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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险四分之三(船舶险条款分两个险别)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30 07:51    点击:239   编辑:admin

1. 船舶险条款分两个险别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保船舶应该按照投保的海商法来进行规定,根据《海商法》和海上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舶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只能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标的物投保船舶保险,由于每个投保因为各种原因使事故或者是一些其他情况造成损伤的赔偿也有所不同。

2. 船舶保赔险条款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3. 船舶保险分为

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介绍,我市参加海洋渔业保险的参加投保对象包括渔工责任保险和渔船保险两种。

具体就是凡在我市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所聘用出海的人员及随船出海的人员,所有人或经营人都必须为其投保。

凡在我市渔港监督部门登记的60马力以上渔船,并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均可参加投保。

每年6月份我市船检的时候就可以办理,要是错过了办理时间可以直接找当地的海洋渔业部门或者保险公司办理。

渔工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是莆田市渔港监督部门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包括捕捞作业渔船、渔业辅助船)的渔工人员。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金额:每人10万元或15万元(由投保人选择),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15000元。

渔船保险的保险范围是莆田市管辖的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

但渔网、保险渔船上所装载的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保险期限:一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

保险金额按照每艘渔船保险的船质、船龄和功率估算其实际价值,在实质价值的50-70%范围内确定保险金额。

这两种保险的承保方式都是尊重渔民投保意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渔民投保。

政府扶持政策:省级财政补贴保费2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保费10%(由设区市确定比例),船东承担70%

4.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切险是包含水渍险各项保险责任,水渍险保障范围平安险及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海洋货运险的三个基本险种:

1.平安险(FPA) 平安险只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造成的货物全损,另外对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平安险都负责赔偿。此外,平安险还负责赔偿货物装卸时整件落海、共同海损、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船舶碰撞责任。

2.水渍险(WA) 其承保责任范围就是在平安险的全部责任范围基础上, 加上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保险货物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它是平安险、水渍险和普通附加险的总和。

5. 船舶保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行动称为施救。

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二)一切险

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碰撞责任

(1)负责因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2)当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保险人的责任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共同海损和救助

(1)负责赔偿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

(3)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施救

(1)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2)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克尽职则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四)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五)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六)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

(七)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八)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九)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十)保险船舶被征用或被征购。

三、免赔额

(一)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

(二)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四、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一)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二)保险船舶与他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三)保险船舶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险期间

本保险分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一)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到期时,如保险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按保单订明的航次为准。起止时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终止。

2.载货船舶: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点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一旦保险船舶按全损赔付后,本保险自动解除。

(二)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船舶等级变动、注销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书面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本保险自动解除。但船舶有货载或正在海上时,经要求,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或最后卸货港或目的港。

(三)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险单特款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本保险仍继续有效,否则,本保险自动解除。

6. 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

货船有保险。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另外有一种特殊附加险。

船舶全损险责任范围

船舶全损险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项下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才予赔付的保险。全损险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指作为保险的船舶全部灭失,如船舶碰撞或触礁沉没,或遭受严重损坏后无法修复等。船舶被敌对国捕获、没收或失踪(一般为两个月后)亦作为实际全损处理。

退订全损指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回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这些费用的综合将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7. 简述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

一、损失通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主要有两个步骤:

1.港口联合检验。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

2.异地联合检验。

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

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

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

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

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

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8. 船舶险条款分哪两个险别

3/4碰撞、触撞责任附加险,全名应该是3/4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附加险。该附加险包含三个部份,即3/4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分摊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而3/4碰撞触撞责任是指保险责任项下导致的被保险船舶碰撞、触碰条款列明的物体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责任的3/4(即75%),剩余的1/4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同时条款规定此种责任仅限于列明物体的直接损失。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条款

9. 行船三分险的意思

答:“行船走马三分命”这句话 指乘船、骑马都有可能发生意外,担着几分生命危险。 走马:骑马疾走。三分:十分之三。出处:《何典》三回:“行船走马三分命,古人说话 原该听。何必海洋中,阳沟也失风。受多 寒湿气,病倒真难治。”

10. 船舶第三者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切险三大范畴,每个不同的责任都有着不同的条款介绍。

(一)平安险

保险人主要负责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条款: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2. 淡水雨淋险条款;3. 短量险条款;4. 混杂、沾污险条款;5. 渗漏险条款;6. 碰损、破碎险条款;7. 串味险条款;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10. 包装破裂险条款;11、锈损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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