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保险赔偿范围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险 该险种在实务中,通常以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或者船东保陪险中的一项而存在。由于船员涉水的特殊性,普通的雇主责任险险种通常不愿意承保船员相关的雇主责任险,而船员相关的责任险通常包含在水险的范畴。 该险种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承保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通常,水险意义上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发生的有关人身伤亡或疾病,较少涉及船员下船后的风险。主要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 对于远洋船舶包含的赔偿责任项目相对较多,比如有关船员的遣返费用等。 2. 简述船舶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船舶一但发生碰撞事故或损害,当事船船长不担负赔偿责任,如果情景严重海事部门会根据情况调扣或调消其证书,也有可能负法律责任但不担负径济责任,经济责任由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担负 3. 船舶保险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 ( 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4. 船舶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5. 船舶保赔险赔偿范围目前国内经营船舶保险的公司主要有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华泰财险、美亚财险、苏黎世保险公司等。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6. 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很多人为自己的运输船购买了船舶保险来提供保障,但是在出险后理赔却遭遇了纠纷,那么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都需注意哪些呢?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保险人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进行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时,要根据船舶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定,并及时进行理赔申请,确保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7. 船舶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有保障的,一般港口是有投保险的,港口的码头财产可以入财产保险,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遇到船舶撞击,风暴潮袭击,设备操作损害,都可以理赔。 当前,港口经营的外部法律环境尚需逐步完善、港口生产工艺和安全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波及等风险因素依然存在,港口企业仍面临着如何科学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的任务。本文将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8. 船舶保险理赔一、被保险人发出货物受损通知 发现货物受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 1. 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 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 受损货物若属于第三方责任,而第三方拒绝赔付或拖延不理赔时,转向保险人索赔,并将有关文件交给保险公司。 二、索赔所需的单据 1. 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2. 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 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 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5. 商业发票 6. 装箱单 7. 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 有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此外,其它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三、保险公司赔付后再找责任人 1.若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过多时,在赔付完被保险人后,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但一般追偿过程较困难。 2.若赔付金额较少时,保险公司赔付后,由其内部承担赔付的金额,而不再追加责任人。一般大的保险公司,会将其保险货物分保出去一部分给再保险公司,即风险转移,并与其签定协议,会在协议上规定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若出现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完受益人后,会按他们所签协议来分担。 四、第三方责任 货物出险后,若属于第三方责任时,受益人可以持保险单及提单正本直接找第三方或向保险公司,具体找哪一方来赔偿,由受益人来决定,哪个赔偿的金额多,就可以找哪个赔偿。而实际上第三方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大体上差不多。受益人也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会取得代位追偿权,再找第三方的责任。受益人不可以得到双份的补偿,因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一种补偿性的。 五、索赔过程中费用问题 货物出险后,受益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再协同其它责任方一起去现场地堪查货物受损情况。到场的有保险公司、船公司、场地有关责任人、收货人及其他与该货有关的人,而该责任人因到场而产生的费用,若货物受损由保险公司赔偿时,该费用也由保险公司一起承担。换句话,就是对于货损产生的查看费用、理赔费用也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责任范围之内。若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外,则找引起货物受损的当事人赔付。对于货物受损责任不明确时,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9. 船舶赔偿限额规定海事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二)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但这一限额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 10. 船舶保赔保险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一个险种,又称水险,通常指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包括船壳与机器保险,建造保险,保赔保险;货运险国内有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伦敦分ABC三种条款。国内的又按交通工具不同分水路,铁路,陆路,联运,集装箱等货运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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