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判断以下二例是否构成胁迫: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6-17 00:49 点击:286 编辑:柏娟 手机版

均不构成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例如,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志。


而这两个案例中都是平等主体间的普通民事行为


第一个,船东不愿意减低运费的话,作为租赁方当然有权请别的船而结约


第二个,未按时装船,那么即是卖方违约,如合同有规定的话,买方有权解约的,提出减价的要求你可以不接受,那么对方解约就是了

高分求救~看看这个案例中的信用证!

客户有意拖时间不到银行拿提单,这句话根本是没什么道理可言的

只有一个问题,递交的单据有没有不符点?如果有,是否进行了及时的补救,比如更改有不符点的单据等,不论是否有不符点,银行都无权拖延单据不管,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国内议付行对外交涉。

疑点一,信用证上应该有价格啊,为什么客户最后又提出降价?

当单据出现不符点,银行已经不承担付款责任,这时由银行信用转为了商业信用,客户当然可以要求你降价

疑点二,这是信用证付款,出口方只要拿着单据去银行,在银行就可以拿到货款了,为什么还要受买方牵制?

出口放可以拿到货款的前提条件是所递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果出口方在做单中存在不符点,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转为商业信用,当然受买方牵制

结论:选择信誉好的买方,选择信用好的开证行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应该拒绝代收行的解释,要求代收行偿还货款——因为,D/P的实质是付款赎单,即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D/P,收货人要想拿走单据,都必须以付款为前提,即付款后才能够获得提单。而代收行的义务就是按照托收行和发货人的指示,在收货人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单。

本案因为代收行违反了D/P的放单惯例和托收行和发货人的指令,私下放单给了收货人,因此,必须由代收行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本案的发货人应该严词拒绝代收行的托辞,指出代收行违反了D/P的放单惯例和托收行和发货人的指令,私下放单给了收货人,因此,必须由代收行承担全部责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