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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四大公约全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1 00:31    点击:585   编辑:admin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于1979年4月,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搜寻救助公约》。

该公约宗旨是:为对海上遇难者进行迅速有效的救助,沿岸国家在本国责任海域内负有搜救责任;同时为开展恰当的搜救业务,各有关国家间应就海难救助活动进行协调,建立世界性海难救助体制。

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是

  1、你要和快递员或者是送货员好好沟通协商、尽量化干戈为玉帛。

  2、到你所在地区的物流公司网点去反映一下情况。

  3、到物流公司的总部反映。

  4、你可以到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督局去投诉。

  5、你可以通过媒体反映情况,可以到法院起诉。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3. 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国际上关于船舶航行中避免碰掉、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公约。1972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制定。1977年7月15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该公约。核心文件是其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内容为: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和连接公海供海船上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对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江河、 湖泊、内陆水道、港口和港外锚地等,各国政府可制定特殊的规定,国际规则不妨碍这些特殊规定的实施。

3、规定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例如,毎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证正.规的了望, 以便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4、规定船舶应当使用的安全航速,在有碰撞危险时应当采取的避让行动,在交叉相遇、对遇和追越中船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船舶与船舶之间的责任关系。

5、规定船舶应当安装和使用的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以及号灯、号型和信号的技术规范。

6、规则第一次写进了分道通航制和使用雷达防止碰撞。

4. 海上运输公约包括

1925年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裁军

1926年

禁奴公约

人权

1930年

强迫劳动公约

劳工

1945年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

1945年

国际法院规约

联合国;刑事司法

1946年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刑事司法

1946年

联合国与卡内基基金会关于使用海牙和平宫房屋之协定

刑事司法

1948年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劳工

1948年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人权

1949年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49年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49年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49年

组织及共同交涉权公约

人权

1949年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50年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人权

1951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人权;难民和移民

1951年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妇女;劳工

1952年

妇女参政权公约

妇女

1953年

同酬公约

妇女

1953年

国际更正权公约

刑事司法

1954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人权;难民和移民

1955年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人权;刑事司法

1956年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人权;刑事司法

1957年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妇女

1957年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

劳工

1958年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公海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大陆架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签字议定书

海洋法

1958年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刑事司法

1958年

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劳工

1959年

南极条约

裁军

1960年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人权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国际法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1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际法

1961年

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药品管制

1962年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

妇女

1962年

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

人权;刑事司法

1963年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裁军

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国际法

1963年

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3年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4年

就业政策公约

劳工

1965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人权

1966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

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

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1967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人权;难民和移民

1967年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外层空间

1967年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裁军

1967年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

外层空间

1968年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裁军

1969年

特别使团公约

刑事司法

1969年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刑事司法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国际法

1969年

特种使节公约

刑事司法

1970年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人权

1971年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层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武器条约

裁军

1971年

精神药物公约

药品管制

1971年

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裁军

1971年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外层空间

1972年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文化

1973年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人权

1973年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刑事司法

1973年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劳工

1974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外层空间

1974年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可持续发展

1976年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裁军

1977年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人权

1977年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人权

1979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妇女;人权

1979年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外层空间

1979年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刑事司法

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经济贸易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裁军;人权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

1984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人权

1985年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人权

1985年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裁军

1986年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裁军

1986年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裁军

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药品管制

1988年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经济贸易

1989年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人权

1989年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人权

1989年

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

人权

1989年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裁军

1990年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

1990年

引渡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0年

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0年

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0年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经济贸易

1991年

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裁军

1992年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裁军

1992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环境

1992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

环境;可持续发展

1992年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裁军

1992年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裁军

1992年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裁军

1994年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刑事司法

1994年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

环境

1995年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经济贸易

1995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裁军;人权

1996年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案

裁军

1996年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裁军

1996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

裁军

1997年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恐怖主义

1998年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环境

1998年

关于向减灾和救灾行动提供电信资源的坦佩雷公约

国际合作

1998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刑事司法

1999年

国际扣船公约

国际法

1999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妇女;人权

1999年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恐怖主义

1999年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儿童;人权

1999年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裁军

2000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人权

2000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人权

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刑事司法

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刑事司法

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刑事司法;难民和移民

2000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环境

2000年

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

人权;难民和移民

2001年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环境

200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

经济贸易

2001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恐怖主义;裁军

2002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2002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刑事司法

2003年

反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守则

裁军

2003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事司法

2003年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裁军

2003年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健康;卫生

2003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文化

2003年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可持续发展

2003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第五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2004年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刑事司法

2005年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刑事司法;恐怖主义

2005年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经济贸易

2005年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刑事司法

2005年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

药品管制

2005年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人权

2005年

国际卫生条例

卫生

2005年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文化

2006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

人权

2006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2006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人权

2008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2008年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刑事司法

2011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人权

2012年

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健康;卫生

2013年

武器贸易条约

裁军

2014年

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

经济贸易

2015年

巴黎协定

环境

2017年

禁止核武器条约

裁军

5.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三个公约

尽管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但多边主义不断推进,人类社会蓬勃发展。联合国走过了艰难的发展历程,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一、是和平与安全。众所周知,创建联合国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子孙后代免遭战争的涂炭。自成立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防止争端升级为战争,或在武装冲突爆发后的维和工作。总的来说,联合国成功地实现了这一目标,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二、是去殖民化。这是一项不常被人提及的贡献,但却是联合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成就。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时,全球有约7.5亿人,相当于当时世界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生活在殖民者统治的土地上。今天,只有不到200万人还生活在殖民统治之下。去殖民化的浪潮伴随着联合国的成立而席卷全球,并由此改变了世界格局。

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保障

尽管联合国在众多领域成就斐然,和平、发展和人权为支柱的联合国宪章是全球70多亿人走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但对联合国作用的质疑仍然不绝于耳。甚至有人质疑,世界究竟需不需要联合国。我可以负责任地说,世界需要联合国,因为它防止了冲突升级为战争;它通过各种条约建立了国际法律体系。《联合国宪章》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基石。

在安全领域,以核裁军为例,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多边条约,目的是通过防止核扩散和禁止核试验,逐步推进核武器全面禁止并彻底销毁。这些条约包括《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禁止在大气层等进行核试验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等。在人权方面,联合国制订了9项核心国际人权机制,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权利和个人政治权利两大公约。在发展领域,联合国制订了千年发展目标和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气候变化、沙漠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三项《里约公约》,还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关于贸易、国际邮政、国际电信、民用航空、海上运输等多边条约。联合国秘书长监督着大约560项多边条约。

一言以蔽之,联合国为国际治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没有这些法律和规范框架,就不可能有迄今75年的和平、安全和发展。每个全球公民都有确保联合国巩固、存续的义务。

如果没有联合国,就不会有千年发展议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一个没有联合国的世界必将是一个只有丛林法则的世界,一个每个国家各自为政的世界,一个强权即公理的世界,一个单边主义横行的世界,一个中小国家没有话语权、投票权的世界。这样的世界将只能在危险的道路上奔向悬崖,最终走向毁灭。

6. 国际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比较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由于加入的缔约国较多,影响力较大,也被称为三大禁毒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和1989年先后加入上述三大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是对《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肯定和进一步展开。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形式,对毒品犯罪的刑罚种类进行了规定与限制。同时也考虑到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和人文环境,对刑罚替代措施,例如治疗、教育、护理、康复或者社会回归作出了规定,要求缔约国严格执行司法惩戒、控制毒品犯罪的假释,并且不得将毒品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或者经济犯罪。

7.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主要区别

  《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逐步提高,1976年在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9次会议上通过了《汉堡规则》最后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该公约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汉堡规则》已于1992年11月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上采用了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均为过失责任,但由于《海牙规则》有关于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的规定,因此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的免责,因而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同时,《汉堡规则》还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在货损发生后,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承运人主张自己无过失,则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汉堡规则》取消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及火灾中的过失免责。但在火灾的举证责任上进行了妥协。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然而,由于货物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特别是当船舶在航行途中时发生的火灾,货方是很难举证的。因而,可以说承运人仍然可以间接享受到火灾的免责。

8. 国际海上物流公约

海洋运输主要有下列优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和公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海运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较少.

  海洋运输主要有下列缺点:

  (1)受气候条件、商港的限制较大货船在海上航行,遇暴风需及时躲避;遇大雾需按避碰章程办理,以防损害,这都是气候对海运的限制。货船到达商港,因港湾水深或装卸设备等硬件设施条件,会限制货船的人港与作业。

  (2)不能直接实现“门到门”由于航道与港口的限制,海运的可达性、灵活性不高,往往需要地面运输系统的配合才能完成货物运输的全过程,也就是不能直接实现“门到门”运输服务。

  (3)航速低因为大型船舶体积大,航线水流阻力高,因此航速一般较低,货运时效性低。

  (4)经营风险大海运经营,由于具有国际性,易受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及外汇的影响,比其他运输方式的经营难度大,风险大。

  (5)投资额巨大、回收期长海运公司(或船公司)订造或购买船舶需要巨额资金,船舶是其固定资产,折旧期较长(一般为20年)。

  (6)竞争激烈因为海运经营具有国际化,加上世界商船吨位严重过剩,同行业间竞争激烈。同时,还需面对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

  (7)收人不稳定海运市场亦如经济景气变化,有其周期性循环,对运费高低影响很大。

  (8)舱位无法储存海运企业运输服务,不能像一般企业可随意减产或增产,即海上货物运输无法将货物舱位储存。

  (9)国际法律繁多海运经营属世界性商务活动,既要遵守各国的海运法规,又要受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的约束。

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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