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浮筏装置船用竹筏,又称竹排,用竹材捆扎而成,是有溪水的山区和水乡的水上交通工具,流行于长江南部地区。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船舶发展史上有自己的地位。构成竹筏用真竹配加刺竹捆扎而成,小筏用5~8根竹,大筏用11~16根。一般的竹筏长约三丈,宽数尺。竹子的粗端做筏头高高翘起,细端做筏尾平铺水面。用粗竹竿编排而成的渡水用具。[1] 产品特点 竹筏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吃水小,浮力大,可以在浅水河流中航行. 二是稳性好,水上行驶平稳安全,不会翻船,无论大筏小筏均由一名艄公点篙撑驾。 三是制作简便,可以就地取材进行制作。 制作 制作步骤 首先,要选择好制作竹筏的竹子.然后对竹子进行加工.加工时,用刀削去竹子的表皮,将粗的一端放在火上烤软,按一定尺寸将其弄弯,呈弧形,以做筏头。然后涂上防腐汁液,干燥后再涂上多层桐油或沥青以防腐。 竹子加工好后,就可以进行组搭。先搞好支架,在上面排好加工好的竹子,一人在上,另一人在下用藤条绑紧扎牢即可。 用途与发源地 竹筏历来是江南水上的重要运输工具。《载敬堂集》:“竹排;竹簰;竹筏,又称筏儿,简称筏,其物一也,古来为水上运输重要工具,也是代替桥梁渡水之要用。”《碧溪观渡》诗:“雁荡山娇溪亦好,滩斑岸诡倒峰高。渡工浮筏时横绝,碧水油油欲没篙。”同时,古朴原始的小竹筏也构成江南水乡独具特色的景致。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浙江、福建、广西旅游系统相继启用竹筏,在风景如画的江面上开展竹筏漂流旅游。竹筏漂流成为时尚旅游活动。中美洲,在牙买加的安东尼奥港也开展起乘竹筏游览的活动。 2. 专用船只或民船架设的浮桥1934年10月16日,中央红军各部队在于都河以北地区集结完毕。从17日开始,中央红军主力及中央、军委机关共8.6万余人,踏上战略转移的征途,开始了著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 整个渡河过程历时9天,分布在于都城东门等10个渡口,当时的10个渡口,送走了8.6万红军将士。当年,河上没有一座桥,于都人民搭浮桥、摆渡船,把红军送上了漫漫征程。 据说为了保证红军顺利渡河,于都人民大力支援红军,调集所有的民船,架设浮桥、摆渡,有的打火把,有的送茶送饭,还有的直接参加架桥。红军渡于都河时,于都人民男女老幼从四面八方涌上桥头,向红军将士送上一杯杯茶水,一顶顶斗笠,企盼着亲人一路平安,早日归来 3. 船舶系浮筒锚地费又称停泊费,是指对停泊在港口码头泊位、浮筒和锚地的船舶征收的费用,通常按船舶吨位、长度和停泊时间为计费基础。 停泊费按作业性质可分为生产性停泊费和非生产性停泊费;而生产性停泊费按船舶的性质又分为内贸生产性停泊费和外贸生产性停泊费。 4. 军用舟桥浮船在洽川镇黄河滩涂上选黄河最窄的地方搭的这座浮桥,连接河对岸山西省临猗县的吴王村。吴王浮桥的建设,改变了几千年吴王古渡通过摆渡过黄河的历史。 吴王浮桥距上游韩城禹门口黄河大桥70余公里,距下游风陵渡大桥110公里。全长18.1公里,其中浮舟桥600米,两岸引线和连接线17.5公里,浮桥行车道宽9米。自古两岸就有通婚,不知秦晋之好之说是否源于此,也有秦晋一家之说。但过去来往虽然只隔这一道黄河,但交通极为不便,要绕道七十公里的河津龙门过河,或者绕道一百一十公里,从杨贵妃老家附近的风陵渡过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问题严重阻碍了两地的发展。所以造了这座舟桥(浮桥)。舟桥以一艘艘的浮船链接,铺上钢板而成。桥上每个十米左右,栏杆上都挂有一件救生衣,或者是救生圈。以防意外时用。行人收费两元,小客车是十元。比起绕道几十公里肯定是非常便宜了。近几年这里成了合阳旅游的新景点。来参观的游人络绎不绝。游完湿地保护区,到这里看看是不错的选择。自驾车旅游从陕西游完,可以从这里过黄河到山西运城上京昆高速回北京了。 5. 浮筏装置船用材料一、浮具是最早的船的雏形:浮具是人类最早使用的水上工具。浮具所使用的物料包括倒下的树干、脱落的树枝,以及随处可见的竹竿和芦苇。树干、竹竿、芦苇等本身浮力小,需要束捆起来使用;而葫芦则具有体轻、浮力大、防水性强的优点。古人一般将三、四个葫芦串接起来,缚在腰间,入水后人半沉半浮,利用手脚划水前进,古代称这种浮具为腰舟。 二、筏子:筏子的制作材料多为树干、竹竿、芦苇等长条形的物体,把它们横向排列,然后用野藤、草绳、皮条捆扎起来。后来,人们又将树干或竹竿扎成长方形框架,在框内缚上其他具有浮力的物体,如皮囊、葫芦、陶器等,以制成不同材料的浮筏。与单体浮具相比,筏子的浮力增强了,行驶时更平稳和安全;筏面面积扩大,可运载更多货物,人在筏面上可立可坐,无需使半身浸在水里。筏子确实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水上工具。 三、独木舟:独木舟最迟在大约七千年前就已经出现,初时的独木舟结构极为简单,一般是捞取一段槽状朽木并将其内部稍加整理,或者将一段树干砍挖成槽,然后削去外面的旁枝和树杈。当时制造独木舟的主要工具是石刀、石斧等,以如此简陋的工具制造独木舟,特别是在整段树干上挖槽,当然是困难重重,所以制造独木舟时必须使用火。 6. 船舶浮动设施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7. 专用船只的浮桥浮桥古时称为舟梁。它用船舟来代替桥墩,故有“浮航”、“浮桁”、“舟桥”之称,属于临时性桥梁。由于浮桥架设简便,成桥迅速,在军事上常被应用,因此又称“战桥”。 古代浮桥的结构形式有两种: ①传统形式。在船或浮箱上架梁,梁上铺桥面。 ②舟、梁结合形式。舟(箱)体、梁、桥面板结合成一体,船只首尾相连成纵列式,或舟(箱)体紧密排列成带式。上、下游设置缆索锚碇,以保持桥轴线的稳定。桥两端设栈桥或跳板,以与岸边接通。为适应水位涨落,两岸还应设置升降栈桥或升降码头。 浮桥可说是大型桥梁的先辈。它是用船渡河的一个发展,又是向建造固定式桥梁的一个过渡,成为介于船和桥之间的一种渡河工具。 浮桥可用于人行、公路、铁路。其构造并不复杂,架拆也方便,但维修费用高。平时可用以应急救灾或作为临时性交通设施,战时可用以保障军队迅速通过江河军用的制式舟桥,为增加其机动性,常用轻金属制成自行式的。 8. 用浮的材料制造船1.浮力原理,物体在液体中受到的浮力等于它排开的液体所受的重力。因此,当比水密度大的铁钢铁做成盆状时,就可以在水中漂浮。轮船就是根据这一原理制成的。 2.轮船的建造,启发与鱼。鱼身体的流线型给了人们启发,所以船的外部型线也做得流线型,能够很好的减少水的阻力,鱼能浮起来主要是由于它有鱼鳔,船能飘浮在水面上面也是仿照鱼鳔的原理,船下面做了很多水密舱室来保证船的浮力的,另外船的舵也是根据鱼的尾鳍控制方向的原理设计的,现在还有船两侧的减摇鳍,也是仿照鱼身两侧的鳍制作的。 9. 浮吊工程船船吊和浮吊作业是因为港口的水深不足,大型船舶无法直接停靠码头装卸货物,需要通过驳船将货物驳到大船旁,此时需要用船吊或浮吊作业。 所谓船吊是指船舶自身配备的起吊设备,而浮吊是专门水上起吊设备。当船吊的起吊力不足时,需要用更大起吊力的浮吊来完成装卸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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