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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备舱的注意事项(船舶进入密闭舱室的注意事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8 02:25    点击:318   编辑:admin

1. 船舶进入密闭舱室的注意事项

在封闭的房间里烤炭火取暖,是最危险的。因为空气流通不畅,极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千万要慎重。。最起码要接个烟筒到户外。。

2. 船舶开关舱注意事项

简易的彩钢房子怎么安电线电灯?怎么安装美观、结实!—— 不一定都是轻便槽钢梁。

那么可以贴着梁布放线管,在需要引出接线的地方设置过线盒; 在铁板夹着泡沫的板上怎么固定走线好?—— 可以采取同样的方法。如果是平面板,一般采用钢管暗敷,在需要的地方钻孔引出接线; 还有在房顶上怎么安灯?具体点—— 要看具体什么房子哦。民房当然是暗埋线管;简易的也用明装PVC线槽;工厂则通常为一吊杆安置或钢索挂装、镀锌线槽倒挂等等。关键是在美观、结实的同时必须注意安全第一、照度达标。祝你:安装顺利!

3. 进入船舶密闭空间作业应注意什么

一是部分通风口的防火挡板存在卡滞等严重缺陷,一旦货仓着火形成不了密闭空间,导致释放的二氧化碳外泄而影响灭火作业。

二是第3货舱与第4货舱之间测深仪电缆管在甲板开口处未作水密处理,如遇到大风浪侵袭易造成海水大量灌入货舱,导致货损甚至船舶沉没。

三是船上掌管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的三副不会启动使用救生艇,一旦遇到紧急险情不能第一时间逃生自救;主管驾驶设备、信号器材等的二副对电子海图报警设置不熟练,易导致海上搁浅、碰撞等事故发生。

四是机舱内油管上包着的防火棉形同虚设,一旦机器发生漏油喷溅,很可能喷到(裸露的高温)油管上,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五是消防员装备配戴不熟练,穿戴时间是规定时间的3倍,而且戴面罩前未检查氧气瓶压力,呼吸面罩配戴时未进行密封处理,一旦进入火场,有毒气体就会被吸入,造成救火人员窒息,危及生命。

4. 船上进入密闭舱室注意事项

  非常肯定的回答你,船上工作,尤其是轮机员,必须注意安全问题。  船舶长途航行时远离陆地,若有较严重的伤、病,尽管船舶可以紧急偏航、或者呼救直升机救援,可无论怎么快,也不及陆上快捷。  这里我只能大概说一下,轮机员工作中要注意的安全问题:  

1:防磕碰。机舱管路、阀的手轮布置较多,加之机舱较热,轮机员一般都不爱戴安全帽,肉  体与这些铁疙瘩亲密接触,肯定处于弱势。  

2:防坠落。为了维修方便,机舱花铁板一般都可以揭开,像个陷阱。走路的时候要注意与“陷阱”保持距离。高处作业时,拆东西难免会有扳手、螺丝钉等金属落下,不要站在这些场所的正下方、或者养成戴安全帽的习惯。  

3:防烫伤。现在大型船舶为了经济,大都采用劣质燃油。这些燃油使用前,需经加热、净化、增压等环节。而且燃油管大都伴有蒸汽伴热管。虽然这些有石棉包裹,但若船舶老化,维护人员不细心,或者这些管路包裹的外壳拆除时,这些管路就很有可能裸露着。所以要注意这些高温的管路,一旦接触,很多情况下就是一个水泡。  

4:防滑倒。这些情况一般发生在吊缸的曲拐箱中,或需吊装的油泵、油管工作中。铁板上布满油迹,再防滑的工作鞋都不起作用。  

5:防高压流体或气体。船上的主机启动一般是靠300公斤每平方厘米的气体,船上的辅助蒸汽一般也有7公斤每平方厘米,燃油管路,一般也增压直7~9公斤每平方厘米,还有像主机扫气放残柜等压力容器,若要拆卸此类相关的管路、设备等,必须之前把压力释放完。  

6:防火防爆、防中毒。船上的密闭空间,一般装各类油品、或者做压载之用。进入密闭空间前,一定要彻底通风、测氧测爆。  

7:防电击。船上照明用的是110V或者220V的低压电。动力设备一般都用440V的高压电,在没切断电源之前,不要轻易拆卸这些电力设备。有的设备有电容储电的,断电以后要充分放电。  总之,在实习期间,多学多问,不懂的不要乱操作。以后作为轮机员,也不要一个人去做带有危险性的工作。我这里简单说这些,工作前充分阅读说明书,工作中细心认真都是必须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船舶进入密闭舱室的注意事项包括

1、安全隔绝

设备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清洗后应进行空气置换,并随时监测氧气和其他危险气体的含量、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应考虑到盲端的置换,置换后的氧含量应达到18~21%、有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GB Z2-2002规定。

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定时监测

(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作气体采样分析,验证分析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要求。若不符合,必须按以上置换、清洗或通风作业程序直到符合作业安全要求为止。

(2) 采集的分析样品要有代表性,应保留在气体取样器内并至少保留4小时甚至直至作业结束。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其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GB Z2-2002规定。

(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同时取消作业证;作业现场经处理,并经取样分析其结果符合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后,须重新开具作业证,方可继续作业。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5、照明防护措施

(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4)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5) 有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7、监护

(1)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

(2)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3)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4)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7)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8)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9)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10) 发生有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抢救。

6. 船舶进入密闭舱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以前也接触大量的豆粕运输,但路程很近给你个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一,种子饼的特征:

  种籽饼是含油植物种子经过机械压榨或溶剂啐取提取油料后剩余的残渣。一般称油饼(OIL CAKE)它主要用于饲料或肥料。由于种子饼内含水和油,所以会自行缓慢分解发热并在遇潮或遇含有一定比例未经氧化的油料时会自燃。在长期储运过程中也容易发热自燃,“在国际危规”中列为4,2类。在远洋运输具有载量大,航线长,不易通风,外界气温变化大,很容易诱发自燃。

  二,种子饼的安全运输措施:

  1)计划调度员应当选择通风较好,具备有效的CO2灭火系统的适货船舶。

  2)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准确的货物含水,含油量。(含水要小于10% 含水, 油总合要小于20% )

  3)装货前,船舶要将货舱清洁干净,保证通风设备使用正常。

  4)检查舱内电气设备,不能跑电,漏电,接地。照明灯要有安全网。

  5)保证污水沟,井,清洁,通畅,应随时能排放。

  6)在装卸货过程中,货舱内及其附近严禁吸烟。

  三,种籽饼在装卸过程应注意事项:

  1)货物要保持干燥,不得在雨雪中装卸。

  2)如果货舱底是燃油舱,可垫木板和帆布用以隔热。

  3)机舱附近不要配货,如整船装运,应从远离机舱一端开装,并装成斜坡状。

  4)装货时要在货舱不同位置和不同深度安放温度计,以便测定货舱温度。

  四,在航行中应注意事项:

  1)每日测定各货舱的温度,并纪录在航海日志中。

  2)航行中应根据外界气温变化,进行通风,天气晴朗可以适时开舱凉晒,以散

  发舱内热气,避免产生大量汉水而造成货损。

  3)种籽饼发热现象多是局部的,若发现冒烟,可把焦化冒烟及温度过高的种籽 柄清除出来抛入海中。

  4)当温度达到40度时,要适时通风,条件允许要开舱通风。如果温度继续升高当温度达到55度时,应封闭货舱,停止通风,对机榨法生产的种籽饼,可以充入CO2,并严密监测货物温度。

  5)在释放CO2时,一定要按SOLAS的有关规定,

  6)在释放CO2之前,必须密封舱室,释放CO2时不能太快而使舱内压力过高

  破坏货舱水密。

  7)如果采取以上措施温度仍然上升,以致自燃起火,唯一的办法是注入海水灭火。但是采取此办法时应特别谨慎。

7. 船舶进入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是的,有效

我们贴膜的玻璃和加胶的玻璃特点就是贴膜的玻璃它是单面防护,膜贴在车里面,只要是从膜的这面砸几乎跟没贴的差不多的。

破窗器是一种安装在封闭舱室里的辅助逃生工具。它一般安装于汽车等封闭舱室内容易取到的地方。当汽车等封闭舱室出现火灾或落入水中等紧急情况下,可以方便取出并砸碎玻璃窗门以顺利逃生。

8. 船舶密闭舱室有哪些

允许人员进入密闭舱室的氧气浓度范围为19.5-23.5%。

我们国家的GB8958-2006《缺氧作业安全规程》,规定了作业场所最低氧气浓度值为19.5%,此处缺氧的定义和ISGOTT不相同,相对来说规定氧气含量低于19.5%时才称为缺氧,更符合人体医学及国内外标准。

9. 船舶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知识测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0. 船舶上进入封闭舱室的安全防范和注意事项

一. 集装箱(container) 1.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2.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3.集装箱运输的关系方:主要有:无船承运人,集装箱实际承运人,集装箱租赁公司,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等. (1)无船经营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他们专门经营集装货运的揽货,装拆箱,内陆运输及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可以具备实际运输工具,也可不具备.对真正货主来讲,他是承运人,而对实际承运人来说,他有是托运人,通常无船承运人应受所在国法律制约,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2)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掌握运输工具并参与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通常拥有大量集装箱,以利于集装箱的周转,调拨,管理以及集装箱与车船机的衔接. (3)集装箱租赁公司(CONTAINER LEASING COMPANY):专门经营集装箱出租业务的新行业. (4)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CY):指办理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装卸,转运,保管,交接的场所. (5)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是处理拼箱货的场所,它办理拼箱货的交接,配载积载后,将箱子送往CY,并接受CY交来的进口货箱,进行拆箱,理货,保管,最后拨给各收货人.同时也可按承运人的委托进行铅封和签发场站收据等业务.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荻┎涨宓ァ⒆跋涞?岸殉』?丶苹?嘀啤2⒃诖?暗指壅鞯么?酵?夂螅?葱凶按?H缦抵型究扛郏??弦炎坝屑?跋洌?陀??泄刈柿系绺娲?吓湓兀?然氐绾缶菀员嘀啤E湓赝际怯杉?跋浯?髋琶苛泻头植愕暮岫隙?钩伞=?信湓厥保?匦氪锏饺缦乱?螅?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但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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