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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31名被告掏出16万元买鱼苗增殖放流, 你怎么看?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5-21 19:40 点击:301 编辑:邱璐 手机版

这是一次迟来的判决!2018年2月1日—6月30日,是江苏洪泽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在洪泽湖禁止捕鱼期。

2018年3月期间,吕万年等25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多次顶风作案,分别非法捕捞水产品31.45公斤到1857.65公斤不等。吴建文等6名被告明知上述水产品为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量达25250.45公斤。

2018年9月7日,洪泽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并宣布择日宣判。

2019年12月19日,洪泽区法院判决如下;

31名被告人,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1~8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1000元~3000元不等的罚金。在判令31名被告人刑事担责的同时,洪泽区法院依法支持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主持调解;31名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费用16万余元,并全部赔偿到位,到2020年春季用该款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这次判决体现两个亮点;第一,判决了吴建文等6名鱼贩子。这6人并没有直接参与非法捕鱼,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他们助长了违法捕鱼犯罪,仍然被追究刑责。

第二,是洪泽区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修复性司法保护机制,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一次实践尝试(笔者猜测,这是推迟判决的原因)。

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

指不拘泥于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追责形式,在依法判定其承担自由刑、财产刑外,依据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程度等,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责令其放生鱼苗、毁绿补种、劳役代偿等。

这次判决表明;国家依法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正在加大,管控、追责更具体。全民需要不断提高环保素质相适应。处罚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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