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就有效,权利人不同意或追认就可能无效。但法律对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就会认定合法取得。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法106条有明确规定:对于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如果买受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会被认定善意取得。1、买受人基于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过户。
综上,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或要件是买受人无权处分,而非合同无效。
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近些年来,许多企业以加大职工福利为名,大力兴办单位集资建房,然后以成本价将房屋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由于价格低廉,许多职工看准了不断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将购房指标推向市场,从而赚取一笔不菲的差价。然而,在这其中,因为存在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建房速度、工程质量等众多问题,导致纠纷也日日增多。对此,笔者仅以亲身经历的一起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案例来说明此种的种种问题。 一、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案情简介: 某单位决定集资建房,规定凡本单位职工购买房屋可享受20%左右的优惠。张某(化名)于是报名参加团购。2009年2月,张某与王某私下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约定将购房指标转让给王某。作为对价,王某支付了3万元的转让费。2009年10月,张某欲毁约,希望以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收回购买。结果被王某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10万元为由拒绝。双方因此而起纠纷。 二、法律分析: 对于本案,笔者拟提出两点意见: 1.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可赋予其合法性,而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就本案而言,购房指标能否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不管如何,在张某、王某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之时,双方对购房事项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其中的风险、前景都了然于胸。虽然他们缺乏法律常识,但该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购房指标转让。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购房指标转让应当有效。2008年,长沙市芙蓉区发生过一起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纠纷案,结果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从这一起案例来看,在审判实务中,法院还是倾向于支持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的。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性质 目前存在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之争,笔者认为,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理由如下: (1)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法律上“物”的概念上,很难将其进行归类。这种权利的行使带有一定的限制性,往往与人的职称、工龄、学历等相挂钩。在处分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在此类案件中,购房合同中登记的权利人始终仍是指标持有人。如果是可以转让的权利,那么通过转让而获取权利的人,应成为实际购房人。 (2)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属于《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性质。委托代理合同并不一定要求是买卖标的物,而是笼统的是要求受托人处理某项事务。这项事务只要不违法便可认定为合法。根据该章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予王某一定的赔偿。 三、如何防范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中的风险: 1.查清房产性质。在此类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纠纷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房产权属上的限制,例如经济适用房。因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而购房指标转让很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行性规定,最终将导致无效。因此,在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时,必须查清土地权属是否为出让地、房产性质是否为商品房等。 2.聘请律师拟定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草拟的 合同、协议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矛盾,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因为协议的不规范导致没有一个权威的证据。因此,笔者建议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尽量要求律师草拟,从而可以避免大规模法律风险的出现。 3.适时进行公证。许多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时候反悔的原因便在于协议的签订对双方不构成绝对的拘束力,可以任意撕毁。而公证可以化解这一问题。一旦对方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便可凭借公证书到法院或者仲裁委起诉,而事情的结果往往是朝着有利于己的方向行动。当然,目前在购房指标转让能否公证这一问题尚存在一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