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签证系统有哪些注册登录海事局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或绑定"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查个人信息。 1、自2013年4月1日零时起,所有进出港中国籍海船在第一次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携带在船中国籍船员(持适任证或见习船员)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船舶签证簿或船舶IC卡或公司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司开具的船员派遣单、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等),集中办理一次船员任职登记,完成在船船员信息的初始化。 3、4月1日仍在境外的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持证船员,由派出机构在4月15日前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的“船员派遣信息报备”模块,完成船员4月1日后的在船信息报备登记手续。 4、船员工作有保障,船员证件和车辆驾驶证一样,终生有效,具有永久性:高级船员培训出来后,具备到任何一家船务公司船舶工作的资质,随着海运市场的拓展,对船员的需求越来越大,可以说是海水不干,航运不断。 2. 船舶电子签证服务网官方网站船员签证属于非移民类签证,需要在对应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 以美国为例,需申请船员和机组人员(D类签证): 在美国境内的船舶或航班上服务的外籍船员和机组人员需要申请针对船员/乘务组的签证。 在美国或其领海区域过境的航班或船舶乘务人员一般要求持有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签证(C-1/D)。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只需D类签证。 如在美国外大陆架区域的船舶上工作,船员可申请其对应的B-1签证来代替船员签证。 乘务人员如处于飞机班次或船舶航线之间的轮休期(即个人/休假时间),如打算入境美国,则还应申请B-1/B-2签证。 如同时申请C-1/D签证和B-1/B-2签证,只需支付一笔签证申请费。 要申请其他C类、D类或C-1/D类签证,申请人应向签证官证明: 1. 入境目的仅限于过境或执行船员/乘务工作。 2. 在美国期间不会领薪受雇,除非事先获得短期工作签证。 3. 只计划停留一段特定时间。 4. 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如需申请过境/船员和机组人员签证,应缴纳160美元申请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2.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享受豁免的特殊协议国除外)。 如果护照中包含的人数多于一人,则每个签证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单独的申请。 3. 一(1)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厘米x5.1厘米)照片。 4. 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 5. 如适用,海员证在船员的雇佣合同到期之后将继续有效,并从效力上取代之前使用的所有海员证。 如果船员无法出示海员证,则必须提交正式挂失报告。 申请流程如下: 第1步 完成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第2步 缴纳签证申请费。 第3步 预约面谈。要预约面谈,需提供以下三条信息: 1. 护照号码; 2. 签证申请缴费收据上的编号; 3. DS-160确认页上的十(10)位条形码编号。 第4步 按照约定的时间到美国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面谈。请随身携带一份预约单打印件、DS-160确认页打印件、一张近照以及所有新旧护照。 如缺少上述任何材料,申请将不予受理。 3. 船舶签证系统有哪些软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简称三证。据中国交通部的规定,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程序如下: 1.向省级海事局申请船名。 2.提交游艇制造的产地证明、购销合同、交接证明、购船发票,进口游艇需同时提供海关证明,向属地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 3.提交游艇的产品质量证明、规格设备资料、竣工图等文件向海事船检机构申请办理《船检证书》及《适航证书》。 4.凭《所有权证书》及《船检证书》向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籍证书》。 5.定期按照各证书的规定办理年度审查及船舶安全检查。 6.游艇如要离开注册港所属区域驶向异地,需携《船舶签证薄》向海事监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政策法规变更以当地海事局最新通知为准! 4. 船舶签证系统有哪些类型观光快艇手续办理流程:頭條萊垍 1、观光游艇属于旅游行业,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垍頭條萊 2、要到当地交通海事部门备案并得到许可萊垍頭條 3、游艇驾驶人员要有游艇驾驶证萊垍頭條 4、船员要有船员证萊垍頭條 5、要是在海上还要去公安边防备案萊垍頭條 私人快艇手续办理流程:萊垍頭條 1、先私人购买游艇,需要办齐“三证”:即船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條萊垍頭 2、申请私人游艇驾照的人员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体健康者。游艇驾驶者要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游艇。《游艇驾驶执照》由海事部门统一制作,有效期为10年,驾照每两年年审一次。萊垍頭條 注意:个人游艇驾驶证按照不同的水域分为河道驾照、江上驾照和近海驾照三种,持有近海驾照者,可在河、江、湖、海水域通行。然而,由于海事主管部门的相关游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没有出台,所以,目前私人游艇还不能获得一张能在全国通行的游艇驾照。萊垍頭條 5. 船舶签证系统有哪些功能根据海船舶〔2010〕61号 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6. 船舶签证app海事处是国家机关。海事处是海洋和内河水上运输的交警。海事处是交通局下属的独立部门。海事处是主管水上交通运输。水上船舶航运签证。船员驾驶证的监考和发证。海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水上搜救等。相当于陆地上运管处和交警的两项任务。 7. 什么是船舶签证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8. 船舶签证系统最新版本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9. 中国海事局船舶签证系统乡镇自用农船是非营运性船舶,只能用于农副生产需要,不能从事旅客经营运输。根据中国交通部的规定,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程序如下: 1.向省级海事局申请船名。 2.提交游艇制造的产地证明、购销合同、交接证明、购船发票,进口游艇需同时提供海关证明,向属地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 3.提交游艇的产品质量证明、规格设备资料、竣工图等文件向海事船检机构申请办理《船检证书》及《适航证书》。 4,凭《所有权证书》及《船检证书》向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籍证书》。 5,定期按照各证书的规定办理年度审查及船舶安全检查。 6,游艇如要离开注册港所属区域驶向异地,需携《船舶签证薄》向海事监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政策法规变更以当地海事局最新通知为准! 10. 船舶电子签证系统手机版下载这个是必须填写的项目。 可以用你的QQ邮箱,格式:QQ号码@qq.com11. 船员签证系统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 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第(三)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证登记项目包括:海员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九条 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条 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换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需换发的海员证。 第十一条 海员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申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四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六条 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 第十七条 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 第二十条 签发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海员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后,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已经取得海员证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签发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依法履行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职责的签发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撤销有关指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第二十八条 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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