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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船舶经验(船舶先进集体材料)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2 18:15    点击:295   编辑:admin

1. 船舶先进集体材料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一)遵守交通规则。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不穿越、攀爬、倚坐道口护拦。

3.不在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4.不在马路上踢球、跳皮筋、打闹、玩耍。

5.上学放学途经山间小路时应尽量结伴而行,不做危险活动,避免意外伤害。横过马路(街)或通过十字街道时,要走交通部门设置的专门穿越道,如斑马线、人行过街(公路)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注意红绿灯信号标志:红灯停,绿灯行。

6.乘坐汽车、火车时要坐好扶好,身体任何部位不要伸向车外,不高声喧哗,不向外抛投物体,不搭乘货车、拖拉机等非载人营运车辆。

(二)骑自行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行车的车型大小要合适,不要骑儿童玩具车和人小骑大型车。骑车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拐弯。

2.不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经常性检查车铃、车闸能否正常使用。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

6.年满12周岁的学生确需骑自行车,须经家长同意,并不准骑车搭人和在快车道上行驶。

7.经过交叉路口,要减速慢行,注意来往行人、车辆;不闯红灯。

(三)水上交通安全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服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二、校内校外活动安全

(一)防止触电

1.不要用湿手、湿布触摸、擦试电器外壳,更不要在电线上晾衣服或悬挂物体,或将电线直接挂在铁钉上。

2.发现绝缘层损坏的电线、灯头、开关、插座要及时报告,请专人检修,切勿乱动。

3.万一遇有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要迅速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2. 船舶先进集体申报材料范文

烟台船舶工业学校由开发区管委于1986年建成,同时挂烟台开发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牌子。学校占地200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有教职工254人、全日制在校生4000人。学校构建了本专科与中专并举、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列、就业与升学并重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培育了国家级示范校、省示范校立项学校、省品牌专业建设学校等“十朵金花”,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教学示范单位”、“山东省校企合作先进单位誉等各项荣誉120多项。

3. 先进船舶事迹

黄旭华,男,汉族,中共党员,1926年3月生,广东揭阳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719所名誉所长、原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第一代攻击型核潜艇和战略导弹核潜艇总设计师,被称为“核潜艇之父”。

4. 船舶集体先进事迹材料

非常不好,开年到现在辞职了50多个人了,车间现在基本上没人了,老板死抠,工资不涨,管理混乱,新来的人员比老员工工资还高,没有出头之日,现在招人都是应急,几条船下水就滚蛋,和其他厂一样也没有订单,上班很累,一个人当几个人用,什么事都要干,什么福利待遇都没有:去年就中秋发了100,过年发了10条鱼,就拿点死工资,食堂饭菜不好,还要自备碗筷。全是实话,不信就来看一下,总之一句话,你来了就一定就会后悔,觉得还不如在外面当保安,我也马上准备闪人,算是对这个厂绝望了吧!

5. 优秀船舶先进事迹

1、火烧新野

火烧博望坡之后,曹操卷土重来,派曹仁和曹洪大军进攻新野。诸葛亮料新野呆不了,就留下空城,民房屋上藏硫磺等引火之物。曹军进城之后住入了民房。夜里狂风大作,埋伏在城外的刘备军往城里射火箭。大火迅速烧起来。曹兵逃奔出城,被刘备军截杀,大败而归。

2、三顾茅庐

徐庶向刘备热诚地推荐诸葛亮,刘备很高兴,便决定去访聘。当时诸葛亮正在襄阳城外隆中隐居。刘备携同关羽,张飞到隆中,不巧诸葛亮出了门,没见到,过了几天,刘备再冒着风雪去拜访,诸葛亮又跟朋友闲游去了。

两次见不到孔明,刘备有些失望,但是为了成就大业,他求才心切,不顾张飞关羽的埋怨,又安排第三次的拜访。

这回诸葛亮并没外出,但是还在草堂上睡午觉没醒,刘备便谦恭地拱手站在石阶上等候,直等到孔明睡醒,才得以晤面。诸葛亮为刘备的其诚所感动,答应出山辅佐刘备,终於干出了一番事业。

3、草船借箭

三国时期,曹操率大军想要征服东吴,孙权、刘备联合抗曹。孙权手下有位大将叫周瑜,智勇双全,可是心胸狭窄,很妒忌诸葛亮(字孔明)的才干。因水中交战需要箭,周瑜要诸葛亮在十天内负责赶造十万支箭,哪知诸葛亮只要三天,还愿立下军令状,完不成任务甘受处罚。

周瑜想,三天不可能造出十万支箭,正好利用这个机会来除掉诸葛亮。于是他一面叫军匠们不要把造箭的材料准备齐全,另一方面叫大臣鲁肃去探听诸葛亮的虚实。

鲁肃见了诸葛亮。诸葛亮说:“这件事要请你帮我的忙。希望你能借给我20只船,每只船上30个军士,船要用青布慢子遮起来,还要一千多个草把子,排在船两边。不过,这事千万不能让周瑜知道。”

鲁肃答应了,并按诸葛亮的要求把东西准备齐全。两天过去了,不见一点动静,到第三天四更时候,诸葛亮秘密地请鲁肃一起到船上去,说是一起去取箭。鲁肃很纳闷。

诸葛亮吩咐把船用绳索连起来向对岸开去。那天江上大雾迷漫,对面都看不见人。当船靠近曹军水寨时,诸葛亮命船一字儿摆开,叫士兵擂鼓呐喊。

曹操以为对方来进攻,又因雾大怕中埋伏,就派六千名弓箭手朝江中放箭,雨点般的箭纷纷射在草把子上。过了一会,诸葛亮又命船掉过头来,让另一面受箭。

太阳出来了,雾要散了,诸葛亮令船赶紧往回开。这时船的两边草把子上密密麻麻地插满了箭,每只船上至少五、六千支,总共超过了十万支。鲁肃把借箭的经过告诉周瑜时,周瑜感叹地说:“诸葛亮神机妙算,我不如他。”

4、锦囊妙计

孙权为了控制挟持刘备,理解了周瑜提出的「美人计」,假意要将自己的妹妹许配给刚刚死了妻子的刘备,骗刘备到南徐招亲,然后打算将他软禁,作为人质,再派人去夺回荆州。

刘备接见了孙权的使者,心存疑虑,诸葛亮却叫他放心大胆前往,满有把握地表示会「略用小谋,使周瑜半筹不展;吴侯之妹,又属主公;荆州万无一失。」并叫赵子龙护送刘备。

临行,诸葛亮把赵子龙叫到跟前,交给他三个锦囊,跟他耳语道:「你保主公入吴,就应领受这三个锦囊,囊中有三条妙计,你能够依照顺序施行」赵子龙依计而行,迫使孙权嫁妹弄假成真,之后又护卫刘备和孙夫人安全地离开吴地,逃出虎口。

5、躬耕陇亩

诸葛亮于汉灵帝光和四年(181年)出生在琅邪郡阳都县的一个官吏之家,诸葛氏是琅邪的望族,先祖诸葛丰曾在西汉元帝时做过司隶校尉,诸葛亮的父亲诸葛珪在东汉末年做过泰山郡丞。

建安二年(197年),诸葛玄去世,诸葛亮就在隆中耕种,平日好念《梁父吟》,又常以管仲、乐毅比拟自己,时人对他都是不屑一顾,只有好友徐庶、崔州平等人相信他的才干

6. 中国船舶集团员工先进事迹

726研究所,即中国船舶集团第七二六研究所,是国防军工重点科研事业单位。

七二六所致力于水下信息技术体系研究,主要从事水声探测与对抗、舰船消防等专业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制生产,水下工程及救援装备、智能制造、智能建筑等产业领域研发及技术服务。

七二六所总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5200号,拥有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消防试验研究中心和湖上试验中心。人才体系完备,拥有一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国防511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等高级人才,设有水声硕士、博士生培养点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七二六所多年来完成多种型号装备研制生产任务,为国防装备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荣获国家和省部级奖项,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荣获“2021年全国工人先锋号”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巾帼文明岗”称号。

七二六所以服务国家战略、支撑国防建设、引领行业发展为己任,传承军工严谨求实和海纳百川的精神,秉承“创新超越、人才至上、团结合作、拼搏进取、诚信尽责、高质发展”核心价值观,围绕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7. 船舶先进集体材料清单

1、大力推进海洋渔船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2、渔船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

3、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4、渔船出海前必须认真进行检修,确保航行安全。

5、为了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顶风冒险出海作业。

6、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8. 先进船舶集体优秀事迹的表彰

答:

2021“最美教师”名单公布,共10位:

陈明青: 华东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思想政治学科特级教师,连续13年被学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2019年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称号,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2020年被表彰为2020年全国先进工作者。

万步炎: 湖南科技大学教授,海洋资源勘探技术研究所所长。2009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0年被聘为“蛟龙号”7000米载人潜水器技术咨询专家组专家,2013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多次主持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15年领衔研制出了我国第一台深海钻机“海牛号”。

肖向荣: 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院长,教育部教育促进会理事。2009年担任建国60周年大型音乐舞蹈史诗《复兴之路》执行总导演,2016年被评为年度教育创新人物,201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祝大会群众游行总导演,202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总导演。

林占熺: 福建农林大学菌草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国家菌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科学院院士。林占熺的菌草技术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2017年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奖贡献奖,2021年被授予“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是扶贫剧《山海情》中凌一农教授的原型。

次仁拉姆: 那曲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2013年担任那曲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至今,2019年那曲市特殊教育学校获得“2015-2018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称号,次仁拉姆荣获“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

马建国: 黑龙江省漠河市北极镇中心学校校长。1997年,老家在山东的马建国来到了漠河做一位乡村教师,20多年来一直扎根北疆教学一线,2007年荣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王隽枫: 广州市番禺区北城幼儿园教师。王隽枫出生于“幼教世家”,她的外婆和母亲、姨妈都是幼教,2021年被授予“南粤优秀教师”称号。

赖勋忠: 江西电子信息技术学院电子工程系教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2019年荣获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教师奖。

万荣春: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教师,材料工程系副主任。2018年,入选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层次人选,2020年被评为“辽宁省优秀教师”

张莎莎: 陕西省安康中学教师。张莎莎在2012年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母校任教至今,2016年被评为”“陕西省教学能手”。

9. 优秀船舶推荐材料

1.木船时代19世纪以前,船舶几乎都是木材建造的,然后用钉子钉起来。木船的制造工艺十分考究,从木料选择、配料断料、破板、装板、拼板,投船、打麻、油船到下水,要经过小十道工序。一般来说,钉木船会选择天然老龄杉木,而为了防止木船漏水,则会在打麻环节,将卷好的麻丝“三进三出”,最终和“油石灰”一起打碎在船缝中,最后再用“灰齿”将每道缝括平。郑和下西洋时乘坐的船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木船。

2.铁船时代 19世纪50年代开始进入铁船全盛时期,时间较短,仅二三十年时间;由于铁船在水中的浮力较大,一般不易下沉;长时间在海里面航行会容易被腐蚀。

3.钢船时代19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1879年世界上第一艘钢船问世),绝大部分船舶均采用钢材建造。对于钢制船舶,制造工艺经历了从铆接到焊接的发展。20世纪40年代以前都采用铆接结构,以后部分船舶采用焊接结构,50年代以后基本上都采用焊接结构。

10. 先进船舶事迹材料

结缘核潜艇

黄旭华原籍广东省揭阳市,1926年3月出生于广东海丰田墘镇。在家乡读过初中后,为了进入有名的省立高中,年少的他步行数十公里跋山涉水去广东梅县再辗转广西桂林中学求学。从小生长在海边的他,战乱中见到日军的舰艇炮击沿海城市,他就暗下决心,要为振兴祖国造船事业作出贡献。就为了这个目标,他在考取上海交通大学的时候选择了船舶制造专业。从此,黄旭华与船舶、舰艇结下了不解之缘。1949年,黄旭华从上海交大船舶制造系毕业。青年时代的黄旭华怀有满腔的爱国热情,同年他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地下党组织,开始了为党奉献一生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黄旭华开始从事舰船研制工作,先后从事过民用船舶和军用舰艇的研究设计工作。然而,他从来没想到自己的名字会和核潜艇连在一起。1958年,聂荣臻元帅向中央请求研制导弹核潜艇,党中央、毛主席很快批准。核潜艇研制马上进入准备状态,曾有过几年仿制苏式常规潜艇经历又毕业于上海交大船舶制造专业的黄旭华被选中参加研制。1959年,前苏联领袖赫鲁晓夫访华,我国领导人希望前苏联帮助中国发展核潜艇。但赫鲁晓夫认为中国人造不了核潜艇,只要前苏联有,大家建立联合舰队就可以了。赫鲁晓夫的傲慢令毛泽东发出巨人的怒吼: “核潜艇,一万年也要搞出来!”从那时起,黄旭华的人生就牢牢地和核潜艇拴在了一起。

“蓝色巨鲸”出海

1958年国家批准核潜艇工程立项之后,当时年仅32岁的黄旭华便与一批科研人员告别家人,隐姓埋名来到偏僻的半岛上,开始研制中国第一代核潜艇。

在当时中国这样一个舰船制造基础薄弱的国度,进行这项尖端复杂的国防科研是很困难的。当时困难之大,今天难以想象:没有特厚钢材的加工设备,甚至连核潜艇专用的特殊高强度钢板的研制工作也没有开始;艇上成千上万的零件设备,上百公里长的电缆、管道,涉及全国24个省市的2014多家工厂和科研单位,工程复杂,牵涉面广,难度可想而知;尤其关键的是当时我们的核工业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而国外可借鉴的资料和发表的论文真假难辨,每查阅一份资料都要求用 “第三只眼”去认真分析、反复试验。1962年,这项工程不得不暂时下马,但仍保留部分技术骨干继续关键技术的研究。1964年,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的成功爆炸给研制工作吹来了东风,核动力问题的解决成为可能。1965年,中央批复同意该工程上马,我国的第一艘核潜艇从此正式开始研制。

11. 先进船舶表彰范文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 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 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 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5-07-12 14:4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员),为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机动客(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必须按交通部《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漆涂标志和使用信号。

(七)按港监机构要求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行驶。

(三)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事项必须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港监机构核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载运规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船舶和渔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期间,乡镇船舶必须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关的统一调度,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和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本省船检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

修造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或转让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转让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没有合格技术证书的乡镇船舶,港监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章 乡镇渡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二十条 设置乡镇渡口,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水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船民证》手续,据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跨县、跨市水域设置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

渡口的迁移或撤销,按照渡口的设置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岸平、水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无碍其它船舶正常行驶,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

第二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原渡口的运力不能满足现运量要求的,可优先原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添置渡船。渡口权属纠纷,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港监机构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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