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范本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是有大风按时避港。安全第一。
2.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内容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3.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怎么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范本大全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指能使公司人员和船上人员有效地实施公司和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方针的一种结构化和文件化的管理体系。
该体系由组织机构、人员责任、工作程序、活动过程和人力财力资源等五大要素构成。
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所要求的主要程序
船舶外审主要审查内容是主管机关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是对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年检是船舶检验机构为了使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每年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叫年度检验,简称年检。两者检验的机构不同,前者是海事局,后者是船舶检验机构如中国船级社或者中国船舶检验局。
6.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范本最新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7.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1.船舶机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新。
2.船舶备件物料的供应、消耗记录、台账管理。
3.根据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从事相关职责。例如有的公司规定船舶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归机务部管理,有的规定轮机部船员面试由机务部负责等等。
8.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范本图片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9. 船公司安全体系范本
一万吨的货船大约能顶位七到八级的风和风引起的浪,这是在航行时所于风及浪相遇时不能避免时没有办法时硬顶的风浪,如果有办法最好避风航行才能保证船舶及人员货物安全,新船还能加大点,如果是老旧船得力心点,旧船必径是旧了抗风等级不如新船了
10. 船舶安全管理手册内容
规范高压清洗机安全操作,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强烈建议按照本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富森高压清洗机
二、适用范围
1、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的清洗
2、饲养场、动物园、菜市场、游泳池的环境卫生
3、高速公路护栏、水煤气管道、市政设施的冲洗
4、外墙、玻璃幕墙等清洗
5、造纸厂、食品厂、铸造厂、表面处理等冲洗工具或工件
6、园林浇灌、卫生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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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装与调试
1、电源的安装
(1)、安装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2)、安装场地条件:安装的场地应具备干燥的条件,避免雨淋、水洗、阳光直射
(3)、安装电源线要求:应选用≧6m㎡且符合国家标准的铜芯绝缘线
(4)、接地装置安装:接地装置埋入土内深度大于2米,且应经常保持泥土湿润。接地线应选用≧6m㎡的铜芯绝缘线,接头处应保持接头良好
(5)、其他要求:
①、在配电盒内应安装16A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装置。
②、此高压清洗机的电源插头为不可重接插头,严禁剪掉本机电源插头重新接线。
2、清洗机的安装与调试
(1)、安装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避雨、避开阳光直射的地方。地面平整,清洗机放好后应加以固定。
(2)、安装要领:
①、打开机器上盖,拧下加油盖,注入清洁机油至规定刻线,拧紧加油盖。
②、检查三角皮带松紧程度,如不合适应调整,盖上机盖,拧紧螺钉。
③、将进水管螺母内垫上密封胶垫,拧紧在机器进水口上,把滤网头放入清洁水中。
④、接上高压软管及喷枪(结合处必须有密封垫),用扳手拧紧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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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压清洗机的使用方法及各项安全要求
1、使用方法:
(1)、将调压轮旋松,插上电源插头。
(2)、打开喷枪,按动开关(绿色)按钮,按下引水阀杆排除进水管及泵内空气。
(3)、待喷枪出水后,放开旋动调压轮,调节输出压力至合适程度即可。如电压偏低应降低输出压力,以减轻电动机负荷。如电压低于或高于本机所规定的范围,应停止使用本机,以免烧毁电动机。
2、高压清洗机各项安全要求:
(1)、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①、检查安装高压清洗机附件,各接头紧固
②、检查进水口管路连接,保证水路畅通
③、检查并确认高压清洗机控制面板的主开关切换在“停”的位置
④、检查进行主电源接线并接线正确。
⑤、检查打开进水管阀门,确保无泄漏
(2)、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①、严禁将清洗喷枪指向人、动物、电器设备、精密机械、高压清洗机本体。
②、严禁使用高压清洗机进行冲洗衣物、鞋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操作。
③、高压清洗机停止使用时,控制面板主开关切必须切换到“停”的位置并且断开主电源。高压清洗机严禁离人使用
④、严禁将清洗喷枪指向有害物质,避免有害物质飞溅伤人。
⑤、严禁在高压清洗机工作时移动高压清洗机,移动高压清洗机时必须在主电源断电后或控制面板主开关切换到“停”的位置后进行。
⑥、使用高压清洗机时必须确保地面干燥、平坦,防止不正确的移动、高压清洗机翻倒以及高压清洗机漏电伤人,同时必须确保旋转轮闸已被刹住。
⑦、使用高压清洗机时双手必须紧握高压清洗枪,防止高压反冲力导致的清洗喷枪脱手或清洗喷枪失控等不安全情况的发生。
⑧、高压清洗机的清洁及维护工作必须在高压清洗机完全冷却并且断开主电源后进行。
⑨、进行清洗时严禁用清洗喷枪上的安全锁定扭将清洗喷枪扣机锁定在打开位置。
⑩、当扣动清洗喷枪扣机无水喷出时,严禁人员凑近清洗喷枪进行处理
(3)、工作完成后的注意事项
①、工作完毕后,离开机器前,主电源电线盘起收好。
②、关闭进水,拆除进水口管路。
③、扣动清洗喷枪扣机清空余水。
④、将高压清洗管盘起,收好,避免折弯。
⑤、将高压清洗机存放在干净干燥的地方,并确保高压清洗管及主电源电线不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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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压清洗机洗车时的注意事项
1、洗车前准备工作:在清洗之前,要保持周围环境在0-40℃之间,车身表面温度也要在60℃以下,高压水枪也不要离车身太近,要距离车身15cm以上。
2、洗车方法:不脱蜡洗车,即使用高压水枪,配合洗车液,除去车身上的尘土、污垢。
3、洗车顺序
(1)、先冲掉泥沙:用高压水枪清洗时,要用高压水枪从上到下将泥沙从车身表面冲掉。然后再清洗车的后部,最后洗下部。要注意将车轮和制动盘、翼子板和栅网上所沾的泥巴冲洗干净
(2)、喷洒洗车液:高压水枪冲洗干净车身之后接下来该给车上液了,将洗车液均匀的泼洒在车身之上,然后用多功能的高压洗车机或者是手工的将洗车液擦拭匀,不要使用洗衣粉、肥皂等。
(3)、用洗车海绵擦拭车身:用洗车海绵将车上的洗车液在车身上擦拭一遍,然后使用高压水枪将车冲洗干净。
(4)、清除污渍:仔细清除车身上还残留的一些污渍,这需要使用除垢水来配合使用。注意:在清除污渍时要沿着与汽车行驶相垂直的方向来擦拭。
(5)、将车身水分擦干:将污渍清除完以后就用清水将车上的洗车液全部清洗干净。然后将水分擦干,要保证在擦干之后整个车都没有水迹。
高压清洗机喷嘴
六、清洗机的维修保养方法及注意事项
1、维修保养方法:
(1)、定期检查电源插头、电源线、漏电保护装置,如有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机器应交专业人员维修
(2)、定期检查接地装置,保证良好接地
(3)、电动机、控制装置如进水、受潮,严禁使用并立即维修
(4)、定期检查润滑油,应保持在油位刻线上,润滑油每运转200小时更换一次。如有其它液体进入曲轴箱内应及时换油
(5)、检查三角皮带松紧程度,如不合格应及时调整
(6)、定期检查各连接、紧固部位螺钉有无松动,如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7)、定期清洗水池,清楚滤网上的杂质。
2、维修注意事项:
(1)、连杆与连杆盖应成对装配在曲轴上,即装在同一轴颈上的连杆与连杆盖,其上面的编号应相同,且有编号的一面应向上装。装好后转动曲轴感觉无卡涩现象,再装上其他零件
(2)、密封圈装配前应涂抹黄油再装上
(3)、维修前必须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