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海事法院近期拍卖船舶广州航海学院的招生对象是全国的应届高考考生,并且要求报考的学生品行良好、学习积极向上。对于部分海上专业、半军事化管理专业,分别对报考学生的体检、体质报告、性别有所要求。在报考之前一定要注意自己要报考的专业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相关条件,对比考虑是否符合。 2.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最新消息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第九条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条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的,适用本规定。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的船舶扣押与拍卖,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定。 3. 广州海事法院近期拍卖船舶信息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广州海事大学是一所本科学校(之前分一、二丶三本的说法是二本)。一般情况下,现在国内的学校分成有学院和大学两种,如果是学院,则有大专与本科之分的;但能称为大学的学校,其必须是本科。所以说,广州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海有关的专业综合性本科学校,但不是提前批次的,也不是985和211性质的大学。 4. 近期广州拍卖船舶交易10日,浙江宁波海事法院获悉,中国乃至世界首艘由民营企业投资建造的自航半潜船“夏之远6”轮在宁波海事法院被成功拍卖,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成交价2亿元(下同:人民币),拍走该轮,这是该院有史以来单船拍卖成交价最高的一次。 由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建造的这艘船的业主单位是浙江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该轮于2011年12月建造完工,当时造价9亿元,船总长195.6米,型宽41.5米,载重量3.8万吨,设计航速13.5节,续航力12000海里,其中装货甲板长156米、宽41.5米,总载货面积6000余平方米,超过1个标准的足球场面积,船体下半部分最深可潜入海中26米,可承载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石油钻井平台及大型海洋工程产品。 据了解,这艘被称为“海洋码头”的半潜船建造成本高,技术要求高,目前国内只有6艘。半潜船在装卸货物时,会像潜水艇一样,通过调整船体压载水量,能够平稳地将一个足球场大小的船体甲板潜入10-30米深的水下,只露出船楼建筑。据了解,全球对半潜船的需求相当大,该船当时已列入挪威OHT公司业务范围。 近年来,由于企业债务压力,夏之远船舶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总债务约20亿,2016年11月被舟山市普陀区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并委托宁波海事法院对涉案船舶进行处置。 5. 广州海事法院近期拍卖船舶公告广州和洋海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冬玲 成立日期:2009-05-19 注册资本:600万(元) 行政区划: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85号221房 营业期限: 2009-05-19 至 无固定期限 核准日期:2017-03-27 登记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开业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总部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85号221房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68930891X8 纳税人识别号: 44010568930891X 工商注册号: 440105000077371 组织机构代码: 68930891-X 经营状态:开业 经营范围: 船舶代理,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信服务,灯塔,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船舶人员救助服务,船舶财产救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海运及海运辅助业人员培训,船舶检验,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承揽,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职能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和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对外劳务合作,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具体经营项目以《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为准),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具体经营项目以《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为准),为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为准),代理外派海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具体经营项目以《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为准)劳务派遣服务等。 6. 广州海事法院拍卖网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 → 762路,全程约13.6公里 1、从广州站步行约580米,到达广州火车站 2、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10站, 到达南洲站 3、步行约110米,到达海珠客运站总站 4、乘坐762路,经过2站, 到达沥滘站 5、步行约100米,到达南洲路863号广州海事法院 7. 广州海事人民法院海事法院是(英文为MaritimeCourt)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包括: (1)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3.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包括: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人民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4.海事执行执行案件。包括: (1)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5.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 (1)海事请求权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讼前申请扣押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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