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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船舶捕捞许可证属违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5-15 23:01 点击:228 编辑:农翰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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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船舶捕捞许可证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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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法定证件肯定是违法的

请问我买的是临时许可证,从来没使用过,六年都没检证了。犯法吗?

这也违法啊,证件是不能随意买卖的

现在办理渔业捕捞证怎么办理

渔业捕捞证需要前往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渔业捕捞证的办理条件是:

1、渔船具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证书。

2、具有有效的渔业准入许可配额证明(如渔船报废、毁损、灭失证明或马力指标/凭证保留证明、渔船审批批文等)。

3、渔船所有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4、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最近一年内未受过吊销许可证以上的行政处罚。

要准备的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扩展资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捕捞许可证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受理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专项、特许捕捞)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属农业部审批的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复核汇总(内陆捕捞渔船除外),报农业部审批。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申请,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 (四)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下列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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