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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系泊设备布置(船舶系泊设备布置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8 08:30 点击:15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系泊设备布置规范

狭义的船舶适航,通常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但不要求船舶具有抵御航次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具体来讲,包括船舶的机器、助航仪器、系泊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完好齐备,船体结构坚固水密,能够抵御某一具体航次中合理预见的通常的一般的海上风险。此处,所说的船舶能够抵御通常发生的海上危险,到底是什么样的风险呢?如何确定航程中的“通常”,往往是决定承运人能否免责的关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3)所规定的免责原因是“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海难,因此看出,一艘适合航行的船舶并不要求其能够抵御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海难,所以要把通常的危险与海难区别开来。例如,在冬季的北大西洋上,八、九级的大风是司空见殷的,因而只能认为是通常危险,但是在日本海峡上,八九级rl{J大)从可能被认为足海难,因为八九级的大风在日本海峡上是非常罕见的。

广义的船舶适航,是指除了能满足上而所述狭义适航的内容外,还应妥善配备船员、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即通常所说的船舶适货。

2. 船舶系泊航行试验大纲标准

1接船前阶段

公司一般在新造船舶的试航前派出技术过硬的干部船员到船厂参加接船工作。新船的接收是一项艰苦而复杂的工作,如何接好新船,是船舶在今后能否正常营运的关键。那么我们在交接船前必须要学会操作和管理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以便在接船后可以立即开航投入营运。接船期间,要求接船船员要有较高的责任心和耐心,各设备主管要虚心向厂方安装该设备的技术员以及设备厂家的工程师学习,并详细阅读说明书和研究图纸。现场对照设备,使自己熟悉其性能、基本原理、操作方法、特点及注意事项,有不懂或不清楚的地方及时与厂方技术人员沟通请教,直至弄清楚为止,否则会给接船工作造成困难。

接船船员在整个接船过程中,是在监造组的领导下工作的,有问题应向监造组汇报,不要直接与厂方发生关系。在熟悉检查设备时,由于设备正处于安装调试中,船员不应擅自动用、测试船上的各种设备。如确实需要,应事先与监造组联系并征得船厂有关人员同意,以免发生意外。每天各主管将所发现的缺陷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交给监造组协调解决。船舶在坞期间,要重点检查核对水下设施,如海底阀箱、计程仪和测深仪探头、各水舱海底阀门等的位置以及安装是否正确,否则船舶下水后,就很难检查了,会给将来的工作造成被动。

2试航阶段

船上的设备基本安装、系泊试验、船体的舾装工程等工程全部完毕后,开始试航。试航是按照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编制的船舶试航大纲进行的,试航前召开厂方、监造组、船员等参加的试航前会议,船舶试航是船员初次熟识机器设备功能、工况及操作方法的机会,非常重要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设备厂家都会派出服务商在船。试航期间人员很多,参加试航的人员有100多人。

厂方会列出各项目负责人的名单及项目试验的时间安排,船员要掌握各自所主管项目的试航时间安排,到时主动去参加自己所主管设备的试验,充分利用短暂的试航时间来熟悉了解和掌握本轮的基本技术状况。主要的试验项目有:主机试验(无人机舱、机动用车、应急操车),失电试验,舵机试验,锚机试验,船速试验,加速试验,旋回试验,惯性试验,抛锚试验,压排水试验、烟雾报警试验,操舵试验,应急操舵试验,通导设备试验等等。船舶试航期间的试验项目均由船级社验船师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在各项目的试验中,所有设备的操作由船厂安排专人负责进行调试,我们要留意厂方人员的操作步骤,要看仔细,如有疑问可以随时向主管责任人提出,请求解答,对仍不明白的地方详细记录,以备后查,直至得到准确的答复和完全理解。对有问题的设备,作好记录,写出整改建议,汇总以后交给监造组,会同船厂协商解决。

试航前,船厂会加部分燃油和化学品以供试航之用,数量不多,船厂加油时,轮机人员最好在现场,因为这是熟悉加油系统的最好机会。交接时,船员会同船厂有关人员测量船存的燃油、滑油的品种、数量和化验报告。交接前后,船东会安排加油,船长要向船东和代理确认加油港和加油数量,提早做出加油计划和加油安排。特别注意的是在加油前,应确认管路的阀门是否打开或关闭、试压时的闷板是否已拆除、管头接口螺丝是否都已紧固,防止跑油造成污染事故;提前检查确认各个油舱的真实总深、容积和计算修正方法。

3

交接阶段

船舶在交接前几天,按合同船厂要给船上配物料备件,同时公司也要给船上配供物料和备件。由于供给的东西太多加之船员又少,船舶应当组织安排人员集中精力清点好物料备件,核对是否与清单相符,确认数量、质量和型号,确认后签字验收。尽可能要求供应商将物品放入船上仓库,尤其是关键性备件清点后应入库加锁。

厂方会提前要求船长接收各类证书、图纸,这些资料都存放在船厂技术科。在验收文件资料时要精细,如产品证书、设备说明书及图纸的验收,务必逐项查对,不怕繁琐,发现资料证书残缺、不全、不符,及时与厂方交涉,确保文件资料齐全。船舶证书由船级社验船师交给监造组再交给船长,船长要仔细核对证书的每一项内容。

一切工作就绪后,举办交接命名仪式,由船东和船厂双方领导签字,并由船东领导现场对该轮命名,至此,该船交由船东管理运营。

3. 船舶系泊设备布置规范最新

船舶在营运期间,只有两种状态,一种是航行,一种是停泊。停泊又有两种,一种叫锚泊,一种叫系泊。

锚就是船舶锚泊设备的主要部件(其他锚泊设备有锚链、止链器、锚链管、缆索卷车等),是船上的重要航海设备。锚因其特殊的设计,具有抓力大、入土性能好、适应多种底质和便于收藏的特点。船舶通过抛锚(俗称“下锚”)动作,可以“抓住”水底的泥滩、沙石或者因锚自身的重量而产生向下的重力以及在水中的阻力,使船舶在锚泊状态下,在水流、风和波浪等外力影响中依然能够安全停泊而不发生严重的漂移(如果发生漂移,行话上叫做“走锚”)。

船舶抛锚有很多种方式,根据具体的天气、海况和营运需要来选择。应用较多的是船首抛锚。船首可以抛单锚,也可以抛双锚。也有舷侧抛锚,分为一字锚、八字锚等等。

明白了吗?

4. 船舶系泊设备包括

对甲板,水密门检查操作实验,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情况

5. 船舶系泊注意事项

1人管理制度安全意识

2.注意防止思想麻痹

3天气变化无常,人的听觉、视力、行动、情绪开始受到一定影响,思想极易松懈,一旦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就会酿成灾难。为此,必须提高所有人员的思想认识,加强警示教育,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挂钩管理,落实责任,促进生产工作状态稳步提升。

4.注意防火防爆

5冬季风干物燥,易发生火灾,引发燃爆事故。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认真检查所属部门的消防器材完好性和有效性,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注意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切实做好防火工作,控制好作业人员易产生静电的源头,防止因静电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事故。

6.注意预防交通事故

7严格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雨、雾天气不出车或少出车,坚决杜绝无照驾驶、酒后驾驶,同时做好私人摩托车、三轮车等管理,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8.注意防雨雾天气

9冬季容易出现大雾天气,而且持续时间也较长,这给交通安全带来危险,运输车辆要减速慢行;遇大雾天气,禁止进行起重作业,以防发生起重伤害事件;雾天湿度大,涂装作业要依情况进行,以免造成质量问题;雾天能见度较低,容易错误判断周围环境,要特别注意高处作业、悬边作业,以防发生伤害事件。

10.注意防滑、防坠落

11建筑、道路施工等室外作业时容易滑倒摔伤,因此,应注意及时清扫积水。同时还要在易滑处铺上草席,把防滑措施落到实处。冷冻天气以及工作地点有积水的一般不允许登高作业,以防坠落,必须作业时应将积冰清除,设置防滑措施,并配戴好劳防用品。同时,做好工器具的固定、防掉落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12.注意防风

13大风天气,所有露天起重设备班后铁刹、闭合夹轨器或防滑器、锚锭必须全部到位,通知司机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安全下门机;检查好码头系泊船舶缆绳登船梯情况,在建船舶做好舱室防雨、抛锚防风措施。

147.注意防机械伤害

15冬季天气寒冷,一些职工为了御寒,喜欢穿长的大衣,戴着手套;但对机械操作工来说,要注意不能穿长的大衣、戴手套进行施工作业,防止衣物被铰进机器中发生伤人事件。

168.注意夜间作业

17冬季昼短夜长,照明设备使用时间长,要注意对员工上下班的马路、车间、作业区的照明设施及时检查维修,确保照明设施完好无损,防止因照明不好而发生安全事故。

189.隐患排查和治理

19全方位查找隐患,把这些隐患时刻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针对隐患,限期整改。同时,分析各种隐患发生的概率或时间特点,进行监视。

2010.增强培训教育

21加强班前、班后和日常的教育,时刻强调冬季安全应注意的问题和急救方法,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22注意事项

2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决定一切,切忌麻痹大意。

6. 船舶系泊设备布置规范要求

海上试验,以航母为例:

海上试验是在航母全系统完成系泊试验并达到设计要求之后进行的。因此,003航母完成建造、舾装并经过所有设备及系统的系泊试验达到设计指标之后,就要适时的进行海上动态测试和鉴定。航母的海上试验由海军专门的作战试验与鉴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海上试验大纲安排多个航次,对所有设备及系统进行反复多次的测试。比如,水上各种速度的测试,方向舵在不同速度时的舵效测试,各种速度停车惯性测试和倒车惯性测试等等。雷达使用测试,声呐在不同深度环境条件下的探测距离测试,武器装备和控制系统的测试,航管系统、通信和指挥系统测试,航母舰载机升降系统和起飞拦阻系统测试等等。

7. 船舶系泊设备布置规范标准

2010年7月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根据调研后推出了“Recommnedations for alternatives to traditional emergency towpoff pennants”(对传统应急拖离防火钢丝使用替代方法的建议案),主要观点有:

1、约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航运界提出了船舶在港口泊位上装卸时需配置防火钢丝的要求,以便船舶火灾时能利用港口拖轮将船舶迅速拖离码头。

2、随着船舶大型化,防火缆所需的破断负荷也在同步增加,对于VLCC以上吨位船舶而言,钢丝直径可达到42毫米。实践表明,当钢丝直径超过32毫米时,已非人力可操作,只能依靠机械方式(配置专用缆车)才能实现系带。

3、根据LLOYDS调查表明,自从有防火钢丝起到21世纪,全球因为操作防火钢丝而导致的船员伤亡案例却超过1700多起,而使用该设备成功救助船舶火灾事故的案例却是“One in a million”,其大致含义为有效率不到百万分之一。

4、随着2万载重吨以上液货船强制配备应急拖带系统(ETA),以及按船型和吨位强制实施应急拖带手册(ETB)起,船员如果熟悉上述设备(手册),一旦在码头发生火灾时,可利用上述设备作为消防钢丝的替代,以实现应急拖离的目的。

5、因此,对于2万载重吨以上的液货船,艉布置的应急拖带系统,在港内时,能单人徒手在15分钟以内布置完毕。

结论和建议:

一是某些港口已执行OCIMF建议而不再要求配置该防火钢丝。

二是某些国家和港口仍然有此要求,此时应优先遵守港口规定,而不是OCIMF提出的行业建议。鉴于中国港口实情,放了不会错,不放可能会错。

三是如果布置,可按系泊设备指南第三版(MEG3)建议,将其置于水面上1 ~2米。

四是防火钢丝在甲板上应根据船吨位大小,及重载还是压载状态,而留有适当的松驰余量,以便拖轮在拖离操作时更加有效。

五是不建议在甲板上留有盘绕的钢丝绳圈等不安全方式,避免对船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8. 船舶停泊区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萊垍頭條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萊垍頭條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萊垍頭條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萊垍頭條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垍頭條萊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萊垍頭條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條萊垍頭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條萊垍頭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條萊垍頭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萊垍頭條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頭條萊垍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萊垍頭條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頭條萊垍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萊垍頭條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垍頭條萊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垍頭條萊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頭條萊垍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條萊垍頭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萊垍頭條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萊垍頭條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萊垍頭條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垍頭條萊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萊垍頭條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萊垍頭條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垍頭條萊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條萊垍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萊垍頭條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萊垍頭條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萊垍頭條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垍頭條萊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萊垍頭條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頭條萊垍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萊垍頭條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條萊垍頭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萊垍頭條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頭條萊垍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萊垍頭條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垍頭條萊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垍頭條萊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萊垍頭條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條萊垍頭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垍頭條萊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萊垍頭條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萊垍頭條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頭條萊垍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垍頭條萊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萊垍頭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萊垍頭條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萊垍頭條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垍頭條萊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萊垍頭條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頭條萊垍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條萊垍頭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萊垍頭條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萊垍頭條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條萊垍頭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頭條萊垍

萊垍頭條

9. 船舶靠离泊作业规程

脚手架施工规范:   楼施工地点位于西至胜利路,南至长春街,东至光辉路,北至解放街总建筑面积29952㎡。地上三十二层,会所一到五层为商品楼;12#楼一层到三十二层为住宅楼。建筑物层高:3.15米、地下室为4.95m,其余标准层为 3.15m。   本工程考虑到施工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故在选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架体的结构设计,力求做到结构要安全可靠,造价经济合理。   2、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能够充分满足预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3、选用材料时,力求做到常见通用、可周转利用,便于保养维修。   4、结构选型时,力求做到受力明确,构造措施到位,升降搭拆方便,便于检查验收;   5、综合以上几点,脚手架的搭设,还必须符合JCJ59-99检查标准要求,要符合江西省文明标化工地的有关标准。   6、结合以上脚手架设计原则,同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以往的施工经验,决定采用以下脚手架方案:普通悬挑架。

10. 船舶系泊方式

系泊时,缆绳的具体使用要根据码头的情况、船舶长度、缆绳强度、停泊时间K短及天气、潮汐情况来决定。通常万吨级船舶靠码头时带头缆、尾缆各三根,前后倒缆各一根。5万吨左右以上船舶除首、尾缆及前后倒缆有所增加外,因船长较大,往往在船中附近还要增带几根缆,可以根据本船情况而定。

(1)头缆(headline):又称首缆,其中从外舷出缆者也可称为外档头缆。如果它绕过船头而与码头岸线交角很大,则俗称包头缆。从里舷外出缆者也可称为里档头缆,俗称拎水缆。头缆主要承受船首方向风流的外力作用,防止船身后退和船首外移。

   (2)尾缆(sternline):也有里档尾缆和外档尾缆之分,主要承受船尾方向风流的外力作用,防止船身前冲和船尾外移。

   (3)前倒缆(fore spring line):主要承受来自船尾方向的作用力,防止船位前移。

   (4)后倒缆(after spnng line):俗称坐缆,主要作用足防止船身后退。

   (5)前(后)横缆(fore breast(after breast)line):主要承受吹开风的作用力,防止船头(尾)外张。

11. 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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