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清轮船公司
1.外滩1号 麦克倍恩大楼
麦克倍恩大楼→亚细亚大楼→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
建成于1913年。1966年前,英国壳牌公司和荷兰皇家石油公司的子公司亚细亚火油公司长期租用这幢大楼的底层。1996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入驻至今。
2.外滩2号 上海总会大楼
上海总会大楼→日军海军武官府→国际海员俱乐部→东风饭店
该楼建于1864年,是外滩著名的建筑。上海总会曾是英国在沪侨民的俱乐部,重要的社交场所。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总会被关闭。敌伪时期曾为日均海军武官府。解放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接管了这幢大楼,改建为国际海员俱乐部,大门上加装了挑出的大雨蓬。1971年改为东风饭店。
3.外滩3号 友宁大楼
友宁大楼→有利大楼→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外滩3号
建成于1916年,随即被华商保安、保家等保险公司联合租赁。租赁者于1922年出资重建。1953年,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租用该楼。2004年改建为高档购物消费场所“外滩3号”。这是英资公和洋行在上海设计的第一个作品,也是上海第一幢钢框架结构大楼。
4.外滩5号 日清大楼
日清大楼→招商局办公大楼→上海轮船公司→商务楼&高级餐厅
建成于1925年,由日资航运企业日清汽船株式会社和一个犹太商人合资建造。1990年代,海运局迁往东大名路新楼,2006年被改造成高级餐厅。
5.外滩6号 中国通商银行大楼
拍卖行→中国通商银行大楼→长江轮船公司
建成于1897年,原来是一家拍卖行,3层殖民地式建筑。因旁边的小路是元芳弄,所以该大楼也曾被称为元芳大楼。
外滩7号 大北电报公司大楼
旗昌洋行→电报大楼→新通商银行大楼→泰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建成于1908年,原是旗昌洋行的产业。该楼的设计者为英资通和洋行,是一幢典型的文艺复兴式风格的大楼,横、竖三段式手法处理十分明显。
7.外滩9号 招商局大楼
旗昌洋行大楼→招商局大楼→名牌店
19世纪远东最著名的美国资本企业旗昌洋行于1846年将总部迁至此地。1877年,旗昌轮船公司,连同在外滩9号的办公室大楼卖给1873年成立的受李鸿章保护的中国官商合办企业轮船招商局。现已成为夏姿上海旗舰店。
8.外滩12号 汇丰银行大楼
汇丰银行大楼→市府大楼→上海市档案馆
大楼由著名的英资建筑设计机构公和洋行设计。是远东最大的银行建筑,仅次于英国的苏格兰银行大楼的世界上第二大银行建筑,被认为是中国近代西方古典主义建筑的最高杰作,至今依然被公认为是外滩建筑群中最漂亮的建筑。
9.外滩13号 海关大楼
海关大楼→上海海关
1857年,外国人在此地建成一座中国衙门式的关署。由公和洋行设计,建筑风格总体上属于古典主义,大楼高8层,上面有高大的钟楼,10层楼高,是仿美国国会大厦的大钟制造的,是亚洲第一大钟,也是世界著名大钟之一。
10.外滩14号 上海市总工会
宝顺洋行→德华银行→交通银行大楼→上海市总工会
最初是英资企业宝顺洋行的产业,19世纪下半叶被徳华洋行买下,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大楼被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接管。1951年,交通银行总行迁回北京,外滩14号则由上海市总工会进驻,大楼由囟牙利鸿达洋行设计,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1947年,这里被建为装钸艺术运动主义风格的6层大厦,也是外滩建筑群中最后建成的一座。
11.外滩15号 华俄道胜银行大楼
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国民党中央银行→上海航天局→上海外汇交易中心
大楼的设计者为德资的倍高洋行,建筑属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复古风格。
12.外滩16号 台湾银行大楼
台湾银行大楼→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台湾银行原为日商银行,是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之后,日本在台北开设的,1911年又在上海设立分行。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将台湾银行划归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所有。
13.外滩17号 友邦大厦
字林大楼(桂林大楼)→友邦大厦
原为《字林西报》大楼,是上海第一幢高层建筑。大楼室内白色大理石地坪,黑色大理石墙面,金色马赛克穹庐顶,十分气派。
14.外滩18号 麦加利银行大楼
麦加利银行大楼→春江大楼→名牌店
建于1923年,是一栋有着84年历史的市级经典保护建筑,位于外滩南京东路口,原名麦加利银行的外滩十八号楼,曾是英国渣打银行驻中国的总部。
15.外滩19、20号 和平饭店
中央饭店→汇中饭店→和平饭店
现为和平饭店,分为南楼和北楼,南楼原为汇中饭店大楼,北楼原为华懋(mào)饭店大楼。
16.外滩23号 中国银行大楼
中国银行大楼→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建成于1937年,外滩众多建筑中唯一一幢由中国人自己设计和建造的大楼,是上海最成功的摩天大楼之一。
17.外滩24号 横滨正金银行大楼
横滨正金银行大楼→中央银行大楼→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是1924年横滨正金银行在中国上海所建的分行大楼,由英资公和洋行设计建成,属于日本近代西洋风格建筑。
18.外滩26号 扬子大楼
扬子大楼→农业银行上海分行
建成于1920年,因“扬子水火保险公司”得名,现使用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
19.外滩27号 怡和洋行大楼
怡和洋行大楼→上海市外贸局
大楼的设计者为英资思九生洋行,呈复古主义派的建筑风格,建筑平面呈凹字形,西面凹进,朝东立面呈三段样式。
20.外滩28号 格林邮船大楼
格林邮船大楼→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外观设计为新文艺复兴式,顶层建有塔楼。
21.外滩29号 东方汇理银行大楼
东方汇理银行大楼→东方大楼→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大楼的设计者为通和洋行,大楼的建筑风格为法国典型的古典主义,雕刻精美。
22.外滩33号 半岛大酒店
英国驻沪总领事馆→上海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用房→半岛大酒店
建成于1873年,是上海外滩建筑群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一座19世纪建筑物。起初的领馆建成于1849年,在1870年的一场大火中烧毁,到1873年新大楼重建完工。
2. 日新船公司
还不错。亚细亚海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丽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无船承运业务;保险代理(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普通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物流信息咨询;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等。
3. 日本轮船公司
仙娜号是海航集团购买的,船龄比较大,有30年左右了,2012年海航集团对其彻底进行了翻新和装修。
仙娜号吨位略小,4.7万吨,设施也比较乏善可陈,邮轮最基本的剧场、赌场、健身房、棋牌室、酒吧、餐厅齐备。
但是仙娜号有两个比较强的竞争力,一是性价比极高,二是航线的目的地有别于其他国内出发的邮轮,只去日本,所涉及港口也不仅限于福冈、长崎这两个邮轮最常去的港口。
仙娜号常年在天津、上海发船
4. 日清轮船公司中方股东名单
外滩1~33号的故事
外滩,自19世纪四十年代上海被辟为商埠后,就成为西方列强在上海的政治、金融、商务和文化中心,外国的银行、商行、总会云集于此。联合哥特式的尖顶、古希腊式的穹窿、巴洛克式的廊柱、西班牙式的阳台,众多经典交汇成上海乃至世界独特的风景。
外滩1号 麦克倍恩大楼
1#麦克倍恩大楼→亚细亚大楼→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
建成于1913年。1966年前,英国壳牌公司和荷兰皇家石油公司的子公司亚细亚火油公司长期租用这幢大楼的底层。1996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入驻至今。
大楼为一幢7层的巴洛克式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折衷主义风格大楼,设计者为英资马海洋行。建筑风格整体上属于新古典主义式样,立面构图规整,正面有爱奥尼柱式的4根石柱,但在入口处设计了巴洛克风格的装饰。
外滩2号 上海总会大楼
2#上海总会大楼→日军海军武官府→国际海员俱乐部→东风饭店
上海总会(Shanghai Club)曾是英国在沪侨民的俱乐部,重要的社交场所。平洋战争爆发后,总会被关闭。敌伪时期曾为日军海军武官府。解放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接管了这幢大楼,改建为国际海员俱乐部,大门上加装了挑出的大雨蓬。1971年改为东风饭店。
该楼建成于1864年,是外滩著名的建筑,建筑设计师为H.Tarrant,建筑立面为三段式处理,2-3层中部有6根爱奥尼柱式的石柱,顶端各设置了巴洛克式的风亭,细部雕刻细腻优美。室内装潢由马海洋行的日本建筑师设下田菊太郎设计,装饰华丽,以长达34米的黑白大理石酒吧柜台著称。
外滩3号 友宁大楼
3#友宁大楼→有利大楼→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外滩3号
建成于1916年,随即被华商保安、保家等保险公司联合租赁。租赁者于1922年出资重建。1953年,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租用该楼。1997年,新加坡佳通私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外滩房屋置换买下此楼产权。2004年改建为高档购物消费场所“外滩3号”。如今,1楼有阿玛尼中国首家旗舰店,2、3楼是依云水疗(Evian Spa,全球除法国外的第二家店),6楼有澳洲名厨David Laris所开前卫餐馆陆唯轩(Laris)。
这是英资公和洋行在上海设计的第一个作品,也是上海第一幢钢框架结构大楼。
外滩5号 日清大楼
5#日清大楼→招商局办公大楼→上海轮船公司→商务楼&高级餐厅
建成于1925年,由日资航运企业日清汽船株式会社和一个犹太商人合资建造。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政府接管了日清大楼,改为招商局办公大楼,解放后,由上海海运局使用。“文革”时曾改名为上海轮船公司。1990年代,海运局迁往东大名路新楼,此楼由锦都实业公司装修后作为商务楼出租。东部底层为华夏银行上海分行。2006年被改造成高级餐厅。
大楼由英资德和洋行设计,日方建造下部3层,外观比较简洁,属于日本近代西洋式;上面3层装饰比较讲究,设计了挑檐和浮雕。
外滩6号 中国通商银行大楼
6#拍卖行→中国通商银行大楼→长江轮船公司
建成于1897年,原来是一家拍卖行,3层殖民地式建筑。1906年翻建,成为中国通商银行,当时也是中国人创办的第一家银行,直到1956年,中国通商银行业务划入中国人民银行,这幢大楼交由长江轮船公司使用。因旁边的小路是元芳弄,所该大楼也曾被称为元芳大楼。
大楼的设计师为英资玛礼逊洋行,楼外观呈英国哥德式建筑风格。后因维修时用水泥粉刷墙面,除框架外,原先的外貌已不复存在。四楼南面为平台,是观光黄浦江的胜处。
外滩7号 大北电报公司大楼
7#旗昌洋行→电报大楼→新通商银行大楼→泰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建成于1908年,原是旗昌洋行的产业,轮船招商局将它买下后,即归属下的大北电报公司使用。抗战胜利后,中国通商银行购进此楼改为新通商银行大楼;解放后,由长江航运管理局使用;20世纪90年代,通过房屋置换,泰国盘谷银行获得大楼使用权。泰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也设在三楼内办公。
该楼的设计者为英资通和洋行,是一幢典型的文艺复兴式风格的大楼,横、竖三段式手法处理十分明显。顶部两端各设计了带有洛可可艺术风格的黑色穹窿房顶,与白色的墙面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鲜明的对比。
外滩9号 招商局大楼
9#旗昌洋行大楼→招商局大楼→名牌店
19世纪远东最著名的美国资本企业旗昌洋行于1846年将总部迁至此地。1877年,旗昌轮船公司,连同在外滩9号的办公室大楼卖给1873年成立的受李鸿章保护的中国官商合办企业轮船招商局。1901年,轮船招商局重建该楼。后来成为招商局上海分公司,现在又成为夏姿上海旗舰店。
由英商通和洋行设计,为3层新古典主义风格。
外滩12号 汇丰银行大楼
12#汇丰银行大楼→市府大楼→上海市档案馆
1912年,汇丰买下南边外滩11号别发洋行和外滩10号美丰洋行的房产,二战爆发后被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占用,战争结束,汇丰迁回此楼。1955年,汇丰撤出上海,大楼归国有。上海市政府进驻,改名“上海市人民政府大楼”,简称市府大楼。副楼在1956年改为上海市档案馆。1997年,上海市政府撤出大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通过置换购得该大楼的使用权。
大楼由著名的英资建筑设计机构公和洋行设计。汇丰银行大楼号称“从苏伊士运河到远东白令海峡最讲究的建筑”,是远东最大的银行建筑,仅次于英国的苏格兰银行大楼的世界上第二大银行建筑,被认为是中国近代西方古典主义建筑的最高杰作,至今依然被公认为是外滩建筑群中最漂亮的建筑。
外滩13号 海关大楼
13#江海关大楼→上海海关
1857年,外国人在此地建成一座中国衙门式的关署。1891-1893年翻建成哥特式的红砖建筑,有33米高的钟楼。1925年再次重建,终成了现在的建筑。现使用单位为上海海关。
大楼由公和洋行设计,建筑风格总体上属于古典主义,正立面是典型的多立克柱式。大楼高8层,上面有高大的钟楼,10层楼高,是仿美国国会大厦的大钟制造的,在美国造好后运到上海组装,是亚洲第一大钟,也是世界著名大钟之一。
外滩14号 上海市总工会
14#宝顺洋行→德华银行→交通银行大楼→上海市总工会
最初是著名的老牌英资企业宝顺洋行的产业。19世纪下半叶,颠地经营失败被德华银行买下。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中国没收德国在华财产,大楼被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接管。1928年,随着全国政治中心从北京转移到南京,交通银行也将总行迁到此处。1947年,这里被重建为装饰艺术运动主义风格的6层大楼,也是上海外滩建筑群中最后建成的一座。1951年,交通银行总行迁回北京,外滩14号则由上海市总工会进驻至今。
大楼由匈牙利鸿达洋行设计,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整幢大楼的内部设计更强调实用。
外滩15号 华俄道胜银行大楼
15#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国民党中央银行→上海航天局→上海外汇交易中心
于1902年由华俄道胜银行出资建成。至1928年,此楼成为中央银行的所在地。随即国民党中央银行、上海航天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都先后在此办公。现在这里是上海外汇交易中心。
大楼的设计者为德资的倍高洋行,建筑属于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复古风格。
外滩16号 台湾银行大楼
16#台湾银行大楼→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建于1924年,为台湾日治时期台湾银行在上海的办公大楼。现由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使用。
大楼由德和洋行设计,整体上属于日本近代西洋的风格,同时又广泛的吸取了世界各国建筑的长处,比如在大楼的东立面又配有四根欧洲古典主义式的柱子,赋予大楼欧洲古典主义的风格。
外滩17号 友邦大厦
17#字林大楼(桂林大楼)→友邦大厦
由在中国出版的最有影响的英文报纸《字林西报》于1921年投资,1924年建成,一部分由报社自用,其他出租,最主要的承租人是处于创业阶段的美资友邦人寿保险公司。1951年3月31日,《字林西报》停刊,大楼被接管。1996年,友邦人寿保险公司重返这座大楼,定名为友邦大厦。
大楼由德和洋行设计,是近现代主义风格和新古典主义风格结合较成功的一幢建筑。
外滩18号 麦加利银行大楼
18#麦加利银行大楼→春江大楼→名牌店
1923年由老牌的英资银行麦加利银行又名渣打银行(Chartered Bank)建造。1955年,麦加利银行迁出后,由房管局接管这座大楼,改名为春江大楼,曾由中波轮船公司等使用。2002年,台资企业上海珩意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接手大楼的修复改建工程,到2004年底,改建完工后,1、2楼的欧洲名牌精品店陆续开张。
大楼的设计者是英资公和洋行,呈文艺复兴时期折衷主义风格,共5层。为使建筑具有高度感,现顶楼加了三角形屋顶。
外滩19号 和平饭店南楼
19#中央饭店→汇中饭店→和平饭店南楼
早在1850年代初就建起了3层楼的中央饭店,为租界内历史最悠久的外资旅馆。1865年,汇丰银行的上海分行成立,租用该处营业,直到1874年。1903年,中央饭店改组为汇中饭店。1947年,华商大庆公司购得饭店产权,继续经营,1952年停业。
1965年改为和平饭店南楼再度开放,现为和平饭店南楼。这幢大楼见证了很多历史事件的发生,1909年,中、英、美、法等国在汇中厅召开了万国禁烟大会;1911年,上海各界人士在此庆贺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1927年,蒋介石、宋美龄在此宴会厅举行订婚典礼;1936年3月,查理-卓别林偕《摩登时代》女主角宝莲-高黛入住当时的51房间;1964年1月,周恩来在九霄厅会见法国总理埃德加-富尔,几天以后中法宣布建立外交关系;1965年1月,周恩来曾在742房间工作;1998年6月30日,上海市市长徐匡迪夫妇在九霄厅宴请美国总统克林顿及其夫人希拉里;1988年,***在和平厅设盛宴欢迎墨西哥总统路易斯-埃切维利亚;1996年,联合禁毒署举办的“上海国际兴奋剂会议”在此举行,并为“万国禁烟会”立会址标志。
大楼的设计者为英资玛礼逊洋行的司各特,高6层,建筑风格属于新文艺复兴式样。这还是中国最早安装电梯的一幢建筑。
外滩23号 中国银行大楼
23#中国银行大楼→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建成于1937年,外滩众多建筑中唯一一幢由中国人自己设计和建造的大楼,是上海最成功的摩天大楼之一。1941年,中国银行大楼成为汪精卫伪储备银行的营业场所,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归中央银行使用,直到1946年元旦,中国银行才迁入办公。现使用单位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大楼的设计者为英资公和洋行和中国的陆谦受,是近代西洋建筑与中国传统建筑结合较成功的一幢大楼。
外滩24号 横滨正金银行大楼
24#横滨正金银行大楼→中央银行大楼→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是1924年横滨正金银行(Yokohama Specie Bank,ltd。)在中国上海所建的分行大楼。1945年后,该楼改作中央银行行址,大楼也易名为中央大楼。1949年后又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办公楼。1956年上海市纺织工业局迁入大楼办公。现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大楼由英资公和洋行设计建成,属于日本近代西洋风格建筑。
外滩26号 扬子大楼
26#扬子大楼→农业银行上海分行
建成于1920年,因“扬子水火保险公司”得名,1957年7月起由房管部门管,现使用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
大楼的设计者为英姿公和洋行,大楼为一幢7层的办公建筑风格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外滩27号 怡和洋行大楼
27#怡和洋行大楼→上海市外贸局
现在的大楼由怡和洋行出资翻建于1922年,并享有使用权,1955年被上海市外贸局占用至今。
大楼的设计者为英姿思九生洋行,呈复古主义派的建筑风格,建筑平面呈凹字形,西面凹进,朝东立面呈三段样式。
外滩28号 格林邮船大楼
28#格林邮船大楼→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1868年,德资禅臣洋行购得这块土地,建造其在上海的第二幢楼房。第一次后,该地被英资怡泰公司(格林邮船公司)收购,随即改建为7层大楼,1922年落成。1951年3月,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迁入该楼。目前大楼的使用单位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
大楼的设计者为英姿公和洋行。外观设计为新文艺复兴式,顶层建有塔楼。
外滩29号 东方汇理银行大楼
29#东方汇理银行大楼→东方大楼→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1914年,法资东方汇理银行(Banque de l`Indochine)在中国上海建造的分行大楼。1956年,大楼被房管局接管,改名为东方大楼,曾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处使用。目前大楼的使用单位是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大楼的设计者为通和洋行,大楼的建筑风格为法国典型的古典主义,雕刻精美。
外滩33号 半岛大酒店
33#英国驻沪总领事馆→上海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用房→半岛大酒店
建成于1873年,是上海外滩建筑群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一座19世纪建筑物。起初的领馆建成于1849年,在1870年的一场大火中烧毁,到1873年新大楼重建完工。
1966年,英国驻沪总领事馆关闭,该大院成为上海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用房。2003年,置换给新黄浦集团。今年,经过重新设计后,半岛大酒店在此开业。
大楼的设计者为Grossman & Boyce,建筑风格属于19世纪流行的殖民地样式
5. 日清轮船公司仓库旧址
万国建筑博览群群距今有100-120年历史了,其中上海总会大楼是上海外滩建筑群中的一座著名建筑,位于上海外滩2号。 上海总会(SHANGHAI CLUB)是英国在沪侨民的俱乐部,一个重要的社交场所,创设于1861年。1864年建楼。
建于1910年以前是国际海员俱乐部→ 东风饭店→纽约华尔道夫酒店。
外滩天文台
外滩天文台由西班牙建筑师阿托奴博(ATONOBO)设计,在全球仅有两幢,一幢就是外滩气象信号塔,另一幢在挪威。圆柱形的建筑雄伟挺拔,线条简洁,风格优雅。室内装饰采用16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均衡式风格,华丽气派,古典优雅。1993年10月,在外滩综合改造工程中,被整体向江边移动了22.4米,立于现址。
中山东一路5号:日清大楼
建于1921年,2006年被改造成高级餐厅。经过整修后的外滩5号,成为集世界国际著名餐厅、酒吧为一身的顶级综合消费楼。
中山东一路6号:中国通商银行建于1906年,2006年投资3000万美元改成了外滩6号,采取的仍旧是顶级服装品牌旗舰店加高档餐饮的模式。
中山东一路9号:轮船招商总局大楼建于1901年,现在是外滩唯一的独栋的单一时尚品牌(夏姿·陈服饰)精品旗舰店。
中山东一路12号:最早是汇丰银行大楼建于1921年,1999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斥资17亿元买下该大楼,建筑面积每平米7.26万元。
中山东一路13号:海关大楼
于1927年底落成,即现大楼,与雍容典雅的汇丰银行大楼齐肩并列,相得益彰,被称为汇丰银行的'姐妹楼'。
中山东一路14号:交通银行大楼1947建造。是外滩历史建筑群最晚建造的大楼装饰艺术派风格。现在为上海总工会。
中山东一路15号:上海外汇交易中心最初是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后有中央银行、上海航天局在此办公,建于1902年
中山东一路16号: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原台湾银行大楼(台湾银行系日本独资)后中国农业银行入住解放后上海进出口公司在此办公,1926年竣工,1995年招商银行置换后入住
中山东一路17号:友邦大楼建于1921年曾经是上海最早的英文报纸《字林西报》总部所在地,所以也被称为'字林洋行大楼'。1928年,施德的美资友邦人寿保险公司租用部分楼面,后于1947年撤离1996年5月,友邦重新进驻该大楼并更名为'友邦大楼
中山东一路19号: 汇中饭店大楼是和平饭店南楼1908年竣工,现为斯沃琪和平饭店艺术中心
中山东一路20号:和平饭店北楼(沙逊大厦)1929年9月5日新楼建成后取名华懋饭店(Cathay Hotel)。因沙逊家族是华懋饭店的投资者,故又名沙逊大厦。
中山东一路23号:中国银行大楼在上海外滩众多银行大楼中,中国银行大楼是唯一由中国人自己出资、自己主持设计、自己承包建造的大楼。中国银行建筑课长(毕业于英国建筑学院)陆谦受任设计师,聘请英商公和洋行外籍建筑师任顾问。华商陶记营造商承包。1941年建成,1946年中国银行迁入办公
中山东一路24号: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原横滨正金银行大楼,1924年建成。解放后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办公楼。1956年上海市纺织工业局迁入大楼办公。现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山东一路26号:中国农业银行原扬子保险大楼解放后,大楼改由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使用现中国农业银行。1918年--1920年建造
中山东一路27号:罗斯福酒店(原怡和洋行)
拉斐尔外滩27号是世界顶级婚礼会所品牌。1926年建成。
中山东一路28号:上海清算所中山东一路28号原格林邮船公司、怡泰大楼。中山东一路28北京东路2号钢筋混凝土结构,1922年竣工。解放后曾经是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现央行上海清算所成为28号的新主人
中山东一路29号: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原东方汇理银行大楼)1914年建成投入使用。是外滩万国建筑群中唯一一幢由法国人出资建造的大楼
中山东一路33号:半岛大酒店(原英国领事馆)该楼建于1873年,为典型的英国文艺复兴式2层砖木结构建筑,由英国建筑师克罗斯曼和伯依斯设计,占地38559平方米
上海市人民英雄纪念塔建成于1993年,她位于外滩黄浦公园内,在黄浦江与苏州河的交汇处。
闻名中外的外白渡桥(Garden Bridge of Shanghai )是旧上海的标志性建筑之一。处于苏州河下游河口,位于黄浦公园西侧,架在中山东一路,东大名路之间的苏州河河段上。是一座全钢结构的桥梁1856年建成。
站在乍浦路桥看四川北路桥北的上海邮电大楼
礼查饭店(Astor House)1910年竣工。1959年以后改名为浦江饭店。礼查饭店坐落在黄浦江与苏州河交汇处,外白渡桥北堍东侧,今虹口区黄浦路15号。
上海大厦原名'百老汇'(Broadway的音译)大厦,1934年由英商所建。1951年5月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改名为'上海大厦',
6. 日清轮船公司招聘
4A景区的申报条件执行标准如下: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服务体系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景区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资源环境
资源和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入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市场吸引力
a)全国知名。
b)美誉度高。
c)市场辐射力强。
d)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接待能力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7. 日清轮船公司的历史
中山东一路1号,现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原名亚细亚大楼,建于1913年,是英商亚细亚火油公司在上海成立的办事处。史称“外滩第一高楼”,底段与上段都是巴洛克式造型,中段为现代主义建筑风格,是上海高层建筑中最年长的建筑。
2号,现为东风饭店,曾是上海最豪华的俱乐部——上海总会。有“东洋伦敦”之称,设计上仿效英国古典主义,也参照日本帝国大厦。三角形电梯是西门子公司制造,已有90余年的历史。有一条110多英尺的吧台,号称远东最长的吧台。
3号,现名有利大楼,原名联合大楼,属于美国有利银行所有,现为新加坡佳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1916年建成,是上海第一幢钢结构大楼,钢材来自德国。
5号,现属华夏银行,原为日本日清公司大楼,是日本近代西洋建筑与古典建筑风格相结合的产物,外立面采用花岗石,建于1921年。
6号,现属香港侨福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原为中国通商银行大楼。外墙采用花岗石贴面,英国哥特式建筑风格,19世纪末20世纪初外滩的典型建筑。
7号,现为泰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和泰国盘谷银行上海分行所在地,原为大北电报公司大楼,1907年建成。
9号,轮船招商总局大楼,建于1901年,盛宣怀投资白银220万两。
10—12号,现为浦东发展银行所在地,原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所在地,建于1923年。三扇青铜大门和两旁的铜狮子,由英国专门铸造,据说铸成后立刻将铜模毁掉,狮子成为绝版珍品。底层中部突出一个八角形门厅,由此进入宽敞的营业大厅。门厅的顶部有8幅彩色马赛克镶拼成的壁画,分别描绘了20世纪初上海、香港、伦敦、巴黎、纽约、东京、曼谷、加尔各答等8大城市的建筑风貌。画旁有文字“四海之内皆兄弟”。此楼耗资800万两白银,被誉为“从苏伊士运河到白令海峡最考究的建筑”。
13号,现为海关大厦,是汇丰银行大楼的姊妹楼,建于1927年,仿造英国议会大厦的大钟(大本钟)制造,在英国造好后到上海组装,此楼楼外立面的大钟为亚洲第一大钟,世界最著名的大钟之一(全球现存唯有的三座威斯敏斯特大钟之一),每逢整点奏威斯敏斯特报时曲,于文革时改为东方红。
15号,现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原为华俄道胜银行大楼,1902年竣工。 16号,现属招商银行,原为台湾银行大楼。台湾银行原为日商银行,是台湾沦为日本殖民地之后,日本在台北开设的,1911年又在上海设立分行。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将台湾银行划归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所有。
17号:现为友邦保险大楼,原为《字林西报》大楼,是上海第一幢高层建筑。《字林西报》创刊于1850年,是英国人办的一张英文日报,也是在上海开设最大的新闻出版机构。《字林西报》起初只是一份4页的英文周报,刊登商贾行情、船期航班等交通信息,后因时常刊登英租界当局的文告、新闻公报,被称为租界工部局的喉舌。1951年停刊。大楼室内白色大理石地坪,黑色大理石墙面,金色马赛克穹庐顶,十分气派。
18号:建于1923年,是一栋有着84年历史的市级经典保护建筑,位于外滩南京东路口,原名麦加利银行的外滩十八号楼,曾是英国渣打银行驻中国的总部,建于一九二三年。自一九五五年渣打银行迁址以来,历经多家单位使用。美丽的外滩(11张) 修复后的外滩十八号楼进门四根古希腊式的大理石柱是原装,谜一般地来自二百年前意大利的教堂。两盏量身定做的三米高红色玻璃吊灯,全部由空心玻璃管组装而成,每盏灯由一百八十五个零件拼装起来。大堂璀璨耀眼的二十四K金砖马塞克壁画是全手工制作。其被打造成为国际知名时装、珠宝、名表、美食、娱乐、艺术中心。
19、20号:现为和平饭店,分为南楼和北楼,南楼原为汇中饭店大楼,北楼原为华懋(mào)饭店大楼。汇中饭店是上海现存最古老饭店之一,1854年建造,是上海最豪华的旅馆。1906年翻新,翻新时,旧中国第一次在建筑物内安装电梯,1965年改为和平饭店南楼;华懋饭店由地产大亨沙逊投资,又名沙逊大厦,被誉为“远东第一楼”,1956年改为和平饭店北楼。 23号,现属中国银行,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建筑。
24号,现属中国工商银行,为老沙逊洋行行址。
26号,现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所在地,原为扬子保险公司大楼。
27号,现为外贸总公司大楼,原属英商怡和洋行。怡和洋行,1872年创办于广州,是英国最早进入中国的贸易商行。
29号,现属光大银行,原为东方汇理银行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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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和村庄。
各农场、林场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省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发展的城乡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市、县(区)、自治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的城乡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安装门窗、空调外机,遮阳篷以及其他改变外立面行为的,应当保证安全、美观,不得违反有关城市设计的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和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将管线设施纳入地下管廊或者改为地下管道;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便于识别,与城市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主要街道、广场周边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城市街道两侧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鼓励沿街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鼓励社会资金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巡查。
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非法收购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沿线路面、排水沟和绿化带进行日常维护、垃圾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禁止向国道、省道、县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倾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所使用的塑料薄膜、稻草等易漂浮物,保证铁路运营安全及沿线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规范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确保停车有序。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破路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依照规定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管理水域及沿岸容貌:
(一)保持水体清洁,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并到岸上指定地点投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并组织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保障用地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阻挠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配套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附近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示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旅游景区景点;
(三)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
(四)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
(五)集贸市场;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场所。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改造。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安排专人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一条 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码头、各类船舶、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等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居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对垃圾实行日产日清。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泥、废油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从事废旧物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宠物随地便溺;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作好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利用淤泥、垃圾进行沼气开发、堆肥、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应当给予扶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在城市街道、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收集、清扫、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应当运入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挪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大型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水源保护区、食品生产加工厂、交通要道等,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保证达标排放;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餐饮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获得相关许可。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监督。
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禁止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病死畜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作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乡镇。
旅游风情乡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四)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外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引导经营者进入农村集贸市场经营。
禁止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加强村镇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农村生活垃圾在农户进行清扫分类后,由村收集处理;按照规定需要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每个村应当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鼓励在农村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建设。
第五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得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违反规定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责任区制度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海岸、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农场、林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向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明确执法程序。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侮辱、打骂或者以暴力方式对待当事人的;
(四)行政执法中故意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六)不出示证件执法或者不使用罚没专用票据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阻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