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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上船舶事故(船舶重大事故)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9 09:45    点击:166   编辑:admin

1. 船舶重大事故

海事局一般扣留船员证。船舶一般很快就放了,放海事局那他也没精力给你维护。

2.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有哪些

通常故障有,第一,船舶信息,接受不了他船信息也发不出本船信息,船舶好像成了信息孤岛,船公司主管人员也不知船舶动态,船舶和船公司都非常焦急,对船舶安全生产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第二,是AIS设备能收到它船的信息,但发不出自己的信息,周边船舶和船舶公司不能识别、掌握船舶动态,跟踪船舶困难,周边船舶和船公司主管人员非常不安;

第三,是AIS设备能发出本船信息,但收不到周边船舶的AIS信息,不能有效、安全识别周边船舶,面临航行风险,船舶驾驶员非常忐忑

3.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指南

一是存在安全隐患,2是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3证书超期一年以上

4. 船舶重大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

2018年1月6日20时许,巴拿马籍油船“SANCHI”轮与香港籍散货船“CF CRYSTAL”轮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油船“SANCHI”轮全船失火,船舶右倾;散货船“CF CRYSTAL”轮有破损,不危及船舶安全 。

2018年1月8日上午10时30分,中方搜救船只在事故现场打捞起一具遗体,身份还在确认之中。

到11日6时,油轮距事发位置向东南方向漂移了约188公里,距长江口外约445公里。如果失事油轮持续保持漂浮状态,未来三天将继续向东南偏南方向移动,并且随着海况逐渐转好,12日起移动速度将减慢。

1月13日7时,上海打捞局“深潜号”专业救助打捞船逐步向“桑吉”轮船尾靠近。8时37分,通过吊臂将佩戴空气呼吸器的4名救助人员吊送至“桑吉”轮船艉甲板,随即展开搜寻。8时40分,救助人员在“桑吉”轮救生艇甲板发现两具遇难船员遗体。随后,救助人员进入船舶驾驶台,未发现其他遇险船员。救助人员取下“桑吉”轮的黑匣子后,试图进入一层生活室,经随身携带设备检测,生活室内温度高达89摄氏度,救助人员无法进入。

1月14日12时左右,“桑吉”轮突然发生爆燃,船头疑似塌陷,船舶向右倾斜25゜左右,全船剧烈燃烧,火焰达到800至1000米左右,13时45分左右,“桑吉”轮全部被浓烟笼罩,看不清船形,随后被确认已经沉没。

5. 船舶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责任事故

1、船员责任事故:指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使用不当;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协作配合不当;疏于保养,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自修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非船员责任事故:

厂修质量不好:系指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安装不当,在规定的厂修项目保养期内发生的机损事故。

由于材料及燃润料质量差:系指所造成的机件设备材料和成分不合要求,所供应的燃润料规格品种不符合标准要求,所造成机损事故。

设计不当:系指新造成或新换的机件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所产生的错误,造成的机损事故。

-已发现隐患并上报技术部门,而因工作需要必须坚持工作,造成机损事故。

非责任事故

1、自然损坏造成事故:凡因自然磨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2、其它事故:系指不属于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6. 船舶重大事故案例

1999年11月24日发生于烟台附近海域的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大舜”号滚装船遇难事故,船上共有旅客船员302人,抢救生还22人,其余280人遇难或失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万元。

1999年11月24日13时20分,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大舜”号滚装船,经山东省烟台港航监督签证,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于15时2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接近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气象及海况恶劣、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产生位移、碰撞,引发火灾,导致舵机失灵、船舶失控,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云溪村海岸1.5海里海域处翻沉。

7. 大型船舶事故

该船有十几年船龄了,不是这些年的产物,不排除所有者装修、加固等导致的重心上移。关于本问题,答案可以是“科学的”。不过,船只失事的原因很可能是:一、天气原因。二、人为原因。

如果“足够级别的龙卷风”随后能被证实的话:

‘东方之星’在船舶航行区域和尺度上并不是属于大型船舶长度76.5米,型宽11米,而她的型深吃水只有3.1米。根据主甲板上方三层空间,从外观上推测,显然有点头重脚轻。但可以肯定该船满足船舶开航的稳性要求。也可以肯定船舶在遭遇龙卷风时失去了稳性。

  看得见和可以分析的稳性变化如下:

  1.稳性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会发生变化,如在舱底油舱油量因为主机运行而消耗减少,油舱会有自由液面,如果不加以保险系数控制或者风险防范,将导致稳性减少。

  2.船舶在遭遇风浪摇摆、客船人员无序行走时,也会对航行中的船舶稳性产生变化,这是动稳性变化。但其影响不至于翻船,但在遭遇外界不可预测的外力影响下,船舶也会失去稳性。譬如人员在一侧集中,加上反侧正好一个横浪抨击,船就会侧翻了。

  3. ‘东方之星’在遭遇强对流的龙卷风时,由于长江水域的局限性,她躲避不了龙卷风。龙卷风内在的真空的性质以及巨大的吸引力,导致水面产生“龙吸水”现象,水面运动紊乱了,会出现三角浪的现象,致船体向上抬升,吃水减少,而吃水变化致船舶支撑不了上层建筑的庞大体积,更加头重脚轻,稳性完全被破坏了,再有极高的风速直接作用在上层建筑上,船舶瞬间产生倾覆力矩,不可避免的灾难产生了。

关于“人为因素”

1. 关于天气,船上是配有天气预报图的,每隔几个小时都会定期的收到天气预报天图,中国用的最多的就是日本JHM播报天发出的 ,有海浪、海流、天气气压图分析。不管是不是突然的龙卷风,必定是由强大的低压气旋引起,这就够让公司、船长引起做够的重视。而并没有什么卵用,还是一如既往的在航行,这也是引起沉船因素之一

2. 出事前曾有掉头动作。面对恶劣天气,船舶最怕的就是掉头、主机停车。宁愿低着风浪走也不能掉头,说时候千吨的船龙卷风很难直接掀翻。我查了这船的构造,本次倾覆的“东方之星”的长度为76.5米,宽度为11米,吃水深度3.1米,高度约为12米,有4层客舱位于水位线以上,1层机舱位于水位线以下。这船的重心很高,而只有11米宽。当在掉头横向面对风浪时,他的受到的横向力矩就会大于它的极限倾覆力矩,换句话说就是之久侧翻进水。所以这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员操作失误(因为是21点的时候有可能是三幅或者船长,不过船长肯定是会有责任的)还有就是主机故障,轮机长没有管理好设备。

3.船长和轮机长已被长航公安局控制,出现这样的事故,他们面临受刑事责任的怀疑。不过从这里可以看出有一点,船长和轮机长活着出来了,为什么才救那么一点人,他们俩没事呢,大胆的推测有两点,当时船长和轮机长都在驾驶台,他们很清楚当时发生了什么都做好了准备。船长当时在驾驶台还很正常,轮机长凭什么晚上21点在驾驶台。说明了轮机长那时本应该在轮机的集控室而跑到驾驶台去了,轮机长已经失职,这还是还是人为的。

8.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哪几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三峡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三峡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三峡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八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 限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接近三峡枢纽的区域。车辆凭限制区通行证方可进入限制区。

人员可以徒步进出限制区。但是,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临时限制人员通行。

第十条 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三峡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十一条 核心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条 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禁止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安全保卫人员对非法进入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管制区是对拟通过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三峡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九条 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岗哨。

第二十条 对因机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确定的机构负责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制定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方案,并做好信息沟通和汇总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组成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统一管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三峡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并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落实治安联防制度,维护社会秩序,防范针对三峡枢纽的破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峡枢纽周边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加强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范围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制定游览项目实施方案,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设立或者调整的游览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游览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设游览项目。

根据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生产运行、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等需要,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控制进入游览区域的游客人数、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游览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三峡枢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拟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航运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设施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升放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进入管制区、通航区,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导致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9.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

隐患排查有定期,不定期,日查,周查,月查,年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10. 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船务公司需要安全员的,并且要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1,要认真检查和确认,准备出航船只是否安会完好。

2,检查驾驶人员有无上岗证,其它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喝酒现象。

3,检查停靠码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监督检查人员,车辆,货物,上下船和装卸是否有违规现象。

5,监督检查船只行驶,交错中是否有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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