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噪音处理方案噪音投诉可以根据不同的噪音类型,选择不同的部门进行投诉,这样直接找负责部门进行投诉是最有效的。 1、市民遇噪音扰民,可以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那么可以直接找城管进行解决。虽然说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但是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理,取缔这种行为,自然也就解决了噪音源头,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3、如果是因为船舶鸣号带来的噪音扰民问题,那么可以向港航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港航监督机构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投诉。 2. 船舶噪音处理方案范本首先得看是什么噪音按国家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1条、4.1条的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在2类生活功能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昼间60 dB(A)、夜间50 dB(A)的排放限值。对噪声的监管环保、公安“各管一摊”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环保与公安两个部门负责。 环保局: 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 遇噪音可拨12369 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 “比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 公安局: 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类、装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拨110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等扰民行为。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比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的行为。其他: 城管局: 可取缔占道,从源头消除噪音 “比如说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这到底是由谁来处理呢?按照规定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理,取缔这种行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头。” 港航监督机构: 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望采纳。 3. 船舶噪音处理方案怎么写《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噪音的规定,扰民的具体时间段是晚上二十二点到早上六点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点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二、扰民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三、噪音污染的治安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制造的声音超过法定数值的就属于噪音污染,比如在高级别墅区,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的声音,如果超过40分贝就属于噪音污染。 4. 船舶噪音处理方案设计首先,长江豪华游轮的振动噪声控制质量具有一定水平但不高,控制质量参差不齐,个体间差异较大。建议进一步采取减振降噪措施,提升长江豪华游轮振动噪声控制的整体水平。其次,在传统减振降噪技术应用成熟,提升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新型阻尼材料的研发、先进技术的应用、新推进理念和方案的引入将是未来船舶减振降噪技术的发展方向。第三,《内河绿色船舶规范》提出了船舶舒适性等级划分的理念,通过船舶附加标志的形式体现船舶振动噪声的控制水平,为未来船舶减振降噪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技术标准,值得业界关注。部分长江豪华游轮已基本满足“船舶舒适性”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建议可考虑申请。第四,船舶振动噪声的规范和标准体系有待改进和完善。建议加快国际标准的接受、转化和实施进程,促进船舶减振降噪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实现从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的转变。 5. 船舶机舱噪音舰船上的柴油机、汽轮机、锅炉、齿轮、鼓风机、泵、通风机、压缩机和螺旋桨等,各种运转着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系统内流动着的流体工质,因振动、撞击和气流扰动等成为船舶噪声源,其中主机、辅机和螺旋桨是三个主要噪声源。 船舶噪声按发生场所分为动力装置噪声、结构激振噪声、辅助机械噪声、螺旋桨噪声和船体振动噪声等。 船舶噪声有噪声源多声、功率大、频谱宽和低中频为主等特点,船体振动的噪声是由主辅机及螺旋桨的扰动和各种机械及波浪的冲击引起的振动而产生。 6. 船舶噪声控制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 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六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生产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产品的企业,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 噪声监测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十三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各类噪声 施工噪声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7. 船舶振动与噪声很好的。 该专业培养具有扎实的数理及力学基础,掌握计算机科学的基本理论、应用技术,以及大型工程设计相关软件系统的应用开发技术,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可从事船舶与海洋等各类企业、科研院所及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创新性、复合型人才。 主要课程:计算机高级语言及程序设计、计算机在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结构振动与噪声、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原理、微机原理及应用、数据库技术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海洋工程学、船舶动力学、船舶静力学、水运系统工程、运输经济学等。 毕业去向:可在船舶与海洋工程研究设计单位、船厂、船舶检验与保险机构、航运与港口部门、海运及海事部门、高等院校及海军等有关单位从事研究、管理、教学等工作。 8. 船舶噪声测量与分析汽车噪音主要是指机动车辆在市内交通干线上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对人的健康影响很大,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交通噪声,随着城市机动车辆数目增长,交通干线迅速发展,交通噪声日益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 交通与生活噪声声源单一,识别起来较为容易,治理方式相对简单。 汽车噪音有机动车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进气声、排气声、喇叭声、制动声以及轮胎与路面之间形成的噪声。机动车在低速运行时,以发动机壳体的振动噪声为主;在高速运行时,轮胎噪声就上升为主要噪声。测量结果表明,车速加倍,交通噪声平均增加7~9分贝。 目前,国内车内噪声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只有GB7258-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90 dB(A)(车辆静止,空档,发动机额定转速下测试),以及客车车内匀速噪声声级(50 km/h)≤79 dB(A)。其他还有一些部颁推荐性标准对客车车内噪声有要求,如城建部城市客车等级评定标准CJ/T162-2002《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中规定,按客车大小和等级的不同,城市客车车内匀速(50 km/h)噪声≤68-82 dB(A);如交通部客车等级评定标准JT/T 325-2006中,按客车大小和等级的不同,规定客车车内匀速(50 km/h)≤66-79dB(A)。 9. 船舶减振降噪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704所(上海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研究所)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成立与1956年11月。 所部位于衡山路10号。 主要从事船舶特辅机电设备与系统的应用研究、设计开发和总成。 现以形成特种装置、船舶综合供电系统、船舶特辅机电设备、特种测试及环境条件与可靠性实验研究五大船舶专业板块,涉及到特种机械、甲板机械、输送机械、特种推进、减摇装置、舱室机械、电机与电站、环保设备、海水淡化、特种阀门、热工空调、液压、减震降噪等30多个专业门类。 随着海陆结合,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本所大力开拓陆用产品市场,已逐步开发了纺织机械、工业生产流水线、特种非标生产设备、液压工程系统集成、制冷空调工程、环保工程等成套系统设备,广泛应用于纺织、家电、水电、冶金、造纸等行业。 建所50多年来,先后为150多型船舶、海洋工程以及厂矿企业提供了上万套配套设备产品,有数百项科研成果获奖。 近年来,曾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防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等多项重大奖项。 待遇据说很好,挺有前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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