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技术工程师评定报告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第九条 海事机构办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二)核查适任证书档案; (三)审批; (四)证书制作; (五)证书核对和盖章,(六)证书发放; (七)归档 2. 船舶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农业职称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 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农业职称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农业职称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农业职称专业相关明细: 一、农艺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种子技术管理、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和农学,以及从事农业气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畜牧专业 适用于从事畜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动物饲料添加剂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畜牧、草业、饲料专业技术人员。三、兽医专业 适用于从事兽医工作技术服务、推广、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兽药品生产和管理、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农机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机工程科学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水产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水产技术服务、推广、开发、研究、鉴定、生产指导、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农村能源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农村能源研究、设计、鉴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技术开发、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技能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名称 农艺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 兽医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农机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产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农村能源工程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农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农机工程师、高级水产工程师、高级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五年以上。农业中级职称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机工程师、水产工程师、农村能源工程师,下同)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三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四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3. 船舶技术人员职称标准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4. 船舶工程技术职业分析船舶工程技术专业不错。 培养目标:培养掌握船舶驾驶和运输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符合国际或国家颁布的相关职业标准,能从事海洋船舶驾驶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就业方向:船舶工程技术专业船用机械制造企业从事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的安全与技术管理工作。此外,毕业生还可其它行业从事机电设备的制造、技术开发和管理等技术工作。 船舶检验专业也挺不错。 培养目标:培养掌握船舶检验必须的基础理论和技能,能从事船体、船机、船舶电器及设备检验与技术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就业方向:面向大中型造船企业、船舶检验等单位从事船舶船体建造、船舶外装、船舶内装、船舶管装、船舶涂装等工程领域的检验员、技术员、工艺员等技术工作。 5. 船舶技术工程师评定报告怎么写1.已通过船舶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6. 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船舶结构优化设计,就是要寻求合理的结构形式和适当的构件尺寸,使船体结构在满足强 度、刚度、稳定性及频率等条件下具有较好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经济性能及使用性能。 其结构设计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经典优化设计的数学规划方法 2.多目标模糊优化设计方法 3.基于可靠性的优化设计方法 4.智能型优化设计方法 5.船舶结构性能综合评估 7. 船舶技术工程师评定报告范文船舶与海洋工程在学校的时候可以考中级焊工,中级钳工,cad中级证书,SPD管系设计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CCS焊工证书。有时间应该多掌握船舶专业英语,百利而无一害。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是一门研究船舶轮机的工作原理的学科。主要学习船舶的构造、航行原理、安全性设计及建造法规和国内外重要船级社的规范等知识,研究船舶的设计方法及如何保证航行的快速性、良好的操纵性和抗风浪能力等问题。 8. 船舶工程师专业技术总结宋代是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高峰期 沈括是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是闻名于世的三大发明,到宋代又有了划时代的发展.天文、数学、医药、农艺、建筑等各个领域的成就,不仅超越前代,而且在当时的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指南针在宋代又有重大进展 ,北宋末已有使用指南针于航海的记载.南宋时,海船上普遍装有针盘,即原始的罗盘导航.这是世界海运史上空前的进步. 唐、五代时开始应用雕版印刷术印书,北宋时有了很大发展.开封府、杭州、西川、福建是当时印书的中心.南宋临安府是印书业最发达的地方.宋仁宗庆历年间,毕升发明活字印刷术. 9. 船舶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一级建造师增项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当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10. 船舶行业工程师职称船长是职务,不是职称。船舶专业技术职称的船长专业有:高级船长(副高级)、船长大副(中级)、二副(助理级)、三副(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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