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什么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2. 船舶形式包括规模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港口分为以下类型:①按港口规模分为特大型港口(年吞吐量>3000万吨)、大型港口(年吞吐量1000~3000万吨)、中型港口(年吞吐量100~1000万吨)及小型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 位置分类 ②按港口所在地理位置分为海港、河港、湖港及水库港等。海港是滨海港口的通称,包括筑在海岸边的海岸港和筑在江河入海处的河口港等,前者如中国的大连港、青岛港,后者如中国的上海港、英国的伦敦港、联邦德国的汉堡港等。 根据港湾形态特征又分为内湾型海港(港口位于伸向陆地的海湾)、外湾型海港(位于面向开敞的海域或海湾)、狭湾型海港(位于伸向陆地的狭长型海湾)、天然岛港(位于天然岛屿上)、人工岛港(位于人工岛屿上)和平直型海港(位于开敞的平直海岸,因掩护条件差,多为挖入式港池)等。河港是位于江河沿岸的港口,是内河运输船舶停泊、编队、补给燃料的基地,也是江河沿岸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地。湖港和水库港分别指位于湖岸和水库边的港口; 用途分类 ③按用途分为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和避风港。商港是供商船往来停靠、办理客货运输业务的港口,具有停靠船舶、上下客货、供应燃料和其它补给以及修理船舶所需的各种设备和条件,是水陆运输的枢纽和货物的集散地,其规模大小通常以吞吐量大小来表示。按其功能结构又分为综合性港口和专业性港口(如油港)。军港是专供海军舰艇使用的港口。渔港供渔船停泊、卸下渔获物和进行补给修理。工业港是工矿企业专用港口。避风港是供船舶躲避风浪,亦可由此取得补给、进行小修等。 3.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1、海商法中提到: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船舶碰撞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 第165条、170条)。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中国《海商法》第8章也是如此,但它们对船舶碰撞的定义却不尽相同,有所谓传统概念与新概念之分。 2、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a、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b、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c、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d、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4. 不是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是由船体(也称船壳)、船上机器设备、甲板、桅樯和船舱等两个以上个体所组成的统一物,各部分单独存在时都不能使船舶发挥其效能,即每一个体都不能脱离船舶这个整体而在法律上独立存在。强调船舶合成物的属性主要是从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角度出发的,但船舶在法律上的这种不可分性并非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为船舶保险时,因船舶的各部分有相对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可仅就船体投保、就船体或属具分别投保。 5. 船舶是指海船船艏向和航向的不同之处是,船艏向是指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方向,是用船舶航行时其纵轴方向线与基准线方向线在平面投影中的夹角来表示,该角度的大小是按基准线顺时针方向旋转来计算的,航向指的不只是船舶还有飞机的航行方向,航向也是用航向线与基准线平面投影的夹角来表示,按基准线顺时针方向旋转来确定角度的大小的。 6. 船舶的法律定义1.对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的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2.作为公民,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该怎么做?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3.对于船舶在禁止水域航行的相关处罚有哪些?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4.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相关保护。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5.对在严防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相关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在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7.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利用、占用河湖岸线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9.政府对长江流域渔民的相关补偿。 对于渔民群体而言,渔民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所受到的主要影响便是退捕,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与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补偿。这个补偿协议(退捕协议),各地具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渔民若对协议内容不满,且在暂时无法与相应部门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障自己权益。 10.公民个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数量巨大的;非法捕捞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多次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行为。 本文简要地讲解了《长江保护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希望大家更加清晰“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我们可以做什么”,共同加入长江保护工作! 7. 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什么船中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据此,我国《海商法》所适用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可航性,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水面或水中,具有自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 2、总吨位在20吨以上的船舶;总吨位是指船上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的丈量总和。 3、该船舶为商业或民用目的,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 8. 船舶的法律适用船舶相关的法律文书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扣船申请书、海事强制令和扣船令等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10. 船舶属具是属于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的定义范围区别是否是船舶属具其实很简单,就看该东西是不是船上所必须的,如果是必须的,就是船舶属具(如锚,锁链等等)。 若不是船上所必需的,就不是(如渔网等)。希望能帮到你!11. 船舶属具属于船舶吗答: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区,虽然有独立自主的权限,也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香港籍船舶不属于外籍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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