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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5-21 06:43 点击:91 编辑:宋莉 手机版

1,一号船舱: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了船东的免责事由,其中船东的第一基本义务就是适航义务。即,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改义务具体要求: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本案中,一号仓进水的原因是一个完好的螺帽下的螺丝出现裂缝,而该货轮开航前经具有资格证书的验船师检验认为是适航船舶,如此来看该事项属于合格的验船师用标准的检验手段仍无法发现的船舶潜在危险。故船方免责。(参见海牙规则-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6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2,三号船舱:承担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项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该规定仅限于管船行为。
本案中,货物受损是因为一船员打开三号货舱的舱盖后,未将舱盖关严,致使雨水进入货舱。该行为完全属于管货行为。因此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事项,故船方应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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