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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试航船舶管理(船舶进出长江引航计划)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5 02:15    点击:438   编辑:admin

1. 船舶进出长江引航计划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2. 长江引航中心计划

单位基本信息负责人:范贤华

办公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滨江路251号

办公时间:冬季(10月1日-来年4月30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政务中心电话:0792-8436181

局办公室电话:0792-8224950

单位职责1.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工作,并上报上级海事机构。

3.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工作。

4.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6.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7.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派出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财务、资产、规费征收、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8.承担长江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 船舶进出长江引航计划方案

太仓港,古称刘家港,始兴于隋唐时期。元朝,政府实施漕粮北运,在刘家港沿线建大型码头泊位,建立海运仓储和海事机构,自此长江中下游地区、浙江温台等沿海地区、以及日本、琉球、高丽、安南等国的商船都集结于刘家港,刘家港成为“六国码头”、“天下第一码头”。明朝,刘家港作为郑和七下西洋起锚地,发展达到鼎盛,成为当时世界上重要的枢纽港。明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港口逐渐沉寂。

改革开放以来,苏南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港口的开发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也为港口开发建设提供了有利的货源保障。

1996年11月,太仓港被批准为国家一类口岸正式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1999年9月,国家海关总署批准太仓港为集装箱中转港。

2001年,国家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把太仓港定位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的干线港。

2005年11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副厅级建制的中共江苏太仓港口工作委员会和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全面承担太仓港口建设和发展等管理职能。

2006年9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将苏州港(太仓港区、常熟港区、张家港港区)列为全国9大集装箱干线港之一。

2010年5月,国务院批复《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太仓港被定位为重点建设的集装箱干线港和江海联运中转枢纽港。

2012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共同批复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太仓港作为沿海港口管理,并执行海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2013年9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五星旗海轮进出长江太仓港及以下水域强制引航。自此,太仓港全面实现海港化。

2013年10月,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苏州港总体规划(2013-2030年)》,明确苏州港是我国沿海主要港口和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

4. 长江引航计划查询

海船进江航行,由于海船吃水深,船舶尺度大,加之长江航行条件限制,安全要特别重视,下面就进江海船在引航中的注意事项。

海船进江大部分都是利用潮流,所以开始涨潮时进口船多,特别是在圆圆沙警戒区,由于南北槽及走北槽出口船在此交汇,船舶密度大,通过前一定要提前控速,与前后左右船保持好距离,做到协调、主动避让。

吴淞口警戒区在始涨潮时,进出黄埔江的船也很多,要防止江船出黄埔江后抢头,早做好避让准备,另外许多大型海轮在#67浮上引水,要密切注意其动态。

5. 长江航运船舶

一、散货船

散货船是航运界的老大哥。上至宜宾,下至上海,随处可见其忙碌的身影。上游的货物运输到上海转运出口,海外的货物又输送到内陆各地,一派繁忙景象。

夜幕下,那星光点点排起的长龙,也许就是他们庞大的队伍在前行。打开船舶高频电话,各种南腔北调的声音飞奔而来。

二、集装箱船

散伙大哥运走了散货,一些散件,带着包装,相对比较贵重又"娇嫩"的货,就属集箱船的“菜”了。西南一带的出口及各沿途港口需要装箱的货物,统统打包装箱,一个个四四方方的铁柜子,将货物从上游运到下游,返回时又将下游的物资从下游运回上游。如果有一天,你订购了一部超级跑车,我们可以打包装箱给你运回来哟。

三、危险品船

注意,远离!!!危险品船是所有危、化、油船的统称,我们常见的危险货物有轻油、重油、化工原料等化学品。最大的特点就是易燃、易爆还有易腐蚀,对人伤害都挺大。切记,不懂不要充大头,最好的保护就是远离。

各类危险品运输船舶,服务于长江上中下游的化工需求。

四、客船

客船,特别是旅游船舶,主要以湖北宜昌和重庆两地船舶的为主。满足全国各地的游客游览三峡等地的风光,每年的旅游旺季是什么时候呢?想想,你最喜欢什么时候出游呢?阳光、轻风、冷热适中,而且还有不错的风景观赏,想想在景点和家人朋友摆个“POSE"拍照照,多好。

6. 船出口长江

长江航运主要经营干散货、液货危险品、集装箱运输业务。

邮轮旅游:

邮轮旅游包括长江邮轮、城市游船和邮轮港业务。

港航服务:

港航服务包括燃料供应、绿色航运、船舶修理、船舶服务、特色电机和航运科技等业务。

一、散货船

散货船是航运界的老大哥。上至宜宾,下至上海,随处可见其忙碌的身影。上游的货物运输到上海转运出口,海外的货物又输送到内陆各地,一派繁忙景象。

二、集装箱船

散伙大哥运走了散货,一些散件,带着包装,相对比较贵重又"娇嫩"的货,就属集箱船的“菜”了。西南一带的出口及各沿途港口需要装箱的货物,统统打包装箱,一个个四四方方的铁柜子,将货物从上游运到下游,返回时又将下游的物资从下游运回上游。

三、危险品船

注意,远离!!!危险品船是所有危、化、油船的统称,我们常见的危险货物有轻油、重油、化工原料等化学品。最大的特点就是易燃、易爆还有易腐蚀,对人伤害都挺大。切记,不懂不要充大头,最好的保护就是远离。

各类危险品运输船舶,服务于长江上中下游的化工需求。

四、客船

客船,特别是旅游船舶,主要以湖北宜昌和重庆两地船舶的为主。满足全国各地的游客游览三峡等地的风光,每年的旅游旺季是什么时候呢?想想,你最喜欢什么时候出游呢?阳光、轻风、冷热适中,而且还有不错的风景观赏,

7. 长江引航中心引航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

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发布 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发布 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发布 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七条 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1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当加挂船名呼号旗和其他规定的信号。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及时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船上的人员不得登陆。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船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不得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本规定已列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列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海船进长江自引规定

应对措施:上行船舶应严格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沿黑浮标示的航道航行。上行船舶驶过长江#89黑浮后,应及时调整航向,将长江#90黑浮放置在本船右舷,沿长江#90黑浮南侧上行。驶过长江#90黑浮后避免大角度向右调整航向,防止进一步驶入丁坝水域而发生事故险情。?

9. 海船进江引航规定

引航有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两种。

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在一定水域对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有的国家规定载重量超过一定吨位,或上次引航后超过一定期限的船舶,均须由当地引航员引航。国家对进出本国港口的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的主权叫引航权。非强制的引航服务,由船方提出申请。中国实施强制引航,外籍船舶不得自行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引航员在船上执行引航任务时,系代表船长操纵船舶。不论是否强制引航,引航员均受船长监督。双方应紧密合作,交换有关航行情况。船长对船舶航行安全负有全责,必要时可纠正引航员的不当操纵。引航员对不适航船舶或当环境条件对人命或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得拒绝或暂停引航;对船长提出的违反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拒绝执行。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如因过失发生海损事故,除个别国家外,在法律上仅负技术责任,而不负经济责任。引航员引航按规定收取引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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