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二、《中韩渔业协定》中划分的水域有哪几部分?分别有何规定?
“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32度11分至北纬37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有效期为四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四年期满后双方两侧的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三、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采取什么方式管理?
由中韩双方共同设立的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决定暂定措施水域采取共同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双方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措施。一方发现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知对方。在过渡水域双方还可采取联合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联合乘船、勒令停船、登临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