有保障,因此很有发展的必要。 3. 船舶行业标准表示法CB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的代号。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原六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还有CB*/Z,是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4. 船舶行业标准化现状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一个非政府性的专门国际化标准,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甲级咨询机构,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重要的组织,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央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 ISO负责除电工、电子领域和军工、石油、船舶制造之外的很多重要领域的标准化活动。 5. 船舶行业标准免费下载排放标准: 标准一: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项目内河沿海 标准二: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4海里一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 标准三:悬浮物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标准四:使用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排放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6. 船舶行业标准代号全国船舶识别号规则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7. 船舶行业标准安全标准化本专题涉及冷库的标准有51条。 国际标准分类中,冷库涉及到商店设施、能源和热传导工程综合、质量、水果、蔬菜及其制品、建筑物、制冷技术、肉、肉制品和其他动物类食品、采矿和矿产品、兽医学、通风机、风扇、空调器、泡沫材料、文娱活动设备、农业和林业、造船和海上构筑物综合、医药卫生技术、塑料。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冷库涉及到制冷设备、工业建筑工程、技术管理、技术管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制冷工程、、、肉类加工制品、、、、、动物检疫、兽医与疫病防治、压缩机、风机、合成树脂、塑料、通用机械与设备综合、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舱室设备、标准化、质量管理、金融、保险、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水产、渔业综合、公共医疗设备、食品加工机械综合。 8. 船舶行业标准查询SDJ 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电力部分工程建设标准 详细类别的标准如下面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含义 标准主管部门 备注 1 GB 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2 GB/T 国家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3 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4 GB 50xxx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强制性)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设部 91年开始发布 5 GB/T 50xxx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推荐性)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建设部 6 TJ 基本建设技术规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7 CECS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 8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局 国家专业标准[ZB(X)]的专业代号说明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含义 标准主管部门 备注 1 A 综合 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 2 B 农、林业 农业部、林业部等 3 C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 公安部 4 D 矿业 地矿部、化工部、能源部等 5 G 化工 化工部、机械电子工业部 6 J 机械 机械电子工业部 7 K 电工 机械电子工业部 8 N 仪器、仪表 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委员会、化工部等 9 Q 建材 国家建材局、冶金工业部 10 Y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 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 行业标准代号说明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主管部门 行业标准代号 备注 1 船舶行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CB 新标准从3001开始,修订标准在右上角加“.” CBJ 工程建设标准 2 城镇建设行业 建设部 CJ 替代部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曾用JJ CJJ 工程建设标准 3 电力行业 能源部 DL 从原电力工业部分出 DLJ 工程建设标准 DLGJ 工程建设标准 SD 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电力部分标准 SDJ 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电力部分工程建设标准 SDGJ 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电力部分工程建设标准 SDJJ 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电力部分工程建设标准 NDGJ 原电力工业部标准电力部分工程建设标准 4 核工业行业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EJ 替代原核工业部标准 EJJ 工程建设标准 EJ/Z 指导性技术文件 5 纺织行业 纺织总会 FZ 曾用“FJ” FJJ 工程建设标准 FZ/T 推荐性标准 6 公共安全行业 公安部 GA 曾用“GN” GNJ 工程建设标准 7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 广播电影电视部GY原广播电视部标准 GYJ工程建设标准 8航空工业行业 航空航天工业部HB HBm民用产品标准 HBJ工程建设标准 HG/Z(HZ)指导性技术标准 9 化工行业 化学工业部HG曾用“HGB、ZBG、化暂”等 HGJ工程建设标准 HG/T 推荐性标准 10环境保护专业 国家环保局HJ替代部分原城乡环境保护部标准。曾用“JJ” 11机械行业 机械电子工业部JB 替代原机械工业部标准 JBJ工程建设标准 JB/Z 指导性标准(机电仪表部分) JSB工程建设标准 JB/T机电部推荐性标准 NJ/Z原农业机械部工程建设标准 12建材行业 国家建材局 JC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标、JG”等 JCJ工程建设标准 JC/J推荐性标准 JGJ原建筑工程部工程建设标准 13 建筑行业 建设部JG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规、BJG、JZ” JGJ 工程建设标准 JGJ/T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BJG工程建设标准CJJ(CJ)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标准 14交通行业 交通部 JT曾用“JTB” JTJ工程建设标准 JT/Z 指导性技术文件 15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 劳动部LD替代原劳动人事部标准 16民用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局MH MHJ工程建设标准 17 轻工行业 轻工总会 QB 曾用“SG” QBJ工程建设标准 18 商业行业 国内贸易部 SB SBJ工程建设标准 19 石油化工行业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SH 替代原石油工业部标准,曾用“SY、SYS SHJ 工程建设标准 SH/T 推荐性标准 SYJ 工程建设标准 20 水利行业 水利部 SL SLJ 工程建设标准 DLJ 沿用原电力工业部工程建设标准(电力部分) DL 沿用原电力工业部标准 SD 沿用原电力工业部标准 SDJ 沿用原电力工业部工程建设标准 9. 船舶行业标准目录描述 铅酸蓄电池标准目录 国家标准: 1 GB 2900.11—89 蓄电池名词术语 2 GB 5008.1—199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3 GB/T 5008.2—199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产品品种和规格 4 GB 5008.3—199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端子的尺寸和标记 5 GB 13281— 1991 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 6 GB 13337.1 —19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7 GB/T 13337.2 —19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规格及尺寸 8 GB 12169 —1990 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9 GB 4554—84 蓄电池用硫酸 10 GB/T 7403.1—1996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11 GB/T 7404.1—2000 内燃机车用排气式铅酸蓄电池 12 GB/T 7404.2—2000 内燃机车用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13 GB/T 18332.1 —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14 GB/T 469—1995 铅锭 15 GJB 516A—95 军用汽车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规范 16 GJB 1724—93 装甲车辆用铅酸蓄电池规范 17 GJB 2514—1995 军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通用规范 18 GJB 606—1988 航空用铅酸蓄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19 YD/T 799—2002 通信用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20 DL/T 637—1997 电力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定货技术条件 21 GB 7957—87 矿用安全帽灯
10. 船舶行业标准火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指的是对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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