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进港口的流程
班轮运输的定义
什么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挂靠港口之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经营班轮运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航线上应具备有足够的稳定的货源
(2)须配置技术性能较高、设备齐全的船舶
(3)需租赁专用码头和设备、设立相应的营业机构
(4)需要给船舶配备技术和业务水平较高的船员
(5)需要有一套适用于小批量接受货物托运的货运程序
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1)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在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来确定有关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并据以处理运输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通常承运人都是在装货港指定的码头仓库接受货物,并在卸货港的码头或仓库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承运人一般负责包括装货、卸货和理舱在内的作业,所有的装、卸费和理舱费等均计入班轮费率表(班轮运价表)所规定的费用中,不另行计费。
(4)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仅约定托运人或收货人需按照船舶的装卸速度交货或提取货物。
(5)船舶在相对固定的港口和航线上运营。
班轮运输的优点有哪些?
(1)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
(2)特别适应零担件杂货物对海上运输的需要
(3)能满足各种性质和类别的货物对海上运输的要求,并且能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
(4)通常班轮公司都负责转运工作
2. 船舶靠港流程
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简化检验流程,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创新设立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程序。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加快推进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
3. 船舶进港口的流程有哪些
船舶供应的业务有伙食供应(包括烟酒),备件物料供应和燃油润桦油以及淡水供应,跟船舶代理公司或者港口打好关系就差不多了,具体可以和他们聊聊。
4. 船舶进出港注意事项
有效的护照,有效的签证,真实的机票(可以是电子票但必须是有行程),机票起飞前的7天内(因为留港不能超7天)。可以在中国任何一个关口出关。
坐飞机到香港注意事项
1.首先准备一个斜挎的小包.身份证,护照,钱,酒店房卡随时放在里面,注意背的时候包背在放在前面!
2带伞,出门在外不管下雨还是遮阳都能用上!
3.带一个水杯,在哪吃饭都可以接水.应为买水不仅贵,而且也不方便!
4.如果打算买点东西.可以提前在机场用人民币换点港币!千万别蒙着头就换,花不完换回来可不容易!
5.切记把护照,身份证,还有登机卡(不是机票,去机场要提前领取)放在一起~放好!出关和进关时都要检查!
6.别忘了在机场买一张临时手机卡和一个转换插头,那边的插座和我们这不一样的!最好买一个香港地图!
7.行李和身上里最好别放金属物品!
8.到了那边,过马路记得先看又后看左!
9.住酒店时想出去逛逛,别忘了要一长久店地址卡,记住酒店的名字,一旦找不到可以问别人!
5. 船舶进出港流程
单位出入码申请的话,首先你要跟单位的人事或者说办公室进行申请了解申请的具体流程,然后按要求填写相关的表格。
6. 船舶入港流程
办理香港工作签证入港申请书,工作证明。
7. 货船进港需要什么手续
这是不一定的。
可能根本不需要停泊就入港,可能等上几个月。一般0~5天。
由港口的业务状况、航道情况、洋流情况、天气情况、甚至政治等等很多因素决定。
比如早几年纽约港工人罢工的时候,中国的货船就有等上一个多月才进港。
8. 船舶进港口的流程图
政府投资-
交通工程类项目分阶段审批流程图(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发改部门
项目建议书批复(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6工作日)
国土
用地预审(法定时限 20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交通部门
初步设计批复
环保
环评批复(报告书法定时限 60天,承诺时限18工作日;
报告表,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15工作日)
水利 水土保持批复、水保、行洪影响等(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6工作日) 开工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6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发改部门牵头)
二、初步设计阶段(交通部门牵头) 交通部门 施工图审查及批复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已列入十三五规划项目不用立项
三、施工许可阶段(交通部门牵头)
备注:1.一些特殊项目涉及地灾、压覆矿的审批由国土部门负责。 2.交通工程类项目审批流程与房建及市政基础工程类项目审批流程大体一致,只是不一定要立项,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委托交通部门自行批复,而非发改部门批复。港口码头建设工程项目不纳入本流程。 (立项后启动,施工许可之前完成审批)
9. 船舶进出港业务流程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10. 船舶进港口的流程是什么
出港旅客是指已经验完身份走出港口的旅客。民航进出港属于国际流行语。民航的“港”就是指本地的机场。进港就是飞机落地进入机场,出港就是起飞离开机场。航空港民用航空机场和有关服务设施构成的整体。保证飞机安全起降的基地和空运旅客、货物的集散地。包括飞行区、客货运输服务区和机务维修区三个部分。其中,飞行区是航空港面积最大的区域,设有指挥台、跑道、滑行道、停机坪、无线电导航系统等设施。
航空港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客货运输服务,保养与维修飞机,保证旅客、货物和邮件正常运送以及飞机安全起降。
11. 船进港口需要什么手续
1、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6、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10、其它有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