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 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
,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 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
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