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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直梯平台(船舶直升机平台规范梯子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8 18:40    点击:268   编辑:admin

1. 船舶直升机平台规范梯子规范

开始乘一艘汽艇前往钻井平台(开始时一定要选狙击枪)。在石油钻井平台刚出现的时候立刻开枪,用狙击打掉所有的能看见的敌人,我计算了一下,能看见的共有七至八个机枪位和八九来个敌人(高塔底层有两个,一开始的时候后面的那个只露了个头盔,很难狙掉)。然后到了入口,在上二楼前可以用狙击干掉一个楼梯后的房间里的敌人,然后拿出你的手枪(或者散弹),杀光这个区域的敌人,然后到武器库换MP5,之后按指示走到平台上,记住路线,最好每个房间都扔颗手雷进去,没了回武器库。杀到直升机平台上,干掉两个敌人后去找第一个人质,把他带上直升机平台(事先声明,人质不会爬梯子)。

然后下来,跳到指示你要去的机枪位上,打掉过来的两艘巡逻艇,去找第二个人质,找到之后带上直升机平台,然后给三个导弹安炸弹,安好之后快速返回直升机平台,干掉两个不知从哪里冒出来的敌人,上飞机,开始了漫长的等待…等到飞机起飞,飞到离平台足够远,引爆炸弹。

逮捕行动

由直升机空运到一个山谷,下飞机,按指示走,会发现一个岗楼,远距离干掉,然后爬上左边的一个山腰平台,当然事先得干掉上面石头后的50,然后快速搜索一下对面的山坡,会发现有一个RPG,马上干掉,右边断墙处有一个50,第二个干掉,之后扫清下面的敌人,按指示走到达一个小村庄。先站在高处干掉所有能看到的敌人,然后进村庄(这时你会短暂的体会到狙击枪的弱点———射速慢,所以多用探头键)。干掉敌人后,到最大的破楼里,干掉里面的所有敌人,二楼右边的房间里有一个文件,拿。下来后到山腰上的自动榴弹发射器上去,轰掉山谷里冲来的敌人,打掉后天空中会有黑鹰飞来,你救不了他(可怜的孩子),等他被击落就按照指示走(胆小的人可以先对着远处轰上几炮再走),

多注意山坡上的敌人,RPG居高临下很容易打中你。走啊走啊,看到黑鹰残骸和驾驶员了,别急,干掉所有能看到的敌人后,远远的绕开飞行员,往前走,会发现一条河,一共有4个敌人,其中三个在左边一起,一个在对岸,右边远处的吊桥和岗楼上还有两个,河里还有一艘船,杀。杀掉之后去见飞行员,别只顾听他说话,留意来时的山谷与河边与那辆破车,会有若干敌人冲过来,杀。杀掉之后,炸掉黑鹰,然后按指示走,多用用你的瞄准镜,

看到敌人就杀(恨死那个飞行员了,屁事都不会还要我保护他,害我一次又一次给他当了尖兵兼挡箭牌)。之后到桥边,先打掉河里的船(以防万一),再巡视一下桥对面,记住有三四个敌人隐藏在薄雾中,杀掉他们,然后上桥。到了桥中央,回头,干掉五个冲上来的敌人,然后埋个炸弹,过桥后再次转过头,炸桥,并消灭对面的敌人,等黑鹰来接,任务完成。

拿下丛林机场

一开始先用黑鹰上的M134对着敌人扫射一遍就可以了,记住多扫油桶和汽车,还有那个岗楼也是重点攻击对象,扫射完毕后,下飞机,以最快速度上岗楼,打掉无线电发射器,然后用岗楼上的50杀掉第一批来攻的敌人,之后把烟雾闪光全扔出去作掩护,烟雾近,闪光远,然后补充弹药,回飞机上,飞机起飞后,路上的敌人不要管,打也可以,不过要注意别把桥给炸了。降落后,机尾处有一辆50改装车冲过来,炸,然后上两辆卡车的第二辆(之前建议换机枪)。你趴在车尾,敌人会跟着车跑,你的机枪是最好的武器,到地方后,按指示走,看到飞机就一炮打过去,当然事先要干掉岗楼上的自动榴弹发射器,不然..嘿嘿。打掉之后你就可以上岗楼打榴弹了,我轰的那叫一个爽啊。之后你就到仓库里,轰掉所有箱子,然后等黑鹰来接即可。

捣毁药品运输船(建议选MP5)

先降落在一处丛林中,然后按指示走到一个桥头,干掉守卫的敌人,然后连发炸飞桥下开过的船。过桥后走水路,在接近一个据点后用望远镜看一下,游到远处用消声点射击毙。然后继续走水路(这一关望远镜的作用很大)。

当你看到村子时,会发现码头上有一敌人,树林里有一个,树叶间有一挺50(它不开枪你很难发现),房子间有一个敌人露着头,一共四个敌人,先击毙码头上的,再是房子间的,如果这期间被树林里的敌人发现了,那也没关系,一但树林里敌人发现了你,50也会同时响起,你可以借助枪口火焰确定50的位置,然后点射击毙。杀进村庄(小高楼上的50已经解决了,码头沿岸还有两挺),小心屋顶上的敌人和RPG,村里有一个弹药箱和医疗箱。

杀光后,出村庄,可以看到敌人的大本营了,在远处的装甲车开来之前解决掉码头的RPG,然后击毙前来骚扰你的敌人。下水,用望远镜确定敌人位置,然后一个一个敲掉,特别是最左边的50。打完后绕到一个像是汽修厂的的地方,你可以用之前干掉的50扫射,解决得差不多了,按指示游到两艘游艇边上,放炸弹,然后游到之前上岸的地方引爆。之后会有两部装甲车冲过来,炸。然后小心翼翼的杀光基地里的敌人。撤退到一个山谷外面,里面会冲出几个敌人,杀。杀光了,走慢点,被RPG(好像一共有两个)发现可不是好玩的。尽量躲树后,探个头击毙他们,完事后会有黑鹰来接你的。

2. 船用登乘梯标准长度

爬梯是带有保护笼并可随意组装的扶手爬梯,长度、宽度尺寸一般为2500*1300mm,爬梯最低高度单元为3米(每3米可组合为一个标准节),Z字形爬梯垂直高度为1.5米,上下两个平台6个梯级,梯级长530mm,宽210mm。

1、爬梯的素材正常是钢结构,且需保证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2、踏步首步距地面不可超过450毫米,最后一面要和屋面行走面平行,踏棍的间隔在225到300毫米间。

3、护笼下方起点高度在2100到3000毫米间,即大于三米的爬梯就要配置护笼,而护笼上层高度则不可小于1050毫米。

4、梯梁和墙面要超过180毫米,不持续的凸起物和梯梁则不可低于150毫米。

5、有关设计负载和材质的标准,则要依据具体的需求来判断。

6、除了设定的规范外,相关部门还编制了负符合规范标准的国标图集,无特殊需求,只能定制符合自身需求的钢爬梯。

3. 船舶直升机平台标志及尺寸

直升飞机转的叫螺旋桨。

螺旋桨是指靠桨叶在空气或水中旋转,将发动机转动功率转化为推进力的装置,可有两个或较多的叶与毂相连,叶的向后一面为螺旋面或近似于螺旋面的一种船用推进器。

喷气发动机出现以前,所有带动力的航空器无不以螺旋桨作为产生推动力的装置。螺旋桨仍用于装活塞式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的亚音速飞机。直升机旋翼和尾桨也是一种螺旋桨。

4. 船舶斜梯标准

1 、目的

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 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 “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 “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 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 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 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 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 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 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 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 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 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 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 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 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 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 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 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 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 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 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 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 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 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 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 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 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 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 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 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5. 船舶登乘梯的配备要求

救生登乘梯

救生筏或救生艇所用的登乘梯。在船舷降落的救生艇筏的每处登乘站或每二处相邻的登乘站均应设置一个符合规则 6.1.6 要求的登乘梯,其单根长度在船舶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不利情况下可 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6. 船用登乘梯标准尺寸

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额定载重量5000kg及以下,额定速度3m/s以下各类国产及进口曳引驱动电梯的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监督管理。 一 导轨安装工程 1 程序及要求 (1)安装单位对所使用的型钢等主要材料应填报《建筑(安装)材料报审表》,经监理工程师审验后予以签返。 (2)电梯图纸,技术文件,出厂合格证,说明书齐全, 并有技术人员《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3)安装单位会同业主,监理工程师一起按设备装箱单, 对电梯主机设备、轿厢、厅门、轨道、对重、电气控制柜,励磁柜,限位开关等部件进行开箱检查,检查数量、质量,是否有损坏,作好记录,并进行会签。 (4)对导轨、导轨支架、压道板、接道板、 导轨基础以及相应的连接螺丝等规格数量要和装箱单相符。 (5)电梯井道脚手架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场用电,照明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 施工阶段 操作工艺 (1)导轨安装工艺流程: (2)对重安装工艺流程: 3 监控要点及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章规定。 (2)监控要点见下表: 安装内容 监 理 控 制 要 点 导轨架安装 A.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双面焊牢,焊缝饱满,焊波均匀。B.支架间距图纸无明确规定时,可2M一个,个别处(如遇到接道板)间距可适当放大,但不大于2.5M。C.顶端导轨架距导轨顶端的距离≤500mm。 导轨安装 A.安装牢固。B.轨距偏差和导轨的相互偏差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的要求。C.导轨组装的允许偏差,尺寸要求应符合规定。 对重安装 当对重(或轿厢)将缓冲器完全压缩时,轿厢(或对重)导轨长度必须有不小于0.1+0.035V2(以米表示)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4 验收阶段 (1) 检验方法:用导轨检验尺、塞尺、钢板尺量和吊线检查。 (2) 检查数量:安装单位自检, 电梯所有导轨,每2-3m检查一点(对应点),监理检查安装自检记录。 (3)监理工程师每日将监理工作纪要记录于《监理日记》中, 对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整改后确认《整改复查报审表》。对需向业主专项说明的事项,报《监理备忘录》 二 轿厢、层门组装工程 1 程序及要求 (1) 导轨安装找正完毕后,顶层脚手架拆掉,要有足够作业空间。 (2) 施工照明要满足作业要求,必要时使用手把灯。 (3) 顶层厅门无堆积物,有足够搬运大型部件的通道。 (4) 轿厢、厅门零部件应完好无损,数量齐全,规格符合要求,各转动、传动部件灵活可靠。 (5)各层厅门及脚手架上干净、无杂物。防护门安全可靠,有防火措施,设专人看管。 (6)各层脚手架横杆位置应不防碍稳装地坎,厅门安装的施工要求。 2 施工阶段 操作工艺 (1) 轿厢安装工艺流程: 4 验收阶段 (1) 检查方法:实际操作和模拟检查,尺量或专用工具检查。 (2) 检查数量:按施工单位抽查数抽查其中的30%,但均不少于3处,或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监督施工评定结果。 六 试运转 1 准备阶段 (1) 机房、井道、轿厢各部位清理完毕。 (2) 各安全开关,厅门锁功能正常。 (3) 油压缓冲器按要求加油。 (4) 电梯安装完毕,各部件安装合格,经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 方可进行试运转。 2 施工阶段 操作工艺流程 3 监控要点及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GBJ310-88《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章第六节中的规定。 (2) 监控要点见下表: 试运转项目 监 理 控 制 要 点 电梯起动运行和停止 轿厢内无较大震动和冲击,制动器可靠。 运行控制 指令、召唤、定向、程序转换、开车、截车、停车、平层等准确无误,声光信号显示清晰、正确。B.减速器油的温升不超过60℃,且最高温度不超过85℃。 超载试验 A.电梯能安全起动、运行和停止;B.曳引机工作正常。 安全钳试验 A.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降,使安全钳动作,电梯必须能可靠地停止。B.安全钳动作后应能正常恢复。 电梯平层 准确度的允许偏差应规定。 4 验收阶段 (1) 检验办法:实际操作检查,尺量检查或检查试验记录。 (2) 检查数量:按施工单位抽查数抽查其中的30%,但均不少于3处,或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监督施工评定结果。 (3) 安装单位按确定时间进行电梯试运行,当调试工作完成后,报送《工程报验单》,并附有关调试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到现场乘梯检查后予以确认。 (4) 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才能隐蔽转入下道工序。 (5) 安装单位填报《电梯安装工程分部质量检验评定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予以签署。审核合格时,同时签发《工程检验认可书》,安装单位向市劳动局、市质监站递交电梯安装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审核不合格时,则签发《不合格工程通知》,安装单位整改后,报送《整改复查报审表》。 七 监理细则依据的有关规范、规定、规程: 1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 电梯技术条件 3 电梯试验方法 4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 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6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7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8 建筑设备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9 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八 应用表单: 1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2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3 电梯安装工程分部质量评定表 4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表。 5 工程报验单。 6 工程检验认可书。 7 不合格工程通知单。 8 监理通知单。 9 监理工作联系单。 10 其他监理可能涉及表单

7. 船舶舷梯规范

一、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性质、轻重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与一般隐患。(一)重大安全隐患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

2、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

3、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

5、擅自封堵作业场所的安全通道及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的应急舷梯。

6、在油罐车、浮选药剂库(桶)周边、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

7、在煤尘浓度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8、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二)较大安全隐患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

2、坑口孔洞未加盖或围拦,无明显标志。

3、电气焊现场无通风和防灭火措施,有易燃易爆物品。

4、配电室门窗无防止雨、雪、小动物、风砂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

5、未按规定时间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试验。

6、设备机体运行不平稳,有异常声响和冲击现象,机体有变形、锈蚀、开焊现象。

7、钢丝绳绳卡不牢固,直径变细超过10%,一捻距内断丝超过10%

8、煤仓检查孔无盖板,入料口未设置固定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符合规定标准。(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

9、煤堆道路的坡度大于25°或宽度不足5m。

10、设备的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11、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未设置人行过桥。

12、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未设置急停按钮或拉线开关。

13、起重设备的起重吨位不明确,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不灵活可靠。吊钩、吊环有补焊、变形、开裂、扭转等。

14、梯子有晃动摇摆现象,梯脚无防滑,中间有缺层。

15、配电室未配备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笔、绝缘棒、绝缘手套、接地棒、绝缘靴等安全工器具。

16、加药点未布置在安全位置,未采取防滑、防火措施。

17、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未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机下过人的地方未设置防护遮板。(三)一般安全隐患

1、作业场所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不完好或管理不规范。

2、消防砂结块或砂箱内有杂物、积水。

3、材料和备件乱堆乱放,堆放不稳固,影响人员通行。

4、氧气、乙炔瓶未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

5、宽度超过10cm的导水渠、孔洞未加盖板。

6、防鼠板高度不足500mm,或起不到防鼠效果。

7、配电室内地板有油污或其他易燃物。

8、车间内电机外壳或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未接地。

9、设备制动装置不可靠、不灵敏,销、杆不齐全,闸带磨损超过原厚度1/3

10、电气系统运行不平稳,控制元件不完整、不齐全,仪表、信号指示不规范,机体接地不良好。

11、平台、走桥、楼梯未使用花格板。

12、筛分机激振器温度、油位、运转声音不正常;筛梁、减振弹簧有断裂变形等情况。

13、压力表、阀门不完好或不灵敏。

14、带式输送机未设置清扫器,或清扫器失效。

15、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未设置防护遮板。

16、带式输送机托辊不齐全,托辊转动不灵活。托辊有变形、开裂、锈蚀。

17、刮板输送机运行中有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等现象。

18、起重设备无专人管理,未定期检查与维修保养。电源开关未加锁。

19、车辆制动装置磨损超限。

20、车辆前照明灯、后尾灯及转向灯不亮。

21、车辆轮胎有破口,防滑部分磨损严重,气压不足。

22、车辆各仪表失灵或指示不准确。

23、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

24、车辆方向灯不亮或故障。

25、车辆无后视镜或后视镜不完好、后视镜角度调整不合适。

26、梯子不用时未放平。

二、管理考核

1、本细则未涉及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认定,并及时进行补充。

2、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当场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较大与一般安全隐患视现场情况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按期整改完成的不进行处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所有隐患都将列入安全型班组考核、标准化管理考核、安全工作市场化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安全目标考核。

8. 船舶梯子栏杆标准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 

 一、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⑵、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⑶、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地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 

 ⑷、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二、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9. 登船梯标准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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