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废船舶处置公告没有用了 拟报废处置的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按要求办理远洋渔船报废处置相关手续外,还需同时申请注销该船原有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取消国内功率指标。 拟报废处置的远洋渔船已注销中国国籍的,应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业企业在申请办理更新建造渔船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提供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承诺书。 2. 报废船舶处置公告怎么写答:可以申请报废,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标准而定! a,如该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b,事故地址,船舶出事码头,船主机总功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拐失,事故原因等 c,请海事部门报告,打捞,处理, 确认后方可! 3. 船报废处置公告 2019年12月第二章 补助期限及有关原则 第四条补助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开工建造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准)。 第五条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的原则。 第六条更新改造渔船应符合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依法报废拆解原有渔船,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补助资金。 第七条新建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超出部分可通过合并其他合法渔船方式补齐。 第八条已纳入减船转产项目计划的船舶其所有权人不得再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渔船更新改造,也不得将其作为其他更新改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足部分的来源。 第九条已获取更新改造补助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五年内不得买卖。在本细则实施前已获取更新改造补助但发生买卖的,须退回补助资金。 4. 旧船报废处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要求执行 5. 船报废后处理可以,轮船在报废后,必须要到船级社和船旗国注销,然后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对船东最有利的处理方式。 虽然已到使用年限,但是废旧轮船身上仍有不少宝贝,比如钢、铁、铝、塑料等材料,可加以回收利用。 或者将船舶拆解后的金属材料,融化锻造后制成钢材,可以用于新的轮船修建,这样能够使废旧轮船得到最大限度地利用。 6. 报废船舶买卖网船舶注销的办理是: 1、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IC卡(如有)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7. 报废船舶交易市场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 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8. 报废船舶拍卖公告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临近报废不到1年,就不能拍卖了;临近报废超过1年的,才可以拍卖。 9. 报废船舶处置公告模板办理所需的资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渔业船舶所有证和国籍(登记)证书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渔业 捕捞许可证原件及 注销证明。同时,要提供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 船舶报 废拆解、 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报废申请,按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安排的渔船拆解船厂进行拆解,并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凭上述的两张证明及渔业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船舶证书、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到 渔业(捕捞)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到渔政大队办理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产权证书注销证明;60匹马力以下的到县渔政大队,超过600 匹马力的到市渔政支队船检科,办理船检证书注销证明。 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附上述资料,向县(区)海洋与 渔业局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以上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区)海洋与渔业局签字盖章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也可由船主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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