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历1979年10月2日,早上四五点生(出生地广东,男命)
八字:己未-癸酉-壬寅 -癸卯 (白露后24天,9岁起大运,值秋分后交接换运)。
大运;壬申-辛未-庚午-己巳-戊辰.......
评述:1,命元是日元壬水,生于酉月,属印绶格.有二癸相帮,还算不弱.己土官星可用.(地支虽有寅卯食伤妨害,得酉中辛金保护官星,可以无忧).2,运喜财官(火为财,土为官).不喜食伤(木).3,近来之运正转入庚午,流年戊子,庚金乃偏印枭神,最会抢福;戊乃偏官,能化七杀,七杀容易惹事.运不顺可能与这些有关,明年己丑,正官是好流.感情一则,因为妻星太晦(深藏在寅未之中),大运流年也未遇上,加上子午冲,所以也难如君意.待过子丑这二年,会改观的.
房产证上是我爸爸的名字,我爸妈都还在,可是房产证上写了继承2个字,要卖掉的话就要交继承税吗?
据你介绍的情况,我国目前还没有继承税、遗产税,只是在该房产今后再次交易转让时根据获得房产的途径、方式不同,收取税率不等的个人所得税。该房拆迁前是你奶奶的,拆迁返迁后面积增加并按你奶奶的名义缴纳了增加面积部分的房款。因你奶奶去世,所以在办房产证时,你父亲是否办理了继承手续才将该房产办在他名下的?如是这样,在房产证上注明继承是指该房产系继承而得,在今后该房产转移过户时,将会据此收取转让方届时该房产的评估价与该房购买价及办理手续已支出合理费用差值20%(这是现行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L/C(信用证)到期没有兑现,有啥后果?
信用证有银行保证,基本可信,但需考察开证行资信程度,注意!另,列举信用证风险如下,请注意规避:
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6.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7.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
8.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9.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