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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一起来看看这些民法知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8-04 17:48   点击:6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那么在民法的世界里,船舶买卖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

  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民法典》时间~

  船舶买卖

  (一)同一船舶订立多重船舶买卖合同优先效力

  1案例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A轮以100万元人民币卖予乙但未完成交付,此后甲又于2021年1月5日将A轮以同样价格卖予丙并于同日完成交付。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 17号)第7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解析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同一船舶上先后订立多份合法有效的船舶买卖合同,不问合同成立先后顺序,采用优先受领交付原则,丙于1月5日从甲处优先受领A轮,有权要求甲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乙不能取得A轮所有权,只能基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二)船舶买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案例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所属A轮以100万元人民币卖予乙,但均未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变更登记,也未完成交付。此后甲于1月5日将A轮同样以100万元价格卖予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解析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发生转让后应及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乙与甲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善意第三人丙与甲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手续,丙最终取得A轮所有权,乙只能基于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三)船舶买卖期间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1案例

  2021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A轮以100万元人民币卖予乙,双方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在某港进行交付,但A轮于1月10日在航行途中发生沉没造成A轮灭失。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采用的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未约定船舶毁损、灭失风险承担,在A轮交付之前发生沉没,灭失风险应由甲承担,甲仍负有向乙交付A轮的义务,因A轮灭失导致履行不能,乙可主张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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