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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6-30 13:26   点击:187  编辑:姜善 手机版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合同法案例子

1、如果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以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并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指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消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邀约可以撤消。因此,A公司发出的要约可以撤消。
2、AB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3、A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者替代物。
减少价金。
赔偿损失。

求一篇有关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对问题与风险提出相应的政策与建议

这个是关于信用证的,不知道有没有用,参考下吧
摘要:本文阐述了信用证的两大特征,根据中国外贸行业的实况揭示了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分析了这些风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就这些风险的防范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提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的一些建议。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书。是开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作担保,保证只要符合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就承担必然付款的责任。这里银行承担了第一行的付款责任,其付款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严格相符,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信用证结算方式实际上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使出口商安全收汇得到了保证,并且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也给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我国出口企业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也是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自身只看单不看货,只管单证表面相符而不管其是否为伪造的特点也使得在信用证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出口商资信风险分析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当有以下情况时,出口商应更加谨慎:金额较大,对卖方提出的要求,一般都以口头接受;信用证及修改书直寄卖方,不通过银行;卖方装货后,要求卖方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单给收货人;信用证上日期、货名、金额等有被涂改的痕迹。
(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再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1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
(三)提运单风险
1、信用证规定“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交银行议付,开证行再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然后向船公司提货。但如果信用证中有上述条款,开证申请人在收到直寄的提单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这对受益人式极具风险的,极易出现货款两空的危险。
2、航空运单的风险
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A.W.B)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四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都得不到保证。
(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
二、出口方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
(一)重视资信调查,确保合同周密,严格审证
我外贸人员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前,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做出预测,作到心中有数。资信调查已成为一种行业,在商业决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签约成交,打包放款,提货担保前要对有关各方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2买方的往来银行和贸易伙伴的资信要好,切不可草率行事。
(二)要求信用证保兑
一些客商信用欠佳,在货价下跌时,他们往往不讲信用,不去付款赎单,开证行此时亦称由于商人不付款而不履行付款责任。对于此类情况,最好要求一家比较大且资信好的银行加以保兑,并对其条款逐字加以审核,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条款,一定要求修改,并待其修改书到后,方可装运出口,对于资信不良或资信不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也可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以减少风险。
(三)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加强审单
整套出口单据缮制好后,对照信用证,①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单;②按照独立原则审单;③按照严格相符原则审单;④按照普遍联系原则,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⑤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审单。以确保所有单据与发票严格相符,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四)对出口企业实施“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
该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交往时,谁资信好、效益高,就支持谁,并相应增大融资额度,放宽“打包放款”条件,而对于资信不佳、效益较差的企业,则应从严掌握,少做或不做融资业务,或要求对方提供第三者担保或等值抵押品作保证,以提高融资安全性。
综上所述,出口方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属于客观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而进口商的资信问题、软条款信用证、证同不符、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等,是完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可以预防、避免和克服的。只要银行和出口企业业务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规及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办事小心谨慎,保证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就能在实际业务中从容回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3
参考文献:
○1贺丽萍 信用证项下的软条款陷阱案例实解[J].国际商务研究,1998.7.97-99
○2马德才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审单准则[J].中国对外贸易,2000.3.55-57
○3夏 晴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1999.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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