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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甲板机驳船8000吨出售(5000吨甲板船出租)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1 23:35    点击:160   编辑:admin

1. 5000吨甲板船出租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是2009-02-04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丽水大街。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156825231824,企业法人张明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船用甲板机械、舱室机械、分离机械、救生设备、环保设备、船用舶装件、通用机械的生产、销售;钢结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工程施工;场地、厂房、设备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0741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55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2. 500吨平板船出租

平板的活更多

各有各的特点,装整体大物件平板车要比厢货强一些,但要装零小散物或粉状货物厢货要比平板强。所以装多装少要看装什么货和物。

3. 5000吨甲板船价格

一:太阳王号

船名由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亲自指定,船体上具有华丽精美的装饰。作为法国舰队的旗舰,在战争中曾经屡建奇功。这个橙船是五艘橙船内最容易获取的一个了,只要皇家造船师协会情报点满了就能获取到制作书。

二:胜利号

英国海军名舰,装有上百门大炮,一次可连续航行六个月。在著名的特拉法尔加海战中,作为旗舰打败了法西联合的舰队。这艘船需要解锁四个区域,完成纪念品任务即可获得。这四个区域分别是:都柏林、伯明翰、伦敦和南安普敦。

三:圣三位一体号

这是风帆时代最壮观的战舰,满载排水量接近五千吨,拥有四层甲板。服役期间,它一直是西班牙帝国海军的骄傲。获得它需要一定的运气和实力,集齐七张橙色卡就能兑换。

四:吉普赛荣耀

在平行时空,末日怪兽从海底涌出。人类为了对抗怪兽,建造了这种机甲,在核动力的驱动下,它能与怪兽贴身肉搏。这个船让戒戒想起了一部电影里的机甲,《还太平洋》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看过了。这部电影里的有一个中国“猎人"机甲战士,纯钛内核,无杂质,每一条肌肉五十个柴油动力引擎,重1722吨,高76米,主要在香港战场作战,在中国江苏省常州市组建完毕。是片中唯一一个需要三人驾驶的机甲战士,由三位香港三胞胎华人所驾驶,每人控制一条手臂,他是五个机甲中格斗、肉搏顶尖的机甲战士,最独特的是他有三只手臂,从远处看像一只巨型红蜘蛛一般,柔韧性非常强。左臂是这款机甲最大的亮点,具有生物识别功能,可瞄准怪兽骨骼精确攻击,能在远距离一炮秒杀怪兽,被誉为世界第一狙击手,近战又能变形为爆破装甲式的旋转刀,与怪兽搏斗,性能卓越。这艘船的获得方式是不思议海域里的机甲之海的第五层,打败它即可。

五:七宝妙树

七宝妙树在不思议海域龙宫第五层,七宝妙树是由东海龙王采用七种珍宝炼制而成,船内自成一方世界,自带大量法阵和灵宝,使用上攻防一体,是修真科技的至高杰作。修真界的东西果然要厉害一些,想要获取它也是有一定难度的。

4. 1000吨货船出租

1000吨吊车,一天的租金,1000吨吊车,他是比较重的大吊车,热那大吊车是吊打健儿的,如果要是出租屋的话,每天他的租金应该在5000元上下,租这样的大轿车是大单位有大材料的单位才能租得起,不然大麻辣小吃没有那么大的货件就租不了这么大的吊车,这可是1000吨的大吊车啊!,这大吊车性能非常高,这大吊车真气派,沉重的钢铁轻轻的一抓就起来,太神奇了。

5. 出售20000吨甲板船

(1)总载重量DW为150000吨级左右的散货船,称为好望角型船。 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台湾省称之为“海岬”型。由于近年苏伊士运河当局已放宽通过运河船舶的吃水限制,该型船多可满载通过该运河。

  (2)总载重量DW为60000吨级,通常称为巴拿马型。 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即主要满足船舶总长不超过274.32米,型宽不超过32.30米的运河通航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调整船舶的尺度、船型及结构来改变载重量。

  (3)总载重量DW为35000吨级- 40000吨级的散货船,称为轻便型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众所周知,干散货是海运的大宗货物,这些吨位相对较小的船舶具有较强的对航道、运河及港口的适应性,载重吨量适中,且多配有起卸货设备,营运方便灵活,吃水较浅,世界上各港口基本都可以停靠,因而被称之为“灵便型”。

  (4)总载重量DW为20000吨级一27000吨级,称为小型散货船。可驶人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最大船长不超过222.5米,最大船宽小于23.1米,最大吃水要小于7.925米。用于运输矿砂的船,由于载重量越大,运输成本越低,目前,矿砂船最小的总载重量为57000吨;最大的为260000吨;大多数为12000吨- 150000吨左右。由于船型高大,在高潮时岸上的起货设备的高度往往不够高。因此,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5)大湖型散货船: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该型船尺度上要满足圣劳伦斯水道通航要求,船舶总长不超过222.50米,型宽不超过23.16米,且桥楼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船体外,吃水不得超过各大水域最大允许吃水,桅杆顶端距水面高度不得超过35.66米,该型船一般在3万吨左右,大多配有起卸货设备。散货船分类  灵便型散货船(Handysize bulk carrier):指载重量在2-5万吨左右的散

   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Handymax bulk

  carrier)。众所周知,干散货是海运的大宗货物,这些吨位相对较小的船舶具有

  较强的对航道、运河及港口的适应性,载重吨量适中,且多配有起卸货设备,营

  运方便灵活,因而被称之为“灵便型”。

   巴拿马型散货船(Panamax bulk carrier):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

  

  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即主要满足船舶总长不超过274.3

  2米,型宽不超过32.30米的运河通航有关规定。根据需要,调整船舶的尺度

  、船型及结构来改变载重量,该型船载重量一般在6-7.5万吨之间。

  好望角型散货船(Capesize bulk carrier):指载重量在15万吨左右的散

  

  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

  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台湾省称之为“海岬”型。由于近年苏伊士运河

  当局已放宽通过运河船舶的吃水限制,该型船多可满载通过该运河。

  大湖型散货船(Lake bulk carrier):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

  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该型船尺度

  

  上要满足圣劳伦斯水道通航要求,船舶总长不超过222.50米,型宽不超过2

  3.16米,且桥楼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船体外,吃水不得超过各大水域最大允许吃

  水,桅杆顶端距水面高度不得超过35.66米,该型船一般在3万吨左右,大多

  配有起卸货设。

  散货船船规细节

  船舶规范是对具体船舶情况的描述,供作承租方选择适用船舶的依据,并作为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及作用如下:

  (1)船东名称:用以审核船东信誉。

  (2)船名:用以防止船东另以其他船顶替。

  (3)船旗:从国际关系方面考虑不能挂靠的港口。

  (4)建造时间:据以推定船龄。

  (5)船级:表示船舶总体性能状态。

  (6)载重吨、载重容积:据以确定装载货物的最大数量。

  (7)注册总吨和净吨:用以计算港口有关使费。

  (8)满载吃水:据以考虑能否挂靠的港口。

  (9)速度耗油:据以计算航程日期和运营成本。

  (10)吊杆设备:从装卸货角度考虑适货情况。

  (1l)甲板/货船数及舱口尺寸:据以考虑适货范围。

6. 出租5000吨海船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 甲板船出租一万吨

游艇按照大小分为不同的类型,一般小型游艇为12米左右(38英尺),单层有甲板。一般适合8-10人出海游玩。出租价格为 1600元/小时。两个小时以上1500元/小时。

55英尺 出租价格 2000元每小时 两个小时以上 1800元每小时 两层 底层为客舱(可用餐、卡拉OK、客舱、甲板,可钓鱼。 上层为观光层

大型的55英尺三层游艇,在游艇的客舱上方还有一层观景平台。更适合团队活动。出租价格为2000元/小时。

8. 5000吨甲板驳船

●普通货船俗称为杂货船。杂货,也称为统货,是指机器设备、建材、日用百货等各种物品。专

门运输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杂货的船,称为杂货船或称普通货船。杂货船有下列一些特征:

1、载重量不可能很大,远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10000吨﹣14000吨左右;近洋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5000吨左右;沿海的杂货船总载重量为3000吨以下(由于货种多,货源不足,装卸速度慢,停港时间长,杂货船的载重量过大会不经济)。

●2、为了理货方便,杂货船一般设有2-3层甲板。载重量为万吨级的杂货船,设有5个﹣6个货舱。机舱位置多数位于中后机型,也有的采用尾机型。

●3、杂货船一般都设有首楼,在机舱 a 的上部设有桥楼。老式的5000吨级杂货船,多采用三岛型。

●4、许多万吨级的杂货船,因压载的要求,常设有深舱,同时深舱可以用来装载液体货物(动植物油、糖蜜等)。

●5、杂货船一般都装设有起货设备,多数以吊杆为主,也有的装有液压旋转吊。

●6、大多数杂货船,每个货舱一个舱口,但少数杂货船根据装卸货物的需要,采用双排舱口。●7、不定期的杂货船一般为低速船。航速过高对于杂货船是很不经济的。远洋杂货船约为14节一18节,续航力为12000海里以上;近洋杂货船的船速约为13节﹣15节:沿海杂货船的航速约为11节一13节。

●8、余货船一散部是部千,単穄栄。

9. 1万吨甲板船出租

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10. 500到1000吨甲板船出售

5000吨的船造价大约要100~300万人民币。要多少年能回本,这要看,船跑一年能挣多少钱。首先要知道你的船可以载重多少,平时运输的是什么货物等,都与你挣多少钱有关系。

如果你搞得是一条普通的散货船,载重吨位在1000t左右,一年大概可以挣30至40万元左右。

11. 20000吨甲板驳船

1.长江(包括京杭运河和淮河)

  (1)通航状况。长江是世界上第二大河,也是内河航运最发达的河流,被称为中国的黄金水道,共有通航支流3600多条,其干支流合计通航里程为7万多公里(含京杭运河和淮河)。

  长江支流众多,主要有嘉陵江、湘江、汉江、赣江,以及京杭运河和淮河等。其通航能力千差万别,大体是:上游主要支流一般可通200吨以下船舶;中游各主要支流,除湖区航道外,一般可通300吨以下船舶;下游支流甚多,河道平缓,除京杭运河苏北段可通500—1000吨级驳船队及淮河干流可通航200—300吨级驳船队外,其它大部分支流只能通行100吨级驳船队。但就其通航能力而言,因下游水系水量平稳,年际变化小,且航道也较稳定,因而年通过能力并不比中、上游河流小。

  (2)航道系统的区域划分。长江水系支流、湖泊众多,主干航道与支流航道、支流航道与支流航道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根据相互沟通情况和相应的地区位置,可大体将整个长江水系划分为以下八个次一级的航道系统区:

  1)以重庆为中心的西南航道系统区。包括干流金沙江和长江,以及岷江、大渡河、青衣江、沱江、嘉陵江、涪江、渠江、乌江、綦江、赤水河、南广河和关河等各个支流,其合计通航里程为9574公里。

  2)以长沙为中心的洞庭湖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湘水、资水、沅水、澧水以及洞庭湖湖区航道网,总计通航里程为10252公里(包括沅水在贵州省境内的311公里航道)。

  3)以武汉为中心的江汉航道系统区。包括长江及汉水、堵河、丹江、唐白河、通顺河、汉北河、府河、清江、内荆河、陆水、金水、大冶湖等,总计通航里程为9418公里(包括汉水在陕西境内的455公里航道)。

  4)以南昌为中心的鄱阳湖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锦江、袁水、禾水、昌江,以及鄱阳湖湖区航道等。合计通航里程为4937公里。

  5)以合肥为中心的巢湖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巢湖湖区航道、南淝河、丰乐河、杭埠河、派河、金牛河、塘串兆河、柘皋河、裕溪河、洲河等,总计通航里程为1283公里。

  6)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航道系统区。长江三角洲航道网系由苏北航道网、苏南航道网和杭嘉湖内河航道网组成,这里河网密布,互相穿插交织,形成了总里程达29617公里的通航网络。

  7)淮河水系航道系统区。包括淮河干流航道及支流沙颍河、涡河、西淝河、茨淮新河、大潜山干渠、新汴河等等,总计通航里程达2678公里。

  8)钱塘江水系及浙东航道系统区。包括钱塘江干流及其支流新安江、金华江、浦阳江等,以及浙东的杭甬运河、曹娥江、奉化江等,总计通航里程为1451公里。

  (3)航运发展的基本经济条件。长江流域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占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所流经的十省市拥有全国人口的近一半,流域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磷矿保有储量占全国的2/3,煤炭储量约占全国的13%,锑、钨、锡等其他许多资源也很丰富或比较丰富。目前沿江产业经济发展也已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这里除拥有全国最大的长江三角洲工业密集地区外,还有工业也较发达的宁芜工业地区、武(汉)黄(石)工业地区和成渝工业地区等。

  2.珠江

  珠江是我国四大河流之一,由西江、北江、东江及珠江三角洲四大部分所组成,流域涉及六省区和越南部分地区,其中与航运关系密切的是广东、广西两省。

  珠江航运条件比较优越,其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380亿立方米,仅次于长江居全国第二位,珠江又属少沙性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仅0.27公斤/立方米。全水系合计通航里程为1.4万多公里。

  西江横贯两广,是珠江水系的主要航道。西江航运干线自南宁经东平水道至广州854公里,其中南宁至贵县279公里,可通航80—120吨级轮驳船队和200个客位的客轮;贵县至梧州275公里,通航120—250吨级轮驳船队及300客位客轮;梧州至广州300公里,可通航1000吨级轮驳船队和300—400客位的客轮。西江上游右江百色至南宁375公里,可通航120吨级轮驳船队;支流柳江至桂平268公里,通航120—250吨级轮驳船队和200客位客轮;红水河都安红渡以下可通航120吨级轮驳船。

  北江和东江通航条件相对较差,通航船舶一般为50吨级,最大不超过100吨级(谭林生,1989)。珠江三角洲水网纵横交错,有通航水道800多条,通过八个口门河海相通,通航里程5300多公里,其中前山水道通航100吨级船舶;陈村水道通航300吨级船舶;莲沙蓉水道通航500吨级船舶。珠江干流一般能通航1000—20000吨级海轮。

  珠江流域也有较丰富的矿产和农产资源,珠江三角洲一带原有经济基础也较好,自对外开放以来,这里也随之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度最高,商品经济和外向型经济最为活跃,以及整体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这种发展势头,目前正向流域各地扩展,从而也为今后珠江内河水运的进一步发展,增添了一大强劲推动力量。

  3.黑龙江

  黑龙江系中苏界河,干流长2820公里,其中中苏界河自恩和哈达至伯力长1890公里,全部可以通航。黑龙江水深条件较好,可通航500—1000吨级船舶;松花江是黑龙江的主要支流,也是黑龙江水系的水运干线,通航里程864公里,可通行500—1000吨级船舶;中苏界河乌苏里江也有较好的水深条件,可通航500—1000吨级船舶;此外,嫩江也是黑龙江水系的一条主要通航河流。

  黑龙江水系虽有较好的水深条件,但实际货运量却不多,黑龙江航运局和地方水运部门1988年完成的货运量和周转量,分别仅及长江轮船公司的9%和4%。原因之一是黑龙江干支流为季节性封冻河流,每年有五、六个月断航;原因之二是干流和乌苏里江支流都位于中苏边界,远离经济发达区,形不成较大运量。目前约有80%以上的货运量都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松花江支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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