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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船舶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7 23:55 点击:27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2. 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则萊垍頭條

  第二章 一般规定萊垍頭條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垍頭條萊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萊垍頭條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萊垍頭條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垍頭條萊

  第七章 船舶垃圾萊垍頭條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條萊垍頭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萊垍頭條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萊垍頭條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萊垍頭條

  第十二章 附则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则條萊垍頭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萊垍頭條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萊垍頭條

第二章 一般规定條萊垍頭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萊垍頭條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萊垍頭條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萊垍頭條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垍頭條萊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萊垍頭條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萊垍頭條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垍頭條萊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垍頭條萊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條萊垍頭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條萊垍頭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萊垍頭條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萊垍頭條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頭條萊垍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萊垍頭條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萊垍頭條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頭條萊垍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萊垍頭條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萊垍頭條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萊垍頭條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萊垍頭條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垍頭條萊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萊垍頭條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垍頭條萊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頭條萊垍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萊垍頭條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萊垍頭條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條萊垍頭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萊垍頭條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頭條萊垍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萊垍頭條

  (一)一般情况 萊垍頭條

  1.在批准的区域内; 頭條萊垍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萊垍頭條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頭條萊垍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萊垍頭條

  5.在退潮时。 萊垍頭條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萊垍頭條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垍頭條萊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萊垍頭條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萊垍頭條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萊垍頭條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萊垍頭條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垍頭條萊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萊垍頭條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萊垍頭條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萊垍頭條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頭條萊垍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條萊垍頭

  (四)在退潮时;萊垍頭條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垍頭條萊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萊垍頭條

第七章 船舶垃圾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萊垍頭條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萊垍頭條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萊垍頭條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頭條萊垍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萊垍頭條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萊垍頭條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垍頭條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萊垍頭條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頭條萊垍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萊垍頭條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條萊垍頭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條萊垍頭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條萊垍頭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萊垍頭條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萊垍頭條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萊垍頭條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萊垍頭條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萊垍頭條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條萊垍頭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萊垍頭條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萊垍頭條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萊垍頭條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條萊垍頭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萊垍頭條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垍頭條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萊垍頭條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萊垍頭條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萊垍頭條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萊垍頭條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萊垍頭條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萊垍頭條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萊垍頭條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頭條萊垍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萊垍頭條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萊垍頭條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頭條萊垍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萊垍頭條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條萊垍頭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萊垍頭條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頭條萊垍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條萊垍頭

第十二章 附则萊垍頭條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條萊垍頭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萊垍頭條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萊垍頭條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萊垍頭條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垍頭條萊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萊垍頭條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萊垍頭條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萊垍頭條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萊垍頭條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3. 船舶对海洋的污染主要来自

第一因为沿海工业企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水。

第二流入海中的河流,这些河流在流经区域有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水。

第三由于带有污染物的废气排放到大气中,形成酸雨后,造成降雨进入海中。

第四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的生态平衡。

第五运输船只抛弃废弃物,污染物泄露,有机物泄露等等这些原因使得海洋污染越来越严重。

4. 船舶污染海洋的主要性质与途径

船舶对大气会产生很大的污染。首先,船航行在大海上,现代的船舶吨位都非常大,动不动就是万吨、十万吨级的。

船舶的动力系统非常强大,船舶的发动机在运行的时候要燃烧化石燃料,产生大量的废气,排入到大气中,一些制冷的船舶制冷剂发生泄漏,也会污染大气。

5. 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有

海洋污染的危害:渔场外迁、鱼群死亡、赤潮泛滥、海生资源丧失。海洋污染会导致海洋生物的体内积累毒素,如果这些体内带有毒素的海洋生物被人类误食到身体内,毒素同样也伴随食物进入身体后,将会危及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严重的会威胁到生命。

  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

  海洋面积辽阔,储水量巨大,因而长期以来是地球上最稳定的生态系统。由陆地流入海洋的各种物质被海洋接纳,而海洋本身却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然而近几十年,随着世界工业的发展,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使局部海域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并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防止海洋污染的措施主要有: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立足于对污染源的治理;对海洋环境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健全环境保护法制,加强监测监视和管理;建立海上消除污染的组织;宣传教育;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6. 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什么

渔业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四)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设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铺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铺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

7. 你认为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有哪些?

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流域污染防治和海域污染防治相结合 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我国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 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防止和控制海上倾废污染。 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加强资源养护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区,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 保护海岛生态环境,促进海岛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的监测、监视和预警,努力减轻赤潮灾害

8. 船舶对海洋污染的种类主要有

重油是原油提取汽油、柴油后剩余的重质油,其特点是分子量大、黏度高。因其热值高,重油常被用作船舶燃油。不过,一旦在海上发生重油泄漏事故,其危害性往往高于轻质油。

例如,海鸟的羽毛沾染重油后难以清理,很可能导致无法飞行觅食并最终死亡。

同时,重油对幼鱼和浮游生物的危害也很高。

而漂至岸边后,重油因为黏度高难以挥发,清理难度大,对土壤的污染也更持久。

9. 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拆船污染大的原因是:

1.切割废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船舶甲板、外板用油 漆常用铅的化合物如红铅、碳酸铅等作为防腐蚀剂.在拆船 作业中,高温切割使船板上的油漆燃烧,产生有毒烟雾,特 别是含铅蒸气,被长期吸入会引起人体蓄积性慢性铅中毒.

2.电石废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拆船厂目前仍使用 电石产生乙炔气体进行切割作业,电石废气中含有少量刺激 性硫化氢、磷化氢气体,被长期吸入会影响人体呼吸道健康。

10.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有

海事局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不是所有人都要到海上工作的。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9、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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