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污染物严禁排放!港口有专门回收的。 2.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 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 3.《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 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 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新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国内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实施新标准后,预计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汞和氯乙烯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77%、67%、67%和87%。废气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51%、72%、58%。 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4.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是什么船舶垃圾和船舶污染物不是一个概念。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所定义的垃圾。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5. 船排放的什么是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质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分为两级,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谁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以下规定: 1.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 2.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另一类是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对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项目的地方排放标准,法律对其制定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此地方标准必须是严于国家标准的;另一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此外,地方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适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6. 船舶污染物有哪些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7. 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包括由于人类活动改变了天然水的性质和组织,影响水的使用价值或危害人类健康,称为水污染。有4种类型: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体后引起的嗅觉、味觉、外观、透明度等方面的恶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进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热,放射性物质,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学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化学特征。如酸碱盐,有毒物质,农药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体,直接或间接地传染各种疾病。 水污染的危害有3个方面: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这一章,对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冶、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一般性规定中,重申了人类社会活动中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是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同时,还对含热废水、病原体的污水排放以及开采地下水、兴建地下工程、进行地下勘探、采矿、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作了具体规定。 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产出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人类活动中可能出现污染水体的行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目前,我市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医疗机构和饮食、沐浴服务行业,没有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边或者厂内的废河塘贮存,任其自然渗漏和消耗。某些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其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添加药剂不足、处理效率低,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2008年6月1日后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完善治污设施,保持正常运转,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8. 船舶污染物排放处罚广州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处罚? 广州 本次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非常详细。例如,对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罚款是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其中的跨度比较大。广州则进一步详细规定,排放浓度超标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0.5倍的,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而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而且还进一步规定,超标110%以下的,罚款70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超标2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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