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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集装箱船拍卖(内河集装箱船拍卖公告)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8 18:41    点击:76   编辑:admin

1. 内河集装箱船拍卖公告

有关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如下:

不允许民间收藏的文物 民间文物收藏新政策

“谈及民间收藏,其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复旦大学文博系教授高蒙河说,“在民间藏家手里流传的文物,量还是非常大的,这里头有相当大部分的来源仍然是非法的,像农民种地挖出的文物,盗墓、盗窃所得文物,这部分文物属于民间收藏的灰色地带。”

吴树则形象地将这些通过盗墓、盗捞、盗窃的“三盗”行为流入文物黑市的文物统称为“文物私生子”。 “在我调查访问的收藏者家里,只要有真品,有不少是‘文物私生子’。”

“中国民间收藏经过20余年地毯式的搜刮热潮,能够淘得传世文物的概率越来越小。收藏的基数在不断扩大,而合法来源的文物总量是有限的,排除假的不说,可推测这里头有多少是通过非法途径流进市场流到藏家手上。”上海民间收藏爱好者肖吟新告诉《东方早报·艺术评论》记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民间藏家收藏“地下”文物实际上属于非法行为。但是不管是民间的藏家、学者抑或政府官员,他们都不能否认,收藏“文物私生子”成为中国约7000万的收藏大军中非常普遍的行为,从盗墓者,到商贩,到买家甚至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那么如何才能光明正大地合法收藏文物呢?《文物法》律师刘洋认为,“按照文物法规定,只有三个途径:一是去有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行竞拍,这个成本非常高;二是去国家文物商店购买,可以开发票,但现在文物商店已经名存实亡;三是不涉及一、二、三级文物的普通文物,可以交换或转让。三条途径几乎都不怎么可行。”

文物拍卖价格动辄成百上千万元,即使那些收藏资历丰富、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传统藏家也日渐被边缘化,想要合法收藏文物的成本太高了,收藏“文物私生子”成了一些民间收藏爱好者很自然也避不开的选择。

“有需求就会有销赃,古玩城的生存是靠货的,形成一条食物链。”复旦大学文博学院教授朱顺龙说,“文物收藏的灰色地带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那些文物会流入市场,而古玩市场又是地方的经济杠杆,所以古玩市场无法取消。”

不允许民间收藏的文物 民间文物收藏新政策

民间藏家收藏的青瓷壶

古玩市场整体违法

“而这里头如果要细究的话,情况则更为复杂。有知法犯法的,有确实不知情的。作为一般的藏家,更多情况是不知法的情况下犯了法。而哪怕是知法犯法买了出土文物的,也是从有合法经营权的市场上花钱购买的。”高蒙河说。

比如藏家肖吟新从古玩市场上买回一个小碟子,他认为那是水出的宋代青泉瓷。照理说,水下出的,文物法规定属国家所有,但他又是掏钱从有合法经营权的市场上买来的,这就讲不清楚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商家为了卖高价,编各种故事,要么告诉你说这是祖传的青泉瓷骨碟,要么编一个离奇的盗墓故事借此抬高身价,你把它当出土文物买回家,其实压根就是一。更好玩的情况是,连商家自己都不知情,将出土文物当赝品、仿品卖掉。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追究民间藏家的违法收藏行为,要么是法难责众,要么是千头万绪,无从追究。

“不过为了求个心安,我尽量避免直接从盗墓贼手里购买东西,有时候明知道是出土的东西,也一定等它流转到市场上再去购买。”肖吟新说。同为收藏爱好者的朱顺龙表示,“我也经常从古玩城入货,有1000把以上茶壶,都是比较好的家传的宝贝。宋元以前的东西基本是出土的,元代以后的东西祖传的比较多,特别是明清以来,为了怕危险,元代以前的东西我不收,只收元代以后的。”

肖吟新和朱顺龙的经历反映了很大一部分民间收藏者的困惑,作为一个收藏爱好者,对于那些令自己垂涎欲滴的玩意,往往是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自己本无意触犯法律,但对于流入市场的文物,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又在哪里?

而民间收藏,原本作为国有收藏的有利补充,被适度提倡,现在也因此被划入灰色地带,成为见不着阳光的勾当。人们对民间收藏多有误解,要么认为来历不明的东西就一定是盗墓得来的;要么觉得民间的文物收藏国家没有给它相应地位,对这个事情一直比较警惕。以前还有比较极端的行为,说好东西说不清楚来历就没收,使得民间拥有数量不菲的国宝级藏品的藏家如惊弓之鸟。

处于尴尬境地的不只有民间藏家,还有文物市场。吴树认为,目前,除了数量极少的国营文物商店和几家大拍卖公司,全国所有古玩市场整体违法经营。“因为,纵使它卖的都是真品,按照,除了极少数的传世品外,都是违法的‘三盗文物’;如果是假的,则违反了,同样也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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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顺龙表示,“规定的有经营文物资格主体的单位只有两类,即经过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拍卖企业算中介机构,不可以买卖。现在上海有6大古玩城,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是特种经营,规定文物交易上限是1911年,也就是说清代及以上文物是不允许交易的。但现在的古玩城都突破了这些规定,监管机构也并未采取行动制止。”

按照1992年颁布的旧规,古玩城等旧货市场经批准后可以销售1911年至1949年间制作、生产、出版的文物监管物品,并由主管部门派员进行监督管理,当时对违法经营文物活动的打击力度还是蛮大的。

教授、协会理事宋向光告诉记者,“先前像潘家园等旧货市场还有监管,文物部门派驻人员去巡视里头有没有文物法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文物,一旦发现便要求摊主撤回,遇上能够上市交易的,便给你贴一个‘经文检’的标签,表明这个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文物。”

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法》对两类具有经营文物资格主体单位的认定,(古玩城是由工商局来颁发营业执照),使文物主管部门失去了对古玩旧货市场的相关经营审批权,监管人员相继从旧货市场中撤出,其反而成为监管的空白区,文物打私基本就乱套了。

“我们看现在的古玩城,比如上海的城隍庙,事实上有许多够上三级文物的在买卖,甚至个别够上二级文物,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但是古玩城却在公然出售。”刘洋说。

国家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文物认定困难。“你说我卖的是‘三盗’文物,没有明显的出土文物的标记,你怎么认定它是‘三盗’文物?说它是土出的还是传世的,根本就讲不清楚。而且这个行当里有很多犯忌的事,东西的来路是不好多问的。”肖吟新说。

鉴定专家王立军告诉记者,“法律上规定谁举报谁举证,说是出土文物还是传世文物,早就死无对证了,而专家连真假都看不懂,更遑论说是鉴别是否为出土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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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洋表示,在现行的法律下,只有在形成文物纠纷,文物走私、文物盗窃、文物犯罪等进入司法领域的案子时,才对这些文物做出界定、清点、价值评估,对于绝大多数没有进入纠纷的,基本上没有人来定级,目前来说也没有法律指导和规范。

文物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来路不明、真假莫辨,给古玩、文物市场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吴树认为,法律的监管和惩治力度太弱,《文物法》不适应当前的文物市场发展,造成民间收藏乱象丛生。

“特赦”文物引争议

对于民间收藏乱象、藏品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政协委员柴宝成极力呼吁:要求“地下”文物合法化,柴宝成给出的理由是,“‘地下’收藏对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挑战,由于一些收藏者缺乏专业知识保管不当,又不敢拿到国家正规文物单位寻求帮助,致使大量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残损严重。同时,文物走私活动严重。”

据他介绍,目前盗挖的文物10天左右就可以偷运到海外,一些被民间收藏,一些经一段时间后通过拍卖等形式披着合法的外衣又回到国内。而目前,国内许多民间收藏家用自己的辛勤汗水保护了国家文物,但他们多为自己藏品以后的出路而发愁。

“我建议,只要东西在他家,没有明显的出土标记,不是自己盗墓所得,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就可以收藏。”王立军说,“如果再打压,一集装箱一集装箱的文物全部出口去了,老外以低价从中国国内收购,中国人再花成千上万亿的高价从老外手里买回来。”

对于他们呼吁的“地下”文物合法化,具体如何操作?之前,《文物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公开表示:“不妨划出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允许它有合法化的可能。在严厉地打击‘三盗’(盗墓、盗捞、盗窃)的前提下,对于‘地下’文物,政府既往不咎,用合适的价格回收,并进行登记造册。把这批‘地下’文物处理妥当后,如果再发现新的出土文物,就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必须两手一起做,一手严厉打击盗墓走私,一手给‘地下’文物出路,疏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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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赦”文物的建议,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高蒙河认为,“所谓的‘地下’文物在民间流通,这是一个客观存在,我们不能否认。但这个事情它本身就违法了,这就像允许赃物上市流通,在流通过程中赃物还取得了合法的身份,我认为这是不可以的。它一定要回到应有的法律框架内去运转,所以哪怕民间拥有比国有博物馆等级高的珍品,它也是盗掘品。”

宋向光认为,所谓的“地下”文物合法化听起来好像有道理,实际上没有对症下药,“文物法规定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法律对国家文物保护的基本体系、基本观念、基本原则还是要坚持,不能说为了7000万民间收藏群体,把整个法律精神都改变了,损害全体公民的权益。”

“实际点说,操作的难度就更大了。你规定了一个‘大赦’期限,那就更刺激盗墓了。比如你规定2012年12月30日之后交易的‘地下’文物都属不合法,这之前你赶快去登记,在大限来临的这半年,盗墓的准能把中国地面全部掏一个遍。”

另外,民间藏品哪些是出土的,哪些是传世的,怎样界别,谁来界别这些也都是问题。“现在的情况是在涉案或特定的情况下认定一件东西是不是出土文物,由国家或省级的文物鉴定委员会出面鉴定,如果不涉及行政执法,这些人就不管了,而且也不是所有文物都能确定。”

“当然不能合法,合法后大家都去盗墓了,你怎么能说清楚这个墓是以前盗的还是现在盗的,这个口子是绝对不能开的。要符合国家法律的,不能说违法了再要求国家法律来纵容我。”朱顺龙说。

“所谓民间收藏,如果是真收藏,就老老实实做这个文化事业;是投资就练好眼力,不买假货,买可以买的东西,否则认为你在参与非法勾当,不是收藏,收藏在理论上是不能交易的,至少短时间内是不能交易的。”

市场乱象不宜归咎文物法

“古玩市场整体违法,民间收藏乱象丛生,法律起不到约束作用,那是要修改法律还是关闭市场?”吴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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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认为,文物市场违法经营,法律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这对法律实际是一种伤害。“文物法规定得太严了,不适合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导致很多地方就不可能依法行政。”他建议修改文物法,让法律规定适度灵活宽松。

主张修改《文物法》的还有中国收藏家协会副会长谢启晃,他认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一些法律法规做出实事求是、顺应民情的修改,现在的文物法虽然经过修改有很大的进步,但距离让收藏者放心收藏,这个路还不短。”

朱顺龙认为《文物法》只能收口,不能放开,“这个口子是绝对不能开的,文物法前两年刚刚收紧,原来把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东西看得很紧,现在已经拉到1911年了,这是收口。”

教授、协会理事、从事文物法规教学工作的宋向光对《东方早报·艺术评论》记者表示,“将文物市场乱象归咎于文物法,实际上是把文物所有权与文物市场的混乱搅在一起了,这其实是两码事。《文物法》调整的是对文物对象的保护,它不管文物交易。”他说,“实际上很多商家打着出土文物的旗号去卖一些东西,谋取商业利益,跟《文物法》真没什么关系,要整顿的是仿古工艺品的流通市场,需要对其做出约束的应该是什么‘文物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

宋向光并不否认《文物法》存在一些先天的不足,“比如在法律的表述上和法律的格式上不是很严谨,对法律对象的界定不是很清晰,比如文物的概念,文物保护法就没有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样不利于对象的保护。另外,在立法时认为文物保护只是文物行政部门的事情,主要规定了行政部门自身的职责和任务,使《文物法》看上去很像一个部门章程,而不是强调全体公民要承担的责任。”宋向光表示,“如果是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修改文物法,那是需要的,迫切的。”

肖吟新告诉《东方早报·艺术评论》记者,“文物法是应该要修改了,但是修改的目的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地下’文物要放开。《文物法》的主体精神是保护我们国家的文化遗产,这是不能变的,是主要要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单中国这么规定,其他国家也是这样,这不单指藏家手里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地下、水中、山林埋藏的全部。民间收藏原来的传世文物你可以继续保留,但是新出来的东西,《文物法》就是要保护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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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是国家大法,对文物领域只做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文物市场包罗万象,涵盖的内容非常多,远非一部大法可以解决。《文物法》有出台实施细则,但一部法不足以规范我们国家庞大的文物领域。”刘洋建议要制定包括、、《文物鉴定资格认定方法》等在内系列法规,和《文物法》组成一个法系,然而我们国家现在基本没有形成这样一个法律体系。

市场非最佳文物保护方式

对于文物市场该不该放开的问题,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学者提出争论。现实情况是,随着国内文物市场的开放,国内文物的价格起来了,越来越多的珍贵文物开始回流。这得到了上海市文物局相关人员的证实。

一些人士提出让民间藏家手里的部分灰色文物合法化,无疑是想让国内的文物市场在更大程度上走向开放。假使真的如此,会不会如一些市场人士所期许的,“文物能厘清产权、合理流通、价值提升,对文物带来更好保护?”

朱顺龙认为,人们往往把文物的变现想像得过于简单了,民间的草根收藏跟文物交易并不一定能合拍,“民间藏家手里的藏品质量参差不齐,如果是比较高端的藏家手里一般不会有来历不明的东西,草根的那一批倒是有可能的,他们的东西质量不高,所以数量有就行了。东西有时候对有时候不对。这是草根收藏跟文物交易不能合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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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向光认为,市场并不是最好的文物保护的方式:“需要明确的是,国内文物市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对国内居民开放了,各种档次、各种类型的文物交易场所基本涵盖了从一般文物到高端文物的交易活动。收藏者根据需求,决定对交易文物的要求。市场规律在这里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为什么人们感觉不到市场对文物的保护作用,感觉不到市场‘扬真抑假’的作用?”

“这是由于文物自身的特殊性:文物具有独有、稀少的特性,只此一件,如爱好者众,如通过市场交易,则只能是出高价者得之。因此,出售者希望卖到最高价,而买者则希望‘捡漏’,交易双方都视‘公平交易’为虚言,都将‘诚信’抛到脑后,市场形同虚设了。所以,市场只是文物流转的场所之一,由于从交易双方的获益考虑,市场的公开交易并不一定是交易者的最佳选择,于是就有了场外交易,有了私下交易。”

民间藏家手里的藏品想要实现变现,多半只是一种美好的心愿,而碍于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一般的国有收藏机构甚至拒绝收藏或接受捐赠,哪里才是这部分文物的最终归宿?面对浩浩荡荡的7000万收藏大军,民间文物收藏的边界又在哪里?

“排除掉在国家法律框架外进行的收藏和赝品藏家,留下的数字才是理性的,才算合理的民间收藏。”高蒙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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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集装箱一般来说当地的大型物流园区,废旧金属回收点,当地网上的同城类网站上都可以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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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之一,可以说是世界经济的命脉,占世界贸易的90%。你知道世界上最大的船运公司是哪家吗?

整理出世界十大航运公司的排名。在这些公司中,标准集装箱占世界运力的83.5%。(根据法国航运咨询公司Alphaliner的数据)

10、日本邮船株式会社(NYK)日本三大航运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大的航运公司之一,由日本早期的三菱FB创建。公司总部设在日本的千禧地区,拥有约800艘船舶,包括集装箱船、游轮、游轮等。

9、日本商船三井MOL日本航运公司,世界十大航运公司中的第二大,是日本经济贸易协会的成员。它的鳄鱼标志可以在世界主要港口的集装箱上看到。

8、中国台湾阳明海运集团远洋运输公司,位于中国台湾基隆,成立于1972年。它可以追溯到清朝。该公司拥有85艘船舶,420万载重吨,346,000标准箱吞吐量,服务于世界70多个国家。

7、中国香港东方海外货柜航运公司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之一,在70多个国家设有320个办事处。该公司有57艘不同级别的船只,包括在极端天气下的冰级船只。

6、中国长荣海运是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总部设在中国台湾桃园市,主要航线从远东到北美、中美洲和加勒比海。该公司在全球80个国家拥有240个港口。

5、赫伯罗特船舶公司德国跨国航运公司成立于1970年,由两家拥有175艘集装箱船的德国航运公司合并而成。

4、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中国最大的航运公司,到2011年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的1600多个港口。到2016年,船队的总规模将是世界上最大的。

3、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成立于1978年,总部设在马赛。它是法国的第一家,也是世界十大航运公司中的第三家。该公司在150多个国家的420个港口拥有200条航线。

2、地中海航运公司成立于1970年的瑞士海运公司是世界第二大海运公司,在全球拥有350个组织,超过28,000名员工和471艘集装箱船。

1、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丹麦最大的航运企业集团和世界上最大的航运公司,总部设在丹麦哥本哈根,在130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员工超过88,000人,服务网络几乎遍布全球

5. 内河集装箱运输船

如果只看你的标题的话,有如下的答案普通的杂货船的速度在12-15节,也就是22-27公里/小时,大型的集装箱船的速度在20-28节,也就是36-52公里/小时,大型的核动力航母的最高速度可达32-35节,也就是60-65公里/小时

6. 2020年内河船舶拍卖信息

一)采砂证区分采河砂、海砂;河砂是内河淡水河流域内的砂,海砂是指海边海水区域内的砂;

  (二)除采砂证外,还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在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税务登记,在当地税务局办理;

  (三)办理采砂证必须公关,而且还必须有非常过硬的关系,否则不可能办到。公关的费用与采砂规模及利益的大小有关。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当地水利局(或水务局),由于河道管理按流域分级由国家水利部、省水利厅、市、县(区)水利局(水务局)管理,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等大江大河由水利部管理(或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管理);

  (五)各地的采砂审批流各均不相同,有的分地段、区域公开招标或拍卖;有的是申请、审批,具体流程必须到当地政务中心的水利(水务)窗口咨询了解。但可以说很复杂,涉及的部门较多,一般需要以下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同意:

  1、河道管理部门意见

  2、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4、渔业管理部门意见

  5、国土部门意见

  6、当地政府意见

  7、海事部门意见

  8、航道部门

7. 内河船舶拍卖

202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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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江苏扬子江船业集团公司是以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和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为核心组建的大型造船企业。公司的造船历史可回溯到1956年,是中国首家在新加坡上市的股份制造船企业,是新加坡股票交易所海峡指数股之一。2010年9月8日公司股票又采用TDR方式在台湾成功上市,开创了大陆公司在台湾上市的先河,引起了业界的轰动及世界的关注!2008-2011年连续四年造船生产产量位于全国造船企业前列,人均造船产量、利税水平位居全国造船企业前茅。2012年公司经营规模位列全国500强企业方阵第269位,经济效益居全国效益200强企业第59名,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 集团公司下辖的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及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扬子长博造船有限公司和中舟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分布于长江下游江苏省境内的江阴市和靖江市的黄金水道两岸,距上海、南京两大城市均约为170公里,整个集团公司占地面积为450万平方米,码头岸线5000余米,职工2万余名。公司拥有巨型干船坞叁座,大中型船台五座,年造船生产能力在500万综合吨以上,以1350TEU~10000TEU大中型集装箱船、7600DWT~220000DWT大中型散货船及多用途船为主流产品。公司拥有一流的造船技术、强大的造船设施和装备,完善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拥有专业的设计队伍及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得到GL、LR、ABS、BV、NK、DNV、RINA、CCS等国际知名船级社的认可和赞誉。除了造船之外,公司还承接陆上大型钢结构工程的制造生产,举世瞩目的江阴长江大桥主体钢梁就是本公司的产品。 扬子江船业集团公司秉承“我们要成为中国最优秀船厂”的企业理念,愿以精湛的造船技术,高品质的产品质量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与海内外客户精诚合作,互利双赢,共创辉煌。

法定代表人:任乐天

成立日期:2005-05-12

注册资本:521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7673754229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英文名:Jiangsu New Yangzijiang Shipbuilding Co., Ltd.

人员规模:5000-9999人

企业地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

经营范围:从事船舶制造、改装、修理和拆解;大型钢结构件加工、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金属材料、金属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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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sd是地中海航运驳船公司,是世界第二大集装箱驳船公司,成立于1970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该公司专注发展非洲及地中海之间的驳船服务,后拓展业务到欧洲,更开办大西洋航线,在全世界拥有493个机构,520艘运输船舶,提供直航和组合航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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