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中国什么船籍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 建设中国什么船籍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船舶登记出口货物船集港。 集港就是对货物集中到码头堆放行为的称呼。船集港:出口的货物本来由各个厂家运到港口的车队或者是堆场,船开的前一天或者两天,每个船名项下的集装箱要分别运到船所对应的码头,等待装船。这些货物集中到码头堆放的行为,称为集港。 3. 中国船级社zc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名字叫中国船级社,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团体。 建于1986年,办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入级检验业务和有关的公证检验业务,接受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授权代行法定检验,办理主要船用产品的签证检验,制定船舶规范和规章,进行有关船舶安全技术、入级标准的研究和试验以及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船级社的宗旨是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合理和安全的入级标准,并通过其检验工作和技术咨询,为航运、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和保障海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海上环境污染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国船级社总部设在北京,代表符号为“ZC”,是国际船级社协会(1ACS)会员,在国内主要港口及国外重要港口设置分支机构,派驻验船师,在所辖地区开展船级社各项业务。中国船级社颁布有《船舶入级及检验规范》等一系列验船规章,是船级社执行检验及入级业务的依据。 4. 建设 船籍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简化检验流程,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创新设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程序。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加快推进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 5. 中国船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造出独木舟的国家之一,并利用独木舟和桨渡海。独木舟就是把原木凿空,人坐在上面的最简单的船,是由筏演变而来的。虽然这种进化过程极其缓慢,但在船舶技术发展史上,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独木舟需要较先进的生产工具,依据一定的工艺过程来制造,制造技术比筏要难的多、其本身的技术也比筏先进得多,它已经具备了船的雏形。 在中国,商代已造出有舱的木板船,汉代的造船技术更为进步,船上除桨外,还有锚、舵。 唐代,李皋发明了利用车轮代替橹、桨划行的车船、桨划行的车船。 宋代,船普遍使用罗盘针(指南针),并有了避免触礁沉没的隔水舱。同时,还出现了10桅10帆的大型船舶。15世纪,中国的帆船已成为世界上最大、最牢固、适航性最优越的船舶。中国古代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18世纪,欧洲出现了蒸汽船。19世纪初,欧洲又出现了铁船。19世纪中叶,船开始向大型化、现代化发展。 6. 中国籍船舶海船船员适用证书。 海员适任证书,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编号方法: 1、第1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J表示甲类适任证书;Y表示乙类适任证书;B表示丙类适任证书;D表示丁类适任证书。 2、第2、3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 3、第4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 4、第5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 5、第6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 6、第7至第10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8、第11位至第15位:以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某一发证机关报当年所签发适任证书的总序号。 扩展资料 具体分类: 1、甲类适任证书: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无限航区主推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乙类适任证书: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近洋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丙类适任证书: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丁类适任证书: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7. 中国船舶造什么船首先,说一下,中国船舶集团的前世今生,中国船舶集团来源于两个央企整合,原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所谓北船,侧重于军船),中国船舶(所谓南船,侧重于民船),而南北两船,由源自于1999年国家层面对于军工企业的改革,将当时带有国家行业管理功能的中国船舶总公司一分为二,分为南北的军民船。而中船总的前身,则是国务院与军委共同管理的部委,国家第六机械工业部。 六七十年代,国家机械工业部面向行业,其中二至七机部为军事工业行业,由国务院与军委共同管理: 一机部:民用机械; 二机部:核工业; 三机部:航空工业; 四机部:电子工业 五机部:兵器工业; 六机部:造船工业; 七机部:航天工业; 八机部:农业机械后来并入一机部,八机部后成为面向导弹行业,七十年代并入七机部。 其次,中国船舶是从北京迁移至上海是有基础条件的。原中国船舶集团,就是以上海为重心,比较知名的江南造船厂,沪东造船,并且从造船行业属性上,就是应该面向大海,拥抱大海。从这个视角看,我比较了解的航空工业集团,是不是应该从北京迁移到陕西西安阎良的航空城?另外也看到有媒体采访相关人士,中国电子集团也有计划从北京迁移到深圳。 第三,国家层面不断在说的国有企业改革,央企,从北京迁移出来,面向国内国际市场,面向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挑战,面向未来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变化,都是值得称道的。几年前的央企,总部的综合管理行政类部门,还称为“办公厅”,现在查看大部分都改为了“综合管理部”“集团办公室”等名称,说明央企已经从以前的政府思维的管公司,转变为企业视角的办公司 8. 建设哪里的船籍港在边防部门办理。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9. 船舶建造属于建设工程吗船舶工程技术专业是属于工程类专业,完全可以报考建造师证书。2014年可以报考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2018年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近,建议报考机电工程专业。当然你其他专业比这个专业更有把握考过关,就报你最熟悉的那个专业,以能考过为标准。 10. 建设中国 船籍港船舶检验证书是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简称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船舶稳性、抗沉性、吨位、舾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或船舶规范的要求。 (国产游艇— 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 1.技术图纸的送审并取得船检部门审批盖章(仅限首制艇); 2.开工申请,一般需填写开工申请表格,可在船检部门申领,取得同意的同时,与验船师协调过程检验,即在哪些时候需要进厂检验; 3. 开工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按质量证书的或船检部门的检验表格,各阶段进行检验填表,船检需要进厂检验的阶段需与验船师联系,配合进厂检验; 4.在生产过程的同时,收集好各需船检申请的设备的资料,如,救生设备,灭火设备,及原材料的证书等,以备用; 5.整理完成检验表格及各种设备证书; 6.倾斜试验(一般仅限首制艇),并整理完工稳性报告(如有需要); 7.航行试验,并将结果填入证书,拍船舶在水中的照片,将整理好的资料一并交与船检; 京穗船舶提示:船东需要确定船籍港所在地,并与所以地船检联系,申请船名,备用。 (进口游艇— 一般由代理商协助办理) 1、由船舶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盖有申请单位的章);若由游艇管理公司提交申请,则该管理公司应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说明资料。 2、提交申请资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游艇的有效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资料; (3)艇主操作手册; (4)艇体标识代码资料和照片; (5) 游艇建造厂的建造相关文件; (6) 游艇主要机器设备的有效船用产品证书; (7) 游艇的买卖合同; (8)进口游艇的海关关税证明。 3、确认上述资料提交完整后,进行实船勘验; 4、经勘验合格,请示上级单位批示后,进行初次检验; 5、按流程完成检验后,核发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含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登记是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of Ship)指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证书。船舶所有人无论是原始或转来取得船舶所有权,都必须在其选择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向船舶签发国籍证书。 所有权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适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等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7.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适用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船舶技术资料(新建船舶指船舶建造检验证书或者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或者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有船舶指原船舶检验证书,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指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11.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13.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籍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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