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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船舶的居间合同(租赁船舶的居间合同有效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2 21:15    点击:177   编辑:admin

1. 租赁船舶的居间合同

一、代位权纠纷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2.撒销权纠纷(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5)拍卖纠纷(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14.供用电合同纠纷16.供用水合同纠纷16.供用气合同纠纷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18.赠与合同纠纷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份20.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份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份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份25.加工合同纠纷(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26.定作合同纠纷27.修理合同纠纷28.复制合同纠纷(1)印制合同纠纷29.测试合同纠纷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份(一)客运合同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二)货运合同纠纷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2.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份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49.枝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57.科枝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份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59.专利权转计合同纠纷(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1.商标权转计合同纠纷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3.委托创作纠纷64.合作创作纠纷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出版合同纠纷(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份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72.委托合同纠纷(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3)专利代理纠纷(4)商标代理纠纷(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73.行纪合同纠纷(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75.保证合同纠纷76.抵押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77.质押合同纠纷78.留置纠纷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份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份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3.再保险合同纠纷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95.理货合同纠纷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份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105.股票交易纠纷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07.出资转让纠纷108.国债交易纠纷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114.出资纠纷115.联营合同纠纷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119.挂靠经营纠纷120.企业出售纠纷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122.公司分立纠纷123.公司合井纠纷。124.债权转股权纠纷125.彩票、奖券纠纷126.补偿贸易纠纷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份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131.电信合同纠纷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134.服务合同纠纷(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6)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8)房地产经纪纠纷(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1)物业管理纠纷(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135.劳动合同纠纷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2. 租赁船舶的居间合同有效吗

(1)采取安全航速,按规定施放雾号;

(2)尽可能准确测定船位,明确船舶周围状态;

(3)开启VHF雷达,指派了望人员;

(4)及时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备车;

(5)变自动舵为人工操舵;

(6)保持安静,打开驾驶台门窗,便于听觉了望;

(7)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3.船舶雾航应注意事项

(1)加强雾中了望。了望是保证雾航安全的重要环节。了望包括视觉了望、听觉了望和雷达了望为了辨别低小的物标、灯光,听取微弱声音,船长应安排了头人员,在狭水道和港内航行中,为观察追越船的动向或避免船舶触碰周围的物体,可在船尾安排瞭尾人员,船头和船尾的了望人员应持有对讲机,与驾驶台保持沟通,随时将所观察的情况向船长和驾驶台报告。

①视觉了望:熟悉的陆标出现时,应仔细的辨认,发现可疑的目标,应停车或倒车,在看到陆岸前,能够在雾中发现波浪拍岸的浪花和响声,在近距离发现岛屿时,若有疑问,应该马上停车,等待将船位查明无误后,再继续航行。

②听觉了望:能见度受限制时,应停止船舶甲板和上层建筑的响动,保持安静,必要时停车,减少机器和风浪噪音,便于倾听周围的船舶的雾号雾笛,本船的鸣响雾号的间隔不要过密,如果近岸有峭壁,可用号笛的回声对其方向做出判断。雾航中听到雾笛雾号时,应立即判断附近船舶的方向方位,距离,分析周围海况,及时确定自己的避让措施,驾驶台应通过高频与附近船只联络,互通彼此的位置和采取的避让措施,以保相互的安全避让。

3. 简单船舶租赁合同

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主要有以下诸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载货重量、容积等。不同见下面描述:航次租船合同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出租人虽租船合同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GENCON)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前者偏护承租人,后者偏护出租人。中国租船公司于1980年制订的中租期租船合同为中国租用外国船舶所采用的合同范本。光船租船合同  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内为取得对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财产(船舶)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光船租赁通常必须在主管当局登记,而且有的国家,特别是从事船舶开放登记国家(见船舶登记),允许在租期内改换船舶国籍。②近年来,通过光船租赁以租购方式购置船舶,已成为缺乏资金的航运公司筹措资金扩大商船队的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以出租人即卖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给某些信誉较好的航运公司,租购期满后,船舶所有权就归于该航运公司。

4.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也称“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并由承租人为此向出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海上运输合同。

5.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什么租船合同和什么租赁合同

包运合同租船是指船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派若干条船,按照同样的租船条件,将一大批货物由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航程次数不作具体规定,合同针对待运的货物。运费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费率决定,也可采用每次运费率的方法,也就是说费率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变动,减少合同双方的损失。

作用

包运合同租船可以减轻租船压力,对船东来说,营运上比较灵活,可以用自有船舶来承运,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来完成规定的货运任务;可以用一条船多次往返运输,也可以用几条船同时运输。包运合同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大宗低价值散货。

特点

包运租船区别于其它租船方式的特点有: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

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从上述特点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6. 租赁船舶的居间合同范本

1、雾航时,鸣放规定雾号,表明本船的运动状态(如对水移动在航、不对水移动在航、锚泊)、船舶类型(一般船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船、帆船等),以引起附近的船舶注意本船的存在;

2、互见中,鸣放规定笛号,表明正在采取的行动(向左、向右、倒车),或者对对方的行动表示疑问(如5短声),或者在接近被居间障碍物时表明本船的位置。

这些笛号的规定,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第四章可以查得到,而号笛器具的技术细节,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附录三可以查得到。

7. 船舶租赁协议

答: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8. 船舶租赁居间协议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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