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新造渔船政策文件对查获的涉船“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罚款、吊销职务证书。 在对山东省港口停靠的外省籍渔船,经检查不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置。 坚持群防群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织牢织密社会监督网络。 2. 山东新造渔船政策文件解读公告当中对于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以及三角虎网等渔船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从2021年开始,它们便不再享有补贴;至于渔业补贴项目的话则包括了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渔船全损互助保险的试点区域则包括了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和海南省等重点区域; 第二方面的补贴则是水产养殖业,养殖基地补贴,税收优惠和渔业贷款贴息等都是为渔民准备的,只是这些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享有的,所以大家就可以多留意一下当地的相关政策。 3. 山东省渔船更新改造渔船燃油补贴对渔民的影响有: 直接补贴给渔民的燃油补贴逐年减少。 以我市2014年的30984万元为基准,从2015年按补贴标准上限的补贴数约19698万元,到2019年降到2014年的40%,即约12394万元。 捕捞渔船补贴标准将按船长确定,如8米以下(不含)的海洋捕捞渔船补贴上限为9000元;养殖渔船补贴标准按“养殖面积和功率”进行补贴,如确定内陆养殖渔船补贴上限为380元/千瓦。 因渔船油价补贴不再与用油量挂钩,主要与船长挂钩,以至于渔船油价补贴大幅度减少,特别是双拖网渔船由于功率大、船体小,油价补贴调减幅度更大。 直接补贴给渔民的燃油补贴减少后对渔民生产生活都有一定影响,请渔民朋友理解、支持国家渔业油价补贴调整政策。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行渔船更新改造(即“木改钢”),淘汰残旧木质渔船,发展钢质渔船,优化渔船结构,实现转型升级,有力推进了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发展。 缓解渔业生产困境减轻渔民负担,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持渔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山东渔船报废政策出台(一)海洋钢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24米的,报废船龄为16年; 2.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的,报废船龄为20年; 3.船长大于等于45米小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26年; 4.船长大于等于60米的,报废船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渔船 1.船长小于12米的,报废船龄为13年; 2.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18年; 3.船长大于等于24来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四)海洋钢丝网水泥捕捞渔船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五)除捕捞船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如下: 海洋渔业养殖船的报废船龄为15年; 海洋渔业油船的报废船龄为26年; 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的报废船龄为29年; 海洋渔业科研、教学和执法船的报废船龄为30年。 (六)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报废船龄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船龄的基础上延长5年。 (七)其他材质和类型渔业船舶的报废标准,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以上标准制定。 5. 山东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I,船长小于8米每年补贴0.4万元,每月补贴333元。 2,船长大于8米小于10米,且主机功率9000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5万元,每月补贴417元。 3,船长大于10米,小于12米,且主功率11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6万元,每月补贴500元。 4,船长大于12米,且主机功率15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85万元,每月补贴708元。 6. 山东渔船更新改造补贴政策回答: 按照《山东省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方面对于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以及三角虎网等渔船是有着明确规定的,从2021年开始,它们便不再享有补贴;至于渔业补贴项目的话则包括了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渔船全损互助保险的试点区域则包括了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和海南省等重点区域; 第二方面的补贴则是水产养殖业,养殖基地补贴,税收优惠和渔业贷款贴息等都是为渔民准备的,只是这些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享有的, 7. 2020年山东渔船报废最新政策出台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8.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 山东新造渔船政策文件是什么鲁是指山东,渔指捕捞水产鱼,虾,蟹等类的作业船,17是该作业船编号。鲁渔17号是指山东产业部门批准的山东渔类作业船17号,相当于车排号。 10. 山东新造渔船政策文件最新海洋捕捞渔船:拖网96元/千瓦/年,围网98.4元/千瓦/年,刺网90元/千瓦/年,张-网65.6元/千瓦/年,钓业65.6元/千瓦/年,其他62.4元/千瓦/年。 2、内陆淡水捕捞渔船:拖网48元/千瓦/年,围网49.2元/千瓦/年,刺网45.2元/千瓦/年,张-网32.8元/千瓦/年,钓业32.8元/千瓦/年,其他31.2元/千瓦/年。 3、海、淡水养殖渔船:39.2元/千瓦/年。 省按中央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测算依据,将中央分配我省的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在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国家规定标准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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