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办事指南如下: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申办内陆渔业捕捞证有年龄限制吗?
农业部渔业船舶三证合一办理方法:
一、按照“一个窗口受理的原则”,船舶所有人需根据所办理渔船证书业务需要,填写《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人户口簿、2寸证件照1张(3.3 cm×3.1 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领取内陆渔船船舶证书时,须提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6寸渔业船舶照片(10.7 cm×162.5px,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3)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4)制造渔船,还须提供原淘汰渔船的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船舶拆解、销毁或出来证明原件;(5)更新改造渔船,还须提供被改造渔船的船舶证书原件;(6)购置渔船,还须提供买卖协议原件;(7)购置并制造或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申请人应同时按照购置和制造或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对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机关确认受理后,船舶所有人于20个工作日内或当地的承诺办结时限内根据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管理部门发布的办结通知领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新版证书的日常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渔船证书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年审、换发、补发和注销等相关业务。证书年审需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渔船年度检验进行,审验合格后有证书核发机关统一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证书换发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或证书污损不能使用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证书换发业务。证书补发应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渔船拆解、销毁或灭失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向证书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