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船舶工业学会会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阶段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网,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
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损或者擅自拆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煤炭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实施途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煤炭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第十九条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
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应用绿色农药剂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
2. 广州船舶工业公司领导
国企船舶公司主要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大连中远船务、沪东中华船厂、外高桥船厂、江南造船厂、华润大东船厂、上海船厂、舟山中远船务、厦门船舶重工 、龙穴船厂、文冲船厂、广船国际、广州中远船务、黄埔船厂。
具体介绍几个主要的企业:
A: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山海关船厂,1972年开始兴建,2007年转股改制为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大型一类企业。
B: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连船舶重工),是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控股的国内规模最大、建造产品最齐全、最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现代化船舶总装厂。目前公司现有一、二工场两个主厂区和已经投入使用的“三区”及海洋工程基地,总占地面积340万平方米,员工15000人。
C:江南造船厂为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旗下的船舶修造企业,是建造修理各种船舶、加工大型钢结构的专业性企业,也是建造各类工程船舶的专业性船厂。上海江南造船厂创建于1865年,1996年改制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独立建制。
D:上海船厂的前身是英商英联船厂和招商局机器造船厂。1952年8月15日,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征用英联船厂,改名“军管英联船厂”。1954年1月1日,军管英联船厂主厂(今浦西分厂)并入上海船舶修造厂。1982年6月,由交通部划归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领导。1985年3月,改名为上海船厂。
3. 广州市船舶工业学会会长名单
一、船舶的"舶"字在字典里的意思是:
作名词:
(形声。从舟,白声。本义:大船,海船) 同本义
又如:舶物(用船舶运来的外国货物);舶主(古代波斯国的别名。船舶的主人);舶来(用船从国外运来;外来);舶船(巨船。大船);舶贾(国外来的商人)
二、舶的部首:舟
三、汉字结构:左右结构
四、相关组词:
木舶 舶贾 宝舶 蕃舶
广舶 舶船 师舶 运舶
扩展资料:
一、木舶[mù bó]
古代的一种商船。
二、舶贾[bó jiǎ]
国外来的商人。
三、蕃舶[fān bó]
海外入境的船舶。
四、广舶[guǎng bó]
指 宋 代一种大型远洋船。船可载客数百人至上千人。其柂长五丈,用 钦州 特产乌婪木制成,虽经恶风巨浪,也不中断,有“凌波至宝”之称。此种船舶多从 广州 出航,故称。
五、舶船[bó chuán]
海船。亦泛指大船。
4. 广州市船舶工业学会会长级别
就是表述船舶技术状况以及安全程度已达到某船级社规范要求的某种船舶级别的证明,CCS是中国船级社的简称。
中国船级社(CCS)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世界领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国际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
5. 广州市船舶工业学会会长是谁
1999年7月,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有约60家独资和控股企业,包括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上船澄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等单位。
这些单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江苏、广州、广西、江西等省(区)市。集团公司旗下还有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3家上市公司。集团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在北京和上海设有总部。中船集团公司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建造了绝大部分型号的水面战斗舰艇、军用辅助船及部分型号常规动力潜艇,并承担了大部分军用辅助船的总体设计任务及多型舰艇电子装备研制任务,逐步形成水上、水下并进,大、中、小型号齐全,以服务海军为主,兼顾对陆军和航天事业提供支持的军工科研生产新格局。
6. 中国船舶工业协会会长
一声短,请从东船左舷会船;
二声短,请从东船右舷会船;
三声短,本船正式倒车或有倒退的倾向;
四声短,不同意对方要求,请对方采取避让行动;六声短,轮船遭险呼救;一声长,本船离开码头或泊位;二声长,要求通过船闸或靠泊;三声长,有人落水,需要抢救;一长一短声,本船正在向右转弯或掉头;一长两短声,本船正在向左转弯或掉头;一长一短又一长声,我希望与你联系;两长声一短声,追越船要从前船右舷通过;两长声两短声,追越船要从前船左舷通过;一长一短又一长一短声,同意对方要求;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等候我通过;三短一长声,本船需要援助。
7. 船舶行业协会会长
本船需要援助。
轮船笛声先长后短是什么意思:
1.一长一短声表示----我船将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2.一长两短声表示----我船将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
3.一长三短声表示----拖船通知被拖船舶、排筏注意;
4.两长一短声表示----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5.两长两短声表示----追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6.一长一短一长声表示----我船希望和你船联系;
7.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我船同意你船的要求;
8.一长两短一长声表示----要求来船同意我船通过;
8. 广州船舶协会
由中国船舶协会组织共同研发的。
9. 广东船舶工业协会
广东省粤中船厂 广东华杰西江船舶有限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浩粤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国际建华船务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大洋船舶工业总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斗门区白蕉镇创新船厂珠海江龙船舶有限公司珠海市南屏均昌船厂珠海市中富船厂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华兴船厂顺达船舶工程江海滨船厂中山市民众镇永德联合船厂中山市太元船厂有限公司古镇造船厂中山迅成船厂有限公司中山市利德丰造船有限公司东海船舶(中山)有限公司东莞兴华造船有限公司东莞钜星造船有限公司
10. 广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造船厂是广州市荔湾区的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是荔湾区全区的3强企业之一,另外2间分别是广钢集团、卷烟2厂。芳村白鹤洞一带的地方,基本上就系广船、广钢两家企业的天下,好多住在东朗一带的人,都系该厂职工。頭條萊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