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
(一)抵押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1案例
2021年1月1日,甲因船舶建造资金紧缺,遂向银行申请100万元贷款,并以正在建造中的B轮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
2解析
为拓宽融资渠道,盘活航运市场经济,法律允许债务人将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甲为申请获得银行贷款,将正在建造中的B轮抵押给银行合法有效。
(二)船舶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案例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抵押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B轮抵押给乙,但未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此后甲于2021年1月10日将B轮以100万元价格卖予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解析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应及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取得船舶抵押权。乙与甲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善意第三人丙在进行交易时如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B轮的登记情况、信息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与甲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手续,丙最终取得B轮所有权。此时,乙不能行使对B轮抵押权,只能基于甲、乙双方之间的船舶抵押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三)船舶抵押期间发生船舶转让
1案例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抵押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B轮抵押给乙,抵押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于2021年1月15日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B轮以100万元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海商法》第17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3解释
《民法典》虽然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特殊规定,抵押期间甲可以转让B轮给丙,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是《民法典》与《海商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的情况下,甲、丙之间的船舶转让协议应被确认无效,丙即便善意也无法取得B轮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