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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运保险(船舶航运保险有哪些)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8 14:10 点击:13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航运保险有哪些

(1)航运融资及其管理服务,包含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航运交易、航运咨询、公估公证、航运组织、航运专业机构和船舶管理等;

(2)航运业,包含邮轮经济、货物运输、船舶租赁、拖船作业等;

(3)航运辅助业,包含码头服务、集装箱堆场、仓储服务、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报关服务、理货服务、内陆运输服务、船舶供应服务等。

2. 船舶运输保险

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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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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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 船舶航运保险有哪些类型

海上货物运输有两类条款,一类是ICC条款,是伦敦协会条款,包括ICCA,ICCB,ICCC。一类是CIC条款,包含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就CIC条款来说,平安险范围最小,保障范围是5种自然灾害导致的全损或退订全损,运输工具意外,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水渍险居中,除了平安险的范围,还加上5种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范围最广,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上11种附加险。

4. 船舶航运保险有哪些内容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5. 航运保险是什么

  船舶作为海上保险的标的物,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从形式上看,船舶包括船体和其他水上浮动物体,前者分为货船、客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等;后者分为浮码头、海上钻井平台、水上仓库等。  海上船舶保险是指海上保险的保险人对于依据船舶保险所承保的各类船舶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海上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保险标的物投保,也可以将其分别投保。在我国,根据《海商法》和海上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舶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只能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标的物投保船舶保险。

6. 船舶险属于什么保险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应该承担的合同项下的风险。比如合同项下雇主的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的义务,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雇员遭受工伤,雇主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船员的工作环境特殊,雇主承担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保险人不太愿意承保船东作为雇主的雇主责任险,或者即使承保也会区分对待或者拟定一些不同于一般雇主责任标准条款的特别约定。

  实务当中船壳险的保险人往往会通过附加险的形式承保船东的雇主责任。比如太保的“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

  这里的一个限定要注意:即“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另外,被保险人是船东而非船员。

  把雇主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一些比较的话,可以看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被保险人不同。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是船员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船东,受益人方面也分别是船员和船东。

  2.保险利益不同。前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船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是船东的合同利益。

  3.保险标的不同。前者是人身和生命,后者是雇主责任。

  4.保险金的请求范围不同。前者是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人应该赔偿的数额,实际中以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或者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计算;而后者是船东作为雇主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计算赔偿数额,由保险人实际承担。

  5.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人身保险,后者作为责任保险应该归入财产保险的大类中去。

  从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的条款来看,保险人承担的船东责任是有局限性的,其列明的“即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是保险人赔偿的标的;且这种风险必须是:“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言外之意,船舶不是在航行或者停泊中,船员不是在岗中,保险人不会赔偿。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在保障船东的雇主风险方面还是很有限的。

7. 船舶保险险种

船舶一切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

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大于船舶全损险,因而其保险费率大于船舶全损险。根据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担船舶全损险规定的各种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①碰撞责任。这是船舶保险责任的扩展,实质上是保险人承保保险人是被保险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实践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被碰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由于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载财产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但是,保险人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动的、固定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等,概不负责。  

②共同海损和救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而无须被保险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船舶保险条款在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责任中还规定,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第5条除外)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保险人予以相应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避免被保险船舶全损。  

③施救费用。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在船舶保险中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而且,保险人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船舶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之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个人理解,打捞费属于施救费用的一种

8. 船舶保险基本险

船舶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船舶发生保险损失时保险公司最高的赔偿限额,船舶的保险价值是指投保船舶的实际价值。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是与保险价值相同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

例如:一艘价值1000万的船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00万的船舶保险。 其中,保险价值是1000万,保险金额是800万。如果保险损失发生了500万时,被保险人可得到的赔偿为:500 X(800/1000)=400万。

9. 船舶航运保险有哪些险种

虽然现代科技已十分发达,但自然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依然存在,因此海运货物仍然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航运的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

所以,海运货物必需要购买船舶险。 船舶险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为了减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风险责任,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沿海、内河船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切险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碰撞和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及施救。但碰撞和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新的条款将船舶险分为三个险种,即:船壳险、碰撞和触碰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通常称为远洋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10. 船舶保险包括哪些

船舶保险,属于水险,水险属于财产保险。水险,又称“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有海滩搁浅、触礁、倾覆、碰撞、暴风雨等,火灾或爆炸、暴力窃盗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发、投弃或波浪卷落,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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