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船舶配套业生产设备落后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 广西船舶制造广西中帆船务有限公司是做船舶制造,销售船舶系列配件等。 3. 广西船舶配套业生产设备落后原因分析7月3日,广东一船舶在广西海域沉没。当日15时许,广东江门籍“新宝泰1”轮向广西北海海上搜救中心求助,称轮船涠洲岛东北面海域即将沉没。该轮装载矿石3250吨,事发时正从防城港开往张家港途中。接报后,北海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泛北1”、“夏港拖20”等轮前往救助,同时协调中海油湛江公司派出清污力量、协调涠洲海事处派员到现场处置。经组织救助和船员自救,至15点38分,遇险的5名船员已全部乘坐救生艇登上涠洲岛,无人员伤亡。 4. 就广西整体而言广西船舶配套业生产设备落后不是。 造船工艺上最先使用铁钉代替木钉和竹钉连接,并采用油灰捻缝技术,这就极大地提高了船舶的结枃强度。因此有可能建造比当时外国战船大得多的木帆船。从长沙出土的西汉木船模上,可以看到在舷板或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位置上,有模拟的钉孔,为我们提供了实证。那就是从战国时用铁箍连接船板工艺已发展到汉代用铁钉连接工艺。 《太平御览》上记载的,汉武帝在长安所造的能载千人的豫章大船;《后汉书公孙述传》记载的“又造十层赤楼帛兰船”;以及活跃在“海上丝瓷之路”上的航海巨舶,在当时世界上堪称一雄了。而当时西方造船技术仍然使用皮条和绳素捆扎的落后连接工艺。 5. 就广西整体而言,广西船舶广西桂江造船厂位于广西梧州市,隶属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以又叫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6. 广西船舶建造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造船厂是一家以生产型为主的企业,公司办公地址位于白沙路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造船厂秉承“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已经成为一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内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影响力、发展迅速的企业之一。 7. 广西实际装船率不足广西防城港港口目前可以提供20万吨级的货轮入港停泊。 8. 广西主要船公司资源1、西江造船厂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的造船子公司,原名国营西江造船厂,海军434厂。公司地处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公司始建于1965年,占地37万平方米。 全公司有以造船为主的造船工程部(铝合金船)、钢结构工程部(钢船)、机电工程部、机械部四个专业工程部,以及非船舶产品的西江环保设备工程公司,并配套有焊接实验室、理化室、计量室等部门。 2、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2006年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属下的一家中型军工造船企业。公司的前身是江南造船厂于1965年在华南地区设立的一个抗美援越造船工地,1969年正式建厂。 3、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简称华南船机。创立于1968年,位于广西东部山清水秀的梧州市。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是我国的最大三大船用甲板机械制造厂家(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南京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武汉船机公司)之一,是我国华南地区最大的海洋工程设备和船用甲板机械研究开发和生产企业。 4、广西金达造船有限公司 于2007年02月12日在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周石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场地出租服务,船舶拆解、船舶制造、船舶出口等。 5、广西龙门造船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设备、船坞、船舶租赁;船舶及船用设备、化工建材(除危险化学品)、电器设备贸易;船舶技术开发设计和咨询服务;船舶修造(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9. 广西造船业现状广东周边国家:缅甸、老挝、越南相连;东部和东南部同韩国、日本、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隔海. 最靠近的是越南,广东西南靠近北部湾,越南东北部面朝北部湾,中间只隔着广西的沿海地区,应该是防城港钦州北海这些地方,放在过去这些也属于广东,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广西. 10. 广西造船业衡阳是一座与工业血脉相连、荣辱与共的城市。 从世界铅都“水口山”,到中国第一颗原子弹;从百里窑场,到民国“小上海”;从服务地方经济到参与国家超级工程中国工业的每一个重要时刻,衡阳都未缺席。 这些宝贵的记忆,如今都留存在衡阳工业博物馆的展厅里:一件件工业实物,作为历史的见证,重焕生机;过去的历史场景,再次鲜活演绎。在博物馆精心营造的“时间长廊”中,衡阳工业文明的历史画卷徐徐展开。 探索衡阳工业文明的起源 走进静谧的展厅,置身于一件件实物展陈、一幅幅历史画面构成的“时间长廊”中,仿佛在经历一场跨越时空的旅行。 不知走过了多么漫长的蛮荒时代,人类文明的星光终于在衡州大地燎原。2700多年前,土著越人制造了一尊精美的青铜牛觥,就此宣告他们跨入“青铜时代”,驶入文明进步的快车道。 春秋时代,越人青铜冶炼技术取得大幅提升,其另一代表作是春秋动物纹提梁卣。此卣高50厘米、最大腹径38厘米,铸造精良,被确认为湖南珍贵的几件国家一级文物之一。 近年,考古专家在常宁水口山发现一处规模庞大的商周遗址,发现了青铜冶炼、陶瓷烧制的遗迹。由此说明,以青铜冶炼技术的发展为标志,衡阳工业文明的源头最远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 辉煌的“古代工业史”跃然眼前 西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酃县始建。这是衡阳历史上的重大标志性事件,是2000多年建城史的起点。 “蔡侯纸”的发明,也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大事件。造纸术是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东汉时期的衡阳人蔡伦对其进行技术改造,并大规模推广生产“蔡侯纸”,大大促进了中国造纸业的腾飞。也是从这时起,衡阳造纸业迅速发展起来。 在汉、晋两代,衡阳的酿酒业闻名海内。最鼎盛时期,青草桥一带还有“青草桥头酒百家”之称。 金属冶炼业不断进步,一尊东汉时期制造的青铜立马,代表着当时衡阳高超的金属冶炼技术。衡阳铸币业在宋代迎来大发展,衡州熙宁监是北宋十大钱监之一,其铸造的铜钱在湖南广大地区流通。 从汉代到唐、宋、元,以陶瓷产业为代表的手工业十分繁荣。湘江两岸,窑火昼夜不熄,诞生了衡山窑、衡州窑、磨形窑等著名的民间窑口,为百姓生活起居提供丰富多彩的实用器具。 走进古代厅,通过生产场景再现,并结合现代声光电技术,演绎出纸祖千秋、酃湖贡酒、衡州铸币、百里窑场的精彩画面,一部辉煌的“古代工业史”便跃然眼前。 再现“小上海”的繁华盛景 场景转换到近代,衡阳古老的造船业随着湘军崛起,迎来了最后的辉煌。传统手工业走向没落,近代工业的大幕随之拉起。 洋务运动后期,在陈宝箴的主持下,湖南大力发展工矿企业。从1896年开始,仅仅十年时间,水口山建设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有色金属矿区,财政收入占到了全省八分之一。如今,博物馆里来自百年“世界铅都”老设备,仍在静静诉说这位工业“老大哥”的历史风采。 近代展厅内,民国时期的衡阳水陆空交通图,十分醒目。从图中可以看到,衡阳有铁路、公路、水路、航空,是一个四通八达的交通枢纽。早在1929年,衡阳机场成为南方最大的机场。到1949年10月,衡阳铁路局成立,管辖湖南、湖北、广东、广西、贵州、江西、海南七省(自治区)铁路。 一群飞虎队员围绕着P-40战斗机忙碌的场景,还原了抗战时期那个难忘的历史场面。那时,衡阳机场是空军重要的枢纽站,最多的时候驻扎了2000名美国空军人员和200名美国宪兵。衡阳配套建设了飞机修理厂,工业门类从此多了航空工业这一项。 抗战爆发后,许多大城市的工业企业内迁到衡阳。“小上海”巨型油画和街市人物塑像群,显示正是近代衡阳工业最鼎盛时期的画面。到1943年3月,衡阳规模工业企业215家,工业规模与产值是仅次于重庆的全国第二大工业城市。 “老工业基地”砥砺奋进 衡阳近代工业经历过短暂的辉煌,在战火中毁于一旦。新中国成立初期,衡阳百废待兴,明确提出了“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衡阳现代工业初创,在“五年计划”国家工业战略推动下,数年时间建成以钢铁冶炼、机电制造和基本化学工业为中心的基础工业基地;八十年代,衡阳大力发展机械化工、冶金、核工业等支柱产业,同时相应发展轻工、电子、医药、纺织、能源、建材等具有一定优势的产品,衡阳的工业产值连续数年占到整个湖南省的三分之一左右。 作为全国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之一,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神舟飞天登月、南海开采可燃冰、三峡工程、“一带一路”,衡阳工业产品一直未曾缺位,衡阳工业为强国富民作出了重大贡献。 徜徉在现代工业展厅内,衡阳制造的钢管、工程机械、拖拉机、自行车、收音机、电话机、陶瓷器老工业的历史印记深深嵌在脑海里,昔日的辉煌仍历历在目。 继往开来,砥砺前行。衡阳工业昂首迈进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大力推进振兴实体经济“3311”工程计划和工业原地倍增计划,全力争当承接产业转移的“领头雁”,正朝着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全国最美地级市的目标,奋力书写新的历史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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